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案件简介:原告诉称,原告独家享有影视作品《大话股神》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酒店客房内提供上述作品的HVO有偿播放服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赔偿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等合理开支计6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饭店所播放的《大话股神》影片具有合法来源。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将《大话股神》的权利转让给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再转让给北京同方易豪科技有限公司,由北京同方易豪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给饭店播放。目前饭店已经将HVO播放服务系统撤下来了。综上,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权利的事实和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