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我国法制建设新形势,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适应我国法制建设新形势,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劳动教养制度自1955年创设,至今已50多年。五十多年的运行中,全国劳动教养场所共收容教养了500多万人,对巩固政权、维持社会政治稳定、维护治安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的发展和不断融入世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这项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背离现代法治精神,在理念、价值观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背离党的执政理念,轻视人权保障。现代社会,法治与人权保障,已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我们党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继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党响亮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后,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修改的新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一次明确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充分说明我们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人民在社会中的地位,更加重视在全党树立民本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执政本质的高度。进一步意识到,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和执政党,在管理和施政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并有效保障人权。劳动教养没有法定根据、不经法定程序,长时间限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有违党的执政理念,落后于时代要求。
   
(二)措施的严厉性与其性质严重背离。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措施,适用对象是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动教养的期限、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看,却比适用犯罪人的管制和拘役两种刑罚还要严厉。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则为1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1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在原居住地执行,属限制部分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就近执行,每月可以回家12天。被劳动教养的人,则要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执行,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不仅如此,刑法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还可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没有这类规定。使得“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有违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事实上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至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而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主要是由行政规章设定,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长时间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四) 违反我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1998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如果劳动教养制度不废,它将损害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五)规则重复,处罚不一,有悖公正。经核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违法构成要件,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和违法构成要件基本重复,这意味着,同一个违法行为有两个处罚规则和处罚幅度。比如,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可决定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教养。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又如,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有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情节轻重,后果如何,均可决定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教养。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同一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差距甚大,严重不公。
 
近几年出现的“发帖人、信访人被非法劳教事件”及因此引起的“群体事件”证明,加剧社会矛盾,使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化、扩大化、激烈化、对抗化。继续保留该制度,不仅不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反而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实现。
   
随着国家法治更进步,政治更文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势在必行!

 

建议:

1、  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对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纳入《治安法》处罚范围;

2、  建立健全社区“帮扶教育组织” ,对治安处罚人员进行跟踪帮扶教育;

3、  将原管教干警充实到社区“帮扶教育组织”;

4、  将原劳教场所改建为“法律教育中心”,使“法制教育”常年化、规范化,以加强法制教育为重点,重在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