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程序:受理-现场审查-核查-发证
许可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许可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上述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申办材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A4型纸张印制):(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3)市、州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4)律师事务所名称;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律师事务所主任人选;
(7)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交合伙协议;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交3名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对申请设立人的保荐书。
(8)申请设立人名单及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①申请设立人名单(普通合伙所设立人为3人以上,特殊普通合伙所设立人20人以上,国资所设立人为2人以上)
②申请设立人执业年限证明(合伙所及国资所申请设立人须执业三年以上,个人所申请设立人须执业5年以上)
③个人简历;
④身份证件、 学历证书;
⑤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
⑥律师执业证;
⑦辞职证明;
⑧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调往国资所的律师需提供人事部门的调令);
⑨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⑩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普通合伙所资产30万元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个人所10万元以上);
(10)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1)律师事务所基本的规章制度;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3)市、州司法局审查意见书;
(4)律师事务所名称;
(5)律师事务所章程;
(6)律师事务所主任人选;
(7)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交合伙协议;申请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须提交3名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对申请设立人的保荐书。
(8)申请设立人名单及个人证明材料,包括:
①申请设立人名单(普通合伙所设立人为3人以上,特殊普通合伙所设立人20人以上,国资所设立人为2人以上)
②申请设立人执业年限证明(合伙所及国资所申请设立人须执业三年以上,个人所申请设立人须执业5年以上)
③个人简历;
④身份证件、 学历证书;
⑤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
⑥律师执业证;
⑦辞职证明;
⑧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跨市、县(市、区)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调往国资所的律师需提供人事部门的调令);
⑨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⑩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普通合伙所资产30万元以上,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个人所10万元以上);
(10)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如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11)律师事务所基本的规章制度;
(12)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在相关材料正式申报前,由申请设立人通过省司法厅向司法部预先报核律师事务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