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同陷阱(三)


 

特许合同陷阱(三)
 
我说,你明白了吗?朋友说,明白一点了。
接下来就是基本条款了。
对于受许人而言,最关键的条款之一,就是特许经营费条款。
合同约定主要有以下几项收费:乙方取得加盟店权益,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加盟费壹万贰仟元、市场保证金捌仟元、首批货款叁仟元。
合同对费用作了解释:
第一,“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加盟费,是指乙方取得本协议指定区域范围内的专卖店(柜)经营资格权益的付出,加盟费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不予退还
加盟费实质上是一种入门费,是受许人获得特许经营权资格的代价。但是,在交这笔钱之前,受许人关键要看,特许人是否真正获得可以实施特许的权利,也就是说,特许人是否真正取得专利权、商标权、经营模式的专有权,以及其延伸权利,等等,而且,要看这些权利是否已经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
徒有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并不能发展特许经营,因为,专利权、商标权是权利保障,但并不能在商业经营中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徒有经营模式也不能单独发展特许经营,因为,无法产生排他性、独占性的法律保护后果。只有两者有效的结合,才能造成垄断性的经营成果,才能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所谓的品牌效应,加盟费就会白掏了。
第二,“续约时,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但须按甲方现行规定缴纳品牌保证金,保证金按续约时甲方现行规定另行缴纳,实行多退少补政策
保证金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而由受许人交纳的费用,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时,归还受许人。
但是,这家公司对保证金的归还,设定了苛刻的条件:“乙方缴纳的市场保证金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3个月后乙方无违规行为的情况下予以退还,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累计进货额与协议规定的年进货总额的百分比来确定所退还保证金的金额(即:所退保证金=乙方所缴保证金×实际进货额/年定进货总额)”。
我问朋友,你看出点名堂没有?朋友说,好像有点问题,具体是。。。。。。?
我说,保证金除了制约你不能有任何违约行为,还为你设定了一种考核条件,如果你没有完成考核条件,你的保证金也不能全部收回。
朋友说,特经营者对受许人有考核,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考核是很正常的,但是通过考核标准,我们就可以知道,特许人最关注的是什么。
这家公司最关注的就是,你的进货额,而不是你的销货额。
考核销货额,说明,特许人在考查你的经营能力,如果达不到考核要求,证明你无法胜任特许经营的要求,特许人可以进行处罚,甚至取消特许资格。这是合理的。
考核进货额,说明,特许人并不十分关注的你的经营结果,只要你完成特许人要求的进货量,你就合格了,也可以不受处罚了,至于这些货是否大量的滞销、积压,则在所不问。这就是牺牲受许人的利益,保全特许人的利益。
朋友拍拍脑袋,是这样啊。
第三,“甲方执行款到发货的原则,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向乙方提供定货系统账号,乙方定货时需提前24小时将货款(最低不少于3000元)汇给甲方指定账号”。
朋友说,这个好像没有什么问题?
是吗?
特许经营在我国形成时间不长,很多经营者对这种模式并不是很了解。因此,特许经营和其他一些经营模式很容易被混淆。特别是,很多人把特许经营和区域总代理经常混为一谈。
两者的区别,简单地说,特许经营模式中,特许人收取加盟费、保证金,向受许人输出经营体系,包括: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对受许人整体经营效果较为看重;区域总代理模式中,厂商不收加盟费,仅收取保证金,向下一级代理商输出产品,对总体进货指标非常重视。但是,在目前的经济活动中,很多公司采取双重指标方式,即收取加盟费,又要求(最低)进货指标,这样,对受许人或代理商则形成巨大的经营压力。
除非你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并且,这种商品有着很大的市场前景,你可以试一试。
但我的意见是,你不要轻易地接受这种条款约定。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