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商战名家网严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意识都有待加强


 

新浪网、商战名家网严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意识都有待加强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09年9月8日)
 
一、商战名家网严格遵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意识有待加强。
2006年8月14日,培训师姬涛在商战名家网发布的《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讲课大纲,含有抄袭本人文章的成分,详见:
 
2009年8月18日,本人给商战名家网发了一封主题为《“商战名家网”应妥善处理姬涛的含抄袭成分的培训大纲》邮件,邮件中写到: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3370
益策(中国)学习管理机构:
益策公司总裁李发海:
商战名家网:
你们好!
最近看到“商战名家网”起诉培训师余世维的有关新闻,对于贵公司的维权意识,本人是赞同的。
200932日,本人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培训师姬涛200710月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侵犯本人著作权一事,2009413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培训师姬涛就这次抄袭一事,向本人道歉,并赔偿n千元,本人撤诉。详见:
北京法院网发布刘先明诉姬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3359
但是,后经查询,又得知,姬涛从2006年开始,就抄袭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里“五细”的“四细”,也抄袭了本人研发总结的管理中的“跑冒滴漏”,而且,“商战名家网”里“姬涛的门户”中发布的《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的培训大纲,就含有上述抄袭的内容,可以说,“商战名家网”上的《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的培训大纲,构成了一定的侵权影响,而且这一侵权影响一直延续到今(2009818日)。详见本人对“商战名家网”的的截图: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3369
培训师王金升也曾抄袭本人《精细管理工程》课程,形成《房地产精细管理工程》课程,发布在“培训在线”网站。2009428日,本人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培训在线”于200956日发布了《道歉声明》,详见:
道歉声明 - 高端服务 - 提供企业培训服务 - 培训在线
http://www.23class.com/vip/detail/110.html
北京数字中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培训在线”(www.23class.com)“地产经理学院”板块以及专栏里,发布了王金升的《房地产精细化管理工程》涉嫌抄袭刘先明《精细管理工程》讲课课程,具有审核不严的责任,对(此)我们表示歉意。
在接到刘先明先生的申诉电话后,“培训在线”第一时间删除了涉嫌抄袭内容并进行道歉,参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我们再次发布声明道歉,并呼吁与培训在线合作的其他讲师尊重自己以及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培训在线
200956
尽管培训师王金升于200964日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是,2009727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金升的上诉,维持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原裁定。详见:
北京二中院关于培训师王金升因侵犯著作权纠纷而上诉的裁定书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3347
鉴于“商战名家网”有着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意识,那么,对于“商战名家网”上发布的姬涛的含有抄袭成分的《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的培训大纲,我想,“商战名家网”应该知道如何妥善处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09818
参考:
1、刘先明在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里的生动一讲——为泰格林纸集团、大唐诚信、姬涛讲著作权(2009426日)
http://www.17u.com/blog/article/233331.html
2、中国培训师大联盟删除了姬涛有侵权行为的培训报道(2009426日)
http://blog.wise111.com/blog.php?do-showone-tid-98472.html
3、与姬涛有合作关系的深圳问鼎、厦门英斯捷等培训机构请看过来(2009427日)
http://www.aoiu.org/dispbbs.asp?boardID=12&ID=3180
4、不能让抄袭本人作品的王金升、姬涛“跑”了、“漏”了(200957日)
http://blog.wise111.com/blog.php?do-showone-tid-99279.html
5、吉林红石林业局删除有抄袭成分的讲课报道(200966日)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164855
6、感谢花红药业露出了姬涛的抄袭行迹!(200967日)
http://blog.wise111.com/blog.php?do-showone-tid-101511.html
7、广西高峰林场露出培训师姬涛的抄袭行迹!(200967日)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112725&pid=603
8、厦门英斯捷顾问公司两露培训师姬涛的抄袭行迹(200967日)
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165120
9、培训师姬涛抄袭刘先明的精细管理文章逾两年(200968日)
http://space.goiee.com/html/16/19316-94816.html
10、立此存照!精细化管理讲师姬涛抄袭“跑冒滴漏”(200969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6d9370100dn54.html
11、将培训师姬涛、王金升钉在抄袭的耻辱柱上!(200976日)
http://blog.wise111.com/blog.php?do-showone-tid-103611.html
12、有两年多抄袭史的培训师姬涛有何资格讲“诚信”与“诚实”?(200979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b6d9370100e1bz.html
 
