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背后的文化底蕴:“不以善小”和“明知其恶”


  年初时得到一些专家热捧,似乎看起来马上就要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很遗憾地一时半会又出不来了。受此牵连的是以农民工为主的外来人口,因为《社会保险法》所筹划的“转移接续”,对他们来说始终是一个画饼,“外来”或“农民”的社会身份迄今对他们来说仍然是一道难以逾越的天堑。

  据《广州日报》报道,自从1998年广州市将外来工“纳入”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到目前已经有一些老职工开始陆陆续续要跨进退休年龄的门槛。但是,因为从1998年到2009年只有11年的时间,距离15年的最低缴费年龄还差4年,这就使这部分老职工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甚至于想自己在广州再续交4年养老金,然后到2013年再享受退休待遇都不被允许,理由是只有户籍人口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如此政策只能用“陷阱”二字来形容,因为这显然是挖好一个坑,然后逼着外来工往里跳——这样说的根据是,按现行政策,有关部门明知这部分外来工是拿不到养老金的,为什么还要强行让他们参加这种被种种“不可能”包围着的与养老毫无关系的“养老保险”。

  看看有关工作人员是怎样解释相关政策的:外来工“的确无法在广州退休。但可以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或者看其户口所在地的政策,选择转移保险关系,但转移时也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单位账户内的,由于是统筹账户不能转。”这个解释也就暴露了现行政策的极端不合理,所谓“选择转移保险关系”其结果是“也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请问,这与“退保”又有何区别?实际上,说来说去就是“退保”,结果与退保毫无二致的“转移”只是好听一些罢了。记者或许误会了“转移”的意思,以为是另一种选择,其实从工作人员的答复看,就是重开一个账户,往里交4万多元钱,于是就可领每月400多元的养老金了。外来工面前只有一条路,而且是一条死胡同。

  再看到工作人员“不算白缴,自己交的那部分可以取回,还有利息”的“雷人”强辩,真是无语。请问:外来工为什么要把自己的钱交给政府,11年来得到的是明显跟不上CPI上涨幅度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利息”,这笔钱如果在外来工自己手里,存个“二年期整存整取”不也多得些利息。地方政府又为什么要花如此大的成本,乐此不疲地月月收费,年年退保。据反映,在珠三角的某些城市,对外来工退保真是积极得很,年底年初,一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他们办理退保手续。此中的利益太大了,一个外来工退保,就意味着为当地留下了一份“统筹”的“遗产”。从数量上说,个人账户是8%,而社会统筹是20%。除了这样明目张胆的掠夺之外,“纳入”外来工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养活这些说话“雷人”的“工作人员”。

  由此想起,在网上被曝“雷人”的海南省文昌县的“3元养老金”。不管怎么说,3元虽少,少得当事人都忘了,但政府却诚信地月月发、年年发。保险人去世,这份保险的合法受益人还可以继续拿完直到10年保险期期满。同事社会保险,现在又同属一个部门,但其背后的文化背景却如天壤之别:一个是“不以善小而不为”——其底蕴是“诚信为本”,另一个却是“明知其恶而为之”——其底蕴是“唯利是图”。

  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在现在的政策环境下,可操作的办法是让这些外来工延长缴费时间直至15年或者让他们一次性补缴4年的保险费,然后享受退休待遇。地方上应该是有权作出相应决定的,因为在11年前,将外来工“纳入”城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似乎也并没有中央政府的红头文件。

  很佩服《广州日报》有担当的表态:“如果您也即将年满退休年龄,或遭遇类似的困难。请致电81919191,告诉我们您的遭遇。”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应该是我们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