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高增长、高投资、高融资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必然严重不足,在经济下行时期更加严重。商业银行将不得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来为企业和政府投资补充资本金。多年来银行业事实上在为政府和企业投资补充资本金,这种隐性的注资方式效率不高、风险巨大。由商业银行创设股权投资公司,来投资持有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股权,既能缓解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不足的瓶颈问题,又能借助股权约束优化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全球经济无虑,中国经济近忧。保增长在望,调结构愈发艰难。1992-1996年,我国GDP年增长率连续五年超过10%,随后经历了六年的调整,GDP增长率徘徊在8%-9%左右。2003-2007年,我国GDP增长率再次连续五年超过10%,预计接下来在8%-9%左右的调整不会少于三年。除非银行贷款继续超常规投放,我国经济很有可能重复1999-2001年的景象,即经济弱增长低通胀、企业高负债低利润、股市房市价格虚高、居民低就业低收入(见表1)。政府也不必为此出台力度更大的刺激政策,财政货币政策重归适度,而应将更多的资源用于保民生维稳定、深改革促创新。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当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一、高增长、高投资、高融资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我国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必然严重不足
我国企业和政府投资普遍缺少资本金。表面上看,一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难以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足够的资本金,二是我国企业利润率低,盈利留存不足以补充资本金。根本原因仍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阶段。我国处于重化工业化阶段,高增长,高投资,必然带来资本金赶不上企业规模的扩张。日本在1955-1973年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同样处于低资本、高负债状态。二战前,日本企业自有资本比率为56%,1950-1962年平均为33%,1967年为17.5%,1975年为13.9%。我国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多数年份都在60%以上,甚至达到80%,企业财务负担极其沉重。
2003-2007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规模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平均ROE由12.06%上升到18.12%,盈利丰厚,资本金问题有所缓解。现在经济下滑,工业企业平均ROE再次下降为2.0-5.0%,资本金问题再度突出。1998-1999年工业企业的平均ROE分别只有3.70%和5.13%,导致其平均资产负债率高达63.74%和61.83%,企业大面积“入困”。2009年5月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58.9%,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此后有关部门每月例行公布的国有企业经济运行绩效中忽略了这一指标,但按照今年1-9月新增贷款(8.67万亿元)及新发行企业债券(1.3万亿元)增长规模,以及国有企业总资产约在40万亿元左右,再考虑到国有企业资本金补偿来源单调,推算现在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至少达到62.5%左右。这一口径的“国有企业”都是最好的国有企业(央企及地方核心企业),全口径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2008年底就达到65%了。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达到20万亿元,按25%的资本金比例,需要5万亿元资本金。2008年工业企业利润总额为3万亿元左右,国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并且2009年二者都在下降,是不可能拿出这么多的资本金的。
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决定了我国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匮乏不得不由银行来补充
在一个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社会资金高度集中于银行,企业的资本金筹措也不得不依赖银行。日本和德国都是间接融资主导的国家,其法律都允许银行直接持有企业的股票,这与其说是给予银行混业经营之便,不如说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的困难。日本1942年及1997年《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份,持股比例不能违反《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俗称《反垄断法》),直到1987年,单个银行持有单个公司的股份才被限制到10%,后被限制为5%。
1986年,日本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的非金融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总数占比达到46%,到1998年仍有41%。日本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总有数家日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德国1961年《银行法》允许银行持有任何比例的公司股份。德国全部股票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占比约在10%左右。1988年末,德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股票市值为4115亿马克,约占德国GDP的40%。1993年末,德国银行持有上市和非上市的非金融企业所发行的股票总数占比仍达有14%。
我国社会资金高度集中于银行,银行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2001年,国内非金融部门融资构成中,银行融资占比为75.9%,此后逐年上升,2004年达到87.9%。2005-2007年央行实行贷款规模控制,银行融资占比下降,2007年低至78.7%。2008年最后2个月贷款规模控制取消后,银行融资占比再次跃升至83.1%。2009年1-9月,银行新增贷款达到8.2万亿元,银行融资占比超过85%(1-3月曾达94.7%)。2008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47.84万亿元,是全部工业企业总资产的114%。其中,储蓄存款达到22.15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20.25万亿元,财政存款1.8万亿元。
我国企业补充资本金主要有利润留存、折旧基金、财政或国资委注资(仅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行股票、私募股权等5种形式,均不能满足企业较快扩张规模的需要,企业匮乏外部资本金注入。社会资金又高度集中于银行,银行不得不成为企业筹集资本金的重要渠道。
三、多年来银行业事实上在为政府和企业投资补充资本金,这种隐性的注资方式效率不高、风险巨大
