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应封住非官方的嘴巴


 

 

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应封住非官方的嘴巴
 
据《南方日报》报道 11日,深圳市卫生部门出台了新闻发布制度,要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共生活的事件,未经授权,新闻发布人员不得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这样的形式向媒体透露不确定的核心信息。(13日京华时报)
新闻发言人作为近年来刚刚兴起的一种新生事物,对于保护公民知情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发挥了积极作用,出台制度加以规范、完善,无疑很有必要,但对“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设限未免让人担忧。
应当肯定,当下各地在新闻发布方面总体上能够做到及时、真实、全面、客观,但也不排除个别地方、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对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共生活的事件,存在人为封锁、隐瞒不报、含糊其辞、避重就轻、迟延发布等现象,既容易引起群众猜测、恐慌,又给流言传播扩散提供了机会,造成舆情混乱,真伪难辨。
在现实语境下,当有权发布单位、部门未在120分钟内发布相关事件的核心信息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应当允许“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向媒体透露,当然前提是确定的、真实的,而不是猜测的、虚构的,这对官方的权威发布机制既是一种补充,更是一种有效监督和约束。事实上,少数重大事件,恰恰正是“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提供了线索,经过深查细究,真相才大白于天下。
因此,在强调新闻发布官方权威性的同时,不排斥非官方信息传播路径,才更有利于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防止人为地对舆论操控,从而更有效地促进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