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与内陆开放亟需破题


  统筹城乡与内陆开放亟需破题

  2010年1月29日上午,新任市长黄奇帆接受澳大利亚媒体来渝参访团和驻渝境外媒体集中采访时表示,最关注重庆城乡统筹和开放高地建设两大问题。

  黄市长认识这一点真的很高兴,2007年6月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通知》(发改经体〔2007〕1248号),明确: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通知要求成都市和重庆市从实际出发,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要求,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体制改革,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大胆创新,尽快形成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推动全国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但两年多来,统筹城乡制度建构、产业发展并未出现大突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包括城乡分割的建设投入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生活福利制度及市场交易制度等,造成了城乡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人均资源占有量、收入和消费、人口素质等方面的差距在扩大。

  理想化的城乡统筹,在理论上讲,应该是通过统筹,使城乡资源条件基本一致,生存发展及市场环境条件不存在巨大差异,城乡居民平等地享受国民待遇。但在现实生活中人口和资源配置并非处于一种均质化的状态,事实上,城市和乡村无论资源禀赋、生存发展环境及外部支撑条件都存在巨大差异。正因为存在这些差异,所以要全面实施城乡统筹,需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城镇居民和农民作为有机整体,通过规划统筹、产业统筹、投入统筹、体制统筹、政策统筹等,逐步尽可能实现城乡居民同质化的生活条件、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平等化的经济权利、基本均等的消费支出能力。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走出一条工农互促、城乡互动、城乡共荣的新路子,努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现代文明向农村传播,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统筹的本质就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之上,政府根据缩小城乡差距的实际需要,在二次分配和制度安排中统筹配置资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统筹城乡发展的研究和实践时间不长,还有很多路要走,理论界对统筹城乡发展的内容和措施也有很多不同的思路和归类方法,包括规划统筹、资源统筹、产业统筹、投入统筹、福利统筹、市场统筹、环境统筹、政策统筹、制度统筹等方方面面。城乡统筹可以系统地划分为:“分配统筹、发展统筹、市场统筹和制度统筹”四个大的方面。分配统筹是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人民享有生存权、福利权、共享公共服务权、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权的关键;发展统筹是把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发展要素,推动产业互动、工农互补、城乡共荣;市场统筹就是尊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尽量用市场手段来解决城乡统筹问题;制度统筹就是要把城市和乡村放在平等的地位并尽可能考虑农业的公益性,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建立长效稳定的建设发展和帮扶机制,突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纠正体制上和政策上的城市偏向,保障城乡统筹顺利实现。

  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管理制度、城乡收入分配,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就业制度、户籍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土地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给农村居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完整的财产权利和自由的发展空间,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

  城乡统筹解决“三农”问题应“三化”并举,以“三化”带“三农”:即以工业化带动农民收入提高,以城镇化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以农业产业化带动农业经济效益增长。这是近几年我国解决“三农”实践经验的集中概括,也是我们调整发展战略的重要实践依据。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是辩证的统一体。工业化居于主导地位,是城镇化和产业化的核心,只有通过工业化才能逐步“化”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化”农业社会为工业社会、“化”农民为市民;城镇化是工业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扩张的载体,可以通过城镇的要素聚集促进工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有利于农村土地集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农业经营企业化。企业化寓于产业化之中,贯穿于农业产业化的全过程。

  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重要主题,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就是要加大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力度,逐步建立统筹城乡发展的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统筹城乡发展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的目的,就是要加大各种要素向农村转移覆盖,帮助农村更快地发展。

  对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讲了“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利益。只要坚持这三个原则,土地流转是允许的。 早在在1984年的一号文件中,中央就提出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可以说,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就一直是允许流转的,就是有一个前提条件,要依法自愿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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