我国银行法规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1986年的《银行管理条例》、1995年的《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均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而1983年“拨改贷”以来,国有企业就失去了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企业、银行和政府不得不变相动用银行信贷资金补充企业资本金。1998-2002年,工业企业平均ROE低至3.70%-9.60%之间,资产负债比率太高,失去进一步融资和生存的基础,迫使国家出台债转股和大核销政策。1999年,国家对601户重点企业实施债转股, 4596亿元银行债权转变成对企业的股权。同年,还另行剥离了10000亿元左右银行不良资产,按30%的回收率计算,约有7000亿元银行债权被注销。2003-2004年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核销了银行对企业4083亿元的债权,同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的7364亿元不良资产中,若按30%的回收率计算,也有5155亿元银行债权被注销。注销银行对企业的债权,是一种变相地银行对企业“注资”。这一时期,国家开发银行还以“软贷款”的形式“贷”给企业资本金,2007年底开行软贷款余额3464亿元,较2005年增长了84.74%。
综上,1999-2007年,银行以直接、间接方式为国有企业补充了24298亿元的资本金,占同期国有企业新增资本金的25%。这是合法合规的补充形式,还存在大量的搭桥贷款、项目公司出资人先贷款再出资等行为。可见,在一个银行间接融资居主导地位的国家,不管主观上接受不接受,银行都不得不以某种形式向企业提供资本金。这种银行隐性补充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的方式危害巨大。一是造成企业财务负担沉重。2007年全部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61691亿元,按基本贷款利率6.71%计算,利息负担为17559亿元,占当年全部工业企业利润(27155亿元,不含利息)的65%。所以,企业经常抱怨“为银行打工”。二是造成社会信用文化紊乱。周期性核销银行债权,出现好借好还的良好借款人吃亏,赖钱不还的不良借款人得利,社会信用文化倒置。三是造成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失范。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权力有限,作为股东的出资人出资严重不足,企业公司治理失去基础和外部监督。
由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慢于银行资产的扩张速度这一客观存在,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独资”写入了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并在1995年《商业银行法》得到法律确认,但国有银行最终都股份化了。我国银行业能否持有企业股权也会经历类似过程。
四、由银行创设股权投资公司来投资并持有股权,既能缓解政府和企业投资资本金不足又能控制金融风险
为了缓解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不足的困难,保持扩大投资促增长的力度,国家于5月份下调了房地产、基础设施、煤炭等部分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这有助于保持扩大投资促增长的力度,也会引起企业资产负债率上升、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以及银行信用风险加大。目前,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60%这一普遍认可的资产负债率警戒线。政府设立的各类融资平台,通过划拨政府控制的企事业资产注入同时却没有扣减该企事业所承担的社会成本和相当多的负债,未经公允审计,虚增资产现象严重,实际的资产负债率更高。要根本缓解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和政府投资资本金不足、资产负债率高企这一难题,似可在法律上允许银行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即由银行出资创设股权投资公司,由其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
单设股权投资公司的好处在于:一是合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该法禁止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并没有对间接持有企业股权设限。事实上,银行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已大量持有企业股权。二是在商业银行业务与实业投资业务之间竖立一道防火墙,通过在股权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公司与出资银行之间的财务、人事、经营等有效区隔,杜绝不适当的关联交易,防范风险传递。三是实现股权投资的专业化运作。股权投资公司的运作对专业的要求极高,需要对行业未来、企业价值有很深的洞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总是集中了金融行业里的顶尖专才。独立的股权投资子公司,完全按照股权投资行业的规则来经营,有助于提高专业性。
1990年代中期我国银行业通过自办公司,也曾大量涉足实业投资,发生大面积亏损。当时,四大专业银行尚未进行商业化改革,现在的商业银行在历经15年的商业化改制后,已基本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现代银行管理制度,并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同时,监管水平、企业和全社会的市场化都已显著进步。最重要的是现在创设银行系股权公司,一开始就按照有效地公司治理机制、适合本行业要求的运行规则来组建。因此,不会重演过去的道德风险,不会扰乱金融秩序。
在银行经营机制逐步健全的今天,“股权公司投资+商业银行贷款”方式有助于稳固商业银行与优势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还能提高银行对债务人的约束力、防范信用风险。银行系股权公司,运作得当,可兼收自身盈利丰厚与烘托银行主业之效,比银行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对我国银行发展及经济成长的作用都大。日本银行业与企业的“相互持股制度”(主银行体制)虽然在1985年之后产生很多问题,但毕竟有力地推动了日本1945-1985年长达四十年的金融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促其成为全球第二经济大国。Cable(1985)、Elston和Albach(1995)等经济学家在研究德国的银行持股与公司业绩的关系后也认为,德国银行业与产业部门的密切关系创造了一个“准内部资本市场”,这一准资本市场带来的压力足以激励企业实现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 。
在具体制度安排上,银行系股权公司可这样组建:一是资本构成和银行出资额方面,银行出资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做大资本金规模。银行出资不能超过银行自有资本的10%。二是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方面,银行系股权公司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也可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投资额度不超过该企业或项目股权比例的25%,企业上市后该股权需在5年内择机退出。为避免冲击股票市场,暂不允许银行系股权公司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三是股东权利方面,银行系股权公司拥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对所投资的公司行使派驻董事、参与制定经营战略并监督实施等广泛的股东权利。四是商业银行与其股权投资公司之间在业务运作、风险管理、财务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建立防火墙,可以进行交叉销售,但需符合现行证券市场上关联交易规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