史上最牛霸王条款:吐7次口香糖没收住房权
陈绪国
要说世界上奇闻怪事还真无奇不有,而某些部门利用其立法权来钦定霸王条款,并且成为史上最牛的霸王条款,那真是出奇到极端的地步来了。
昨天,广州市的新闻媒体就爆出这样一则新闻: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草拟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办法规定,住在保障房小区的困难家庭人员今后有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者都有可能被扣分。两年内累计被扣20分将被收回房屋。其中,每吐一次口香糖即扣3分,共吐7次口香糖即被收回房屋。
口香糖与房屋相比,孰重孰轻?当然是房屋重。口香糖与住房权相比,孰重孰轻?当然是住房权重。那么,在前一个命题里,口香糖的乱吐,大不了是一种不卫生的行为,是可以事后补救、并不一定毁损房屋的行为,并不影响到房屋的使用价值上来,所以,这个命题肯定是个伪命题;在后一个命题里,保障性住房是贫困户立身安命的庇护之所,住房权是贫困居民法定的应当享受的福利社会主义的权利,这种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是不可以随便剥夺的,这个问题才是实质性问题。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小题大作,企图以一纸红头文件来随意剥夺贫困户的住房权,其条款极端苛刻,竟然成为史上最牛的霸王条款,必然会招来潮水般的声讨与批判。
改开30年来,一些公权力部门利用立法权、执法权和工作之便滥施淫威,乱收费乱罚款乱制裁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2008年7月,南方周末记者赵蕾专访原全国人法工委副主任、本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聘任的特邀专家张春生说过“限制公权力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南方周末报2008年7月24日A8版整版),张春生提倡有为之治与无为之治辩证治理社会环境。他说,行政部门本来是国家公权力,不应该存在自身利益。改革前涉及到市长协调各部门关系的时候,大家遇到的都是谦让,都是说我们力量不够,还是请其他部门来做。现在呢,(立法)一涉及到管辖、处罚、许可,就开始争,地方上的部门比中央部门厉害。地方上,有的行政部门的首长列席人大常委会,列席会上的人在会上吵起来,互相指责。这在人家法治成熟国家看来是很可笑的。在记者采访张春生前不久,吴邦国委员长指示,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地方的“法律体系”。原来,在行政处罚法(1996年)出台之前,国务院统计过,各种行政处罚有上百种,罚法五花八门乱七八糟。经过整顿以后,现在就剩下警告、罚款和没收财产、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
公权力滥用,不仅仅限于警告、罚款和没收财产、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直接采取霸王条款来压制平民百姓,在某种程度上有过之而不及。当然,以上几种公权力滥用状态也是霸王条款所致,只不过是隐晦曲折而已。广州市这个大都市,因为是改开的“窗口”,公权力滥用往往是走在全国的前列,毫厘不爽。类似“口香糖罚款”的霸王条款,也早已有之。如2007年实行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就有“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是,相对于“口香糖罚款”和“口香糖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一个比一个更加霸王。
住房保障权,是贫困居民基本的生存保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是保障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和住宅使用权的根本大法。尽管我国物权法暂时还没有将住房保障权列入其中,但是,不成文的规定,自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有了。在改开之前,职工、民工和市民的住房保障权机制是有成效的,基本上实现了“居者有其房”制度。自从改开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化制度以来,一些弱势者群体的住房保障权被无情挤兑,现有的住房保障机制是相当微弱的。政府的责任,是要努力发展保障性住房,而不是要故意制造麻烦与摩擦。
“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其性质是以公权力来胁迫居民的违法条款,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不能受法律保护。首先,保障房居民与政府部门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关系。政府向弱势人群提供保障住房,并不是政府的一种加权的权力,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任。同时,弱势群体从政府获得保障性住房,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不是政府的施舍与恩赐。住房管理部门以史上最牛霸王条款来压制住房权人,无缘无故地剥夺他们的住房权,本身就是一种失职行为。其次,处罚力度与范围远远超出事件的性质范围,是显失公平的。住房者吐口香糖有什么了不起的?吐口香糖又不是吐炸弹。即使是吐了炸弹,损坏了公房照价赔偿损失就是了。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剥夺物权人的物权。况且,吐口香糖并没有造成公房毁损。“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是显而易见的。第三,“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不仅仅受到住房保障户们的一致口诛笔伐,而且,凡是有善心、爱心的人都会一致反对。近日来,报纸上、网络上,读者和网民讥笑声、批评声、批判声和讨伐声不绝于耳,就是要痛斥有关部门的公权力滥用,防止事态扩大,以至祸害住房权人。
表面上,有关部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实际上,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公共利益始终是有边界的,损害公共利益的人是有轻重主次之分的,“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就是假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行不法之规。如果我们再分析一下,为什么有关部门那么苛刻地对付住房权人?这里面是有玄机的。他们将住房没收来以后,可以暗中以房谋私,可以“内部分配”,可以自己高价出租,甚至于可以搞点其他名堂。早在几年前,笔者得知,一个区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的头目,他自己说手中有三套房屋可以出租,并且问说我要不要?他当然是看错人了,家里有180多平方米的豪宅,何必每月要花1000多元住那种旧房子。当然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房的,全中国各个城市都有,反腐败存在很多死角,都没有反到这一步来。
“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是一种耻辱性条款,对于住房权人和社会主义的住房福利制度是莫大的侮辱。现在,姑且不谈古巴、朝鲜、委内瑞拉等正统社会主义国家的住房福利制度如何令人羡慕不已,而西方的法国、瑞典、瑞士等福利社会主义国家也绝对不会出现“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1992年,日本公布了《借地借房法》,并被收录在《日本民法典》之中。其中,第30条规定“违反本节规定且对建筑物承租人不利的特约无效。”日本尽量保护房屋、建筑物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是绝对不会出现在里面的。
政府尽量向困难群体提供廉价保障房,体现了社会主义福利制度的优越性。可是,困难群众要申请得到保障住房是千难万险的。许许多多的下岗失业者,是处于赤贫状态,许多人宁肯住那些五六十年代的单位的窝棚旧房,也不愿意住那些租金高、管理费高的保障房。譬如,有的住单位的窝棚房,每月仅交几元十几元的租金,也不交管理费,经济上是比较“合算”的。就是说,住上保障房的人,并不一定是最困难的群体,但也是最弱势群体之一。
“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真是活见鬼!呼吁广大干部群众团结一致,要求立即废除这种不人道的“吐口香糖7次就剥夺住房权”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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