不久,商战名家网的工作人员就来电话告诉我,已经通知姬涛一方了。
几天后,再看原来发布《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讲课提纲的网页,已经看不到《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的讲课提纲了。
8月23日,本人给商战名家网写了一封主题为《感谢“商战名家网”删除培训师姬涛含有抄袭内容的培训大纲》邮件,邮件中写到:
益策公司总裁李发海:
商战名家网:
你们好!
感谢支持!
今天点击以下网址,已看不到以下内容了:
姬涛课程
门户首页课程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
根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因此“商战名家网”应该保留本人的《“商战名家网”应妥善处理姬涛的含抄袭成分的培训大纲》通知6个月。如果觉得本人的《“商战名家网”应妥善处理姬涛的含抄袭成分的培训大纲》文字较长,本人另写了一则短的说明,供参考、使用。
感谢“商战名家网”删除培训师姬涛含有抄袭内容的培训大纲
培训师姬涛2006814日在“商战名家网”上发布了《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培训大纲,其中第四讲写到的“管理中的跑、冒、滴、漏”和第八讲中写到的“四细”,涉嫌抄袭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2001年研创提出的管理中“跑、冒、滴、漏”和《精细管理工程》里的“五细”。
在接到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的申诉邮件后,“商战名家网”第一时间删除了《创新经营与精细管理》培训大纲,在此,感谢“商战名家网”支持原创,打击培训行业里的抄袭、侵权行为。
刘先明
2009823
 
9月2日,收到商战名家网回复的邮件,邮件中写到:
刘老师:
您好!
由于商战名家是一个专家采购平台和专家社区,在我们网站上专家的门户都是由专家个人自己管理,关于“培训师姬涛含有抄袭内容的培训大纲”也是属于老师自己上传。之前刘老师提到的关于删除需做相关说明,这个刘老师可以在您个人的门户里做说明。感谢您对商战名家的支持!
200992
 
商战名家网在《商战名家投诉保护指引》中写到:
商战名家网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将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涉嫌侵权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作品提供者。
 
而国家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第五条写到: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显然,《商战名家投诉保护指引》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之间存在一个重要差异,那就是有没有“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应该讲,“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是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一种维权,是对抄袭者的一种惩罚,也是对那些想抄袭的人的一种威慑。为什么商战名家网偏偏就没有“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这一句最为重要的话呢?
 
93日,本人又给商战名家网发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但是,直到9月7日,还没收到商战名家网的回复,也没看到商战名家网发布本人有关此次的维权通知。
 
二、新浪网严格遵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意识有待加强。
2007年12月1日,培训师张全磊在新浪博客发表的“精细化管理”一文,含有抄袭本人文章的内容,详见:
 
2009年9月4日,本人给新浪网[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等三个邮箱发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详见:
 
 
很快,收到新浪[email protected]回复的邮件,邮件中写到:
请您与新浪网客服服务中心热线 95105670(免长途费)联系此事,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方能处理,谢谢您对新浪的关心与支持!
 
于是,本人打电话到95105670,很快,就收到新浪[email protected]发来的《新浪网删贴申请文档》,《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写到:
为了能够尽量缩短您的删帖时间,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请您首先认真阅读以下信息:
1、本文档仅作为删帖申请使用。请您将填写后的文档发送到 [email protected] 进行删帖申请。
2、为了方便查找,请您在电子邮件主题中,一定要注明申请人姓名或申请人单位名称。 
3、新浪网在接到您的申请之后,会在4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
4、我们会将审核结果回复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中,请您注意查收。
5、如审批通过,请您一定要按照通知邮件中的规范和要求,进行书面材料的邮寄和备案。
 
并注明了新浪网的删帖流程:
1、填写《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
2、将填写好的《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3、新浪网在4个工作日内对文档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回复到您指定的电子邮箱。
4、如审批通过,我们将给您的联系邮箱发一份《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备案文档》。请您填写此文档,并以邮寄的形式发给我们。
5、在收到您的书面申请后,新浪网在1个工作日内删除。
 
国家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明文规定: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显然,对于他人在新浪网上发布的带有抄袭性质的文章,如果按照《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的方式及其删帖流程去处理,将无法体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里说的“立即”,也无法体现“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换句话说,对于他人在新浪网上发布的带有抄袭性质的文章,《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及其删帖流程与《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是不合拍的。
 
另外,《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只是说到删帖。如果著作权人只按照新浪的要求,原样去做了,那么,就等于著作权人只提出删帖申请了。
本人不能按照新浪这样一种低标准的要求去维权,本人按照国家的规定,不仅给新浪发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而且,也在《新浪网删帖申请文档》里的“资料部分”和“帖子部分”等两部分后面,增加了第三部分:
三、著作权人要求:
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本人的通知6个月。
 
到了9月7日,本人还没有看见新浪网在哪个地方发布了本人有关此次维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