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捍卫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时代商报主笔 刘长杰
开始讨论问题之前,先问一句,公民有没有通信自由权?
废话!依照宪法,公民、法人依法享有通信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不仅是受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重要内容。
然而现在,这项庄严的权利或许会遭受到一项工作的挑战,这项工作的内容就是整治手机涉黄。
这些天,关于整治手机涉黄的新闻此起彼伏。日前,工信部宣布开始部署第二阶段整治手机涉黄工作。《法制晚报》随后从三家电信运营商北京分公司了解到,目前发送黄色低俗信息,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被暂停短信发送功能或停机。
而来自上海的消息称,目前已经有移动运营商对发送低俗内容的手机号码开始“叫停”,具体做法是,一经发现有手机号码发送黄色短信等不良信息,将暂停该号码的短信功能,并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置。用户如果有异议,可去公安部门进一步对短信内容作鉴定。
新华网报道称,界定‘黄色淫秽’主要根据国家九部委发布的13项“低俗内容”的技术标准,包括“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等。
坚决整治手机涉黄,严厉查处手机黄色网站,我们是坚决支持的。但对于这第二阶段的上述做法,尽管支持者甚众,喊打者满街,我们依然心存疑虑。这是因为,如果涉黄信息来自于接受者的举报,对发送者的查处尚且有法可依,但如果查处的依据“主要通过系统自动监测”获得,那就涉嫌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
事实上,电信运营商正是这么做的。上海那家通信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就介绍说:“从理论上讲,只要手机一发送黄色短信,就将被发现并被暂停短信功能。”而此前,已经有广东一男子用手机给朋友转发黄段子,结果手机短信功能被关停。
科技发展到今天,通信的概念已远远超越了信函的范围,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电邮、短信等通讯手段交换的信息,理所当然在其中。从法律的意义上讲,通信自由权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法人有权运用各种通讯手段与外界进行正当交往而其他任何公民和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不得非法扣押、隐匿、截取或毁弃他人的信件,不得妨害和限制公民、法人使用这些通讯手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信自由权,既包括发信自由,也包括收信自由。无论是谁侵害了他人的发信自由,或是收信自由,都是对他人通信自由的侵害。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法人的通信内容属于个人秘密,除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开拆他人的信函、电报、电传,不得非法窃听、录音、监控他人的电话、短信息等。
在这里,我们不想讨论黄色低俗信息的制订标准是否合适,也不关心到底是谁在发、谁在收这些信息,人们又为何喜欢发或者是否喜欢收等等问题,我们尤其不反对扫黄。我们只是想提醒有关部门注意:
在眼下手机基本上已经没有了群发功能的情况下,即使是发黄色低俗信息,也无非是一对一,属于私人之间通信的范畴。依照宪法,私人之间的通信自由是被保障的。那么现在,在不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情况下,私人之间的通信被通讯公司即时监控,涉嫌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而通讯部门以私人间的通信内容来问罪定罚,关停涉案手机的短信功能,则涉嫌侵犯公民的经济权利。
似乎有人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1月23日,湖南移动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爱人、朋友间发少量的“荤段子”不会被关停机,也不会被关停短信功能。看来,通信部门正在逐步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监管手段,以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扫黄是一个追溯手机涉黄的理由,但却不是一个可以随时随地侵犯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理由。在法治的天空下,我们必须限制公权力——包括疑似公权力——肆无忌惮地侵入公民私域的行为,哪怕是他们有响当当的借口。
“手机扫黄”要注意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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