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4
出资人所有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特意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出资人的所有权,这是吸收了公司法、投资法精华基础上而布置的新型物权。
出资人所有权,又称投资者所有权,指出资者依法以货币价值、实物价值或者知识产权价值作为向企业投资而获得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出资人权益与职责,是以其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俗成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出资人所有权的人。
所谓身份式物权,就是出资人及其相互约定的管领、支配企业人事和财物的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与身份有关的物权,一般以出资人出资额度大小来决定出资人的身份资格,出资额度大者相应的物权指数越高,出资额度小者相应的物权指数越低。
所谓结构式物权,是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相联结的叠加式所有权。出资者依法以货币价值、实物价值或者知识产权价值投向企业运营,即可获得原始资本所有权;经过企业正常运营,其财产增值部分是增值资本所有权;企业正常资产增值以后,因扩大再生产而在原有基础上再投资的是再投资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部分,第一类是出资人自己直接管领、支配的贴身所有权,第二类是委托他人管领和支配的信托所有权,第三类是有用益物权人事实占有或者担保物权人事实抵押过的寄托所有权。出资人的现实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转移、变更与消灭的所有权。当然,原始资本所有权、增值资本所有权、再投资资本所有权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现实所有权。但是,原始资本所有权作为企业注册资金有着特定的含义与用途,如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作为风险抵押资金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抽逃的,是一种专项资本所有权,一般地,与现实所有权有个界限;并且,作为原始资本的出资人,是企业的创建者和开拓者,对于后来的出资者而言,是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增值资本所有权、再投资资本所有权可以列入现实所有权,但应当明白他们是交叉性质的所有权,两者兼而有之。出资人的未来所有权,有确定的和不确定的未来所有权。如企业应收账款、应收货物和应收而暂时未收到的财物,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有对象,只是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暂时没有兑现为现实所有权而已,这是可确定的未来所有权;又如,出资人以入股的形式来享受财产所有权,或者是没有到一定时间分红而不能现成的享受财产所有权,甚至于连自己到底可以享受多少红利的财产利益也不知道,这是暂时不能确定的未来所有权。
派生性所有权,即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品牌价值等,即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智慧产品,一般而论,是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折价出资到企业。与普通财产一样可以成为出资对象,同样可以享受资本所有权、现实所有权与未来所有权相联结的结构式所有权,同时又可以享受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身份物权的权重式物权。此项管理物权、决策物权、处分物权等身份式物权,实质上强于一般的出资人身份式物权,因为涉及到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和专控专管权限问题。
企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品牌价值等派生性所有权,是企业专有所有权,包括国有、集体、私人企业或者混合型企业,都可以拥有企业的这种专有所有权。企业专有所有权,其财产排他性功能刚强于一般的财产权,属于企业严格保密和严格限制变更、转移与消灭的核心所有权。对于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知名企业而言,企业品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在经济社会中有着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除此之外,甚至于企业的信誉程度也可以作为出资人的筹码,一般而论,国有企业的信誉大于集体企业的信誉,集体企业的信誉又大于私营企业的信誉;大型企业的信誉大于中型企业的信誉,中型企业的信誉又大于小型企业的信誉;朝阳型企业的信誉大于夕阳型企业的信誉,夕阳型企业的信誉又大于资不抵债型企业的信誉。
关于出资人主体,本条款列举了国家、集体、私人,没有列举其他的主体,譬如混合型主体没有被列入其中。但这已经基本涵盖了出资人主体对象。从企业所有制角度来分析出资人主体,意味着政策性物权在牵引着技术性物权。总体上,国家出资人的身份式物权一开始便处于优先的地位。
发展国有、集体企业,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科学、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出资人主体的基本要件如下:一、优先级的出资人主体:国家。分别由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行使出资人所有权,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战略安全领域设立国有企业,国家具有优先发展权的地位,并以中央国有企业为最优先级地位。二、相对扶持级出资人主体:集体。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力量,国家从企业准入门槛上、税收优惠上、土地划拨供应上给予集体企业以相对扶持,以促进集体经济的巩固与完善。三、后起之秀的出资人主体:私人。这里的出资人主体“私人”,是一个泛概念,作为出资人,私人包括中国的公民、私营企业主,也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外国的法人也被称之为“私人”值得一提。按照西方的大陆法系罗马法、日耳曼法等法系传统,以及英美法系的传统,公司法人一般被看作私营企业的代表法人,西方国家不存在集体企业的概念。当然,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也有公司法人,但毕竟他们不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所以,一并被私人企业对待。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本、技术、人才、市场优势和大陆优惠政策优势,迅速占领了中国的企业阵地,有的人称之为“最显赫的后起之秀”。
国家、集体、私人三大类出资人主体,是基本类型的出资人主体。在中国这个大物权竞技场上,各种出资人纷纷登场,相互渗透,相互利用,混合型出资人主体是其主流。其中,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司制改观,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企业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多数采用了公司制的出资形式,特殊情形下,私人个人也可以成立独资的无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所有权载体,主要形式也有三大类:一、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这是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相对比较清晰的投资所有权;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这是由股东分享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所有权,这是由股东主享、股民分享的身份式物权和结构式物权。其中,由国家出资的任何一类企业,均存在信托式所有权,国家是委托人,国企法人、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是受托人。如果国家出资人所有权载体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国家的一线财产委托人以外,其他股民的二线财产委托人也与之一起构成“双重信(委)托式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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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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