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09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三部委的通知显然是顺应民心之举。自2005年股改以来,上市公司的原非流通股转变成了流通股份,大小非、大小限陆续进入流通环节,特别是进入2009年后,限售股更是迎来解禁的高潮。针对大小非、大小限的暴利,市场上对大小非征税的呼声接连不断。因此,三部委通知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所得税,实乃人心所向。
不过,三部委的通知明显让大小非、大小限中的“跑得快者”成了漏网之鱼。因为三部委通知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20%所得税,但却没有对此之前出售大小非、大小限者采取补缴所得税的措施,这种让“跑得快者”成漏网之鱼的做法显然并不妥当。
让“跑得快者”成为漏网之鱼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虽然一直以来我国股市对个人投资者股票投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很明显的是,我国股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仅仅只是个人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而大小非、大小限属于非公开发行所获得,明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范围。而既然大小非、大小限之所得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畴,因此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根本就不应该有漏网之鱼的存在。
而且,让“跑得快者”成为漏网之鱼的做法也造成了大小非、大小限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持有大小非、大小限股票,为什么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跑得快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2010年1月1日之后的获利者却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呢?尤其是那些为了股市稳定而延长锁定期或继续持有股票的个人投资者,从2010年1月1日起出售大小非、大小限时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反那些在此之前大肆套现,甚至有不少上市公司高管辞职套现,这些“跑得快者”却免于征收所得税,因此,三部委的通知无疑有让好人吃亏的嫌疑。
并且,让“跑得快者”成为漏网之鱼的做法显然造成了国家税源的大量浪失。在过去的2009年里,大小非迎来解禁的高峰。一些限售股解禁的个人投资者更是大量套现,如紫金矿业的陈发树一人就套现了52亿元。如果任凭“跑得快者”成为漏网之鱼,仅陈发树一人就可逃税近10亿元。这无疑是国家税源的重大流失。因此,有必要对“跑得快者”补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