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在国有企业身上的天然责任与义务


 

柴福洪
 
中国的国有企业,实际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
1992年,推行股份制改革,许多国有企业一般都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股份化了的国有企业,本质上不是国有企业,是有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
各级政府管理这些国有股份的机构,是国有股利益的管理者。但其权利只限管理权,对有国有股份企业的董事人选权在组织部门,国有股权受益部门不是其管理者,而是同级财政部门。中国政府如何管理这部分股份的权益,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比较科学合理的立法规范和办法。
中国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中,中央企业(简称央企)占的比例最大,其中主要是一些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全国性托拉斯企业规模巨大。中国500强企业前10名都是央企。
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标志,其权利与义务与普通企业应该有所区别,不然,就不能认定为“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标志”;就不能认定其垄断是合理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必须与其它企业在法律义务上区别开来。
目前,关于国有垄断企业的社会诟病引起各种非议,一方面要,要正视诟病,改进社会形象;另一方面,要履行其它企业不可能履行的义务。赋予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社会附加责任,才能从理论上、实践上证明其垄断的必然性、有用性,得到广大人民大众的认可。    
 
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三阶段
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30年的历史,回顾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6年,国有企业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传统的国有企业是委托人即政府垄断了企业近乎全部的剩余权利,企业没有创造剩余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了低效率运行状态。让渡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必然会对经营者积极性产生激励,进而有利于改变过去权力集中与外部化的状况,使企业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第二阶段:1987—1992年,国有企业改革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的过渡。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经营权向所有权层面过渡,但在涉及财产关系的深层改革上,同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思路和对改革制度的两种不同选择。
一种思路是将国企改革仍然限制在原有财产关系之内,而进一步推进经营权层面的改革。与这种认识相对应的制度选择就是企业承包制。中央政府决策部门倾向于这种改革思路和改革方案,于是从1987到1992年,国有企业经历了两轮承包制改革。
另一种思路与承包制的改革主张不同,国内理论界的一些学者专家提出了深化国有企业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主张,与这种主张相对应的制度选择就是股份制。股份制改革是国有企业在所有权层面改革的一个重要推进。其根本目的是要改变由国家垄断的企业财产制度,使国有企业内部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优化国有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为实施对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国有企业股份制的试点开始于1986年,但大都在国有中小企业中进行。
第三阶段:1992—2002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和步骤。1994年以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在国有企业中展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要通过产权结构的改造,使国有企业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在现代企业产权结构的制约下,政府不能再直接地控制和经营国有企业。它的意愿只能在国有企业清算和转让时依据终极所有权来实施和表达。
截至2009年建国60周年为止,中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模式,得到全面确立。国有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实力不断壮大。
 
二、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义务
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借鉴国际公认的理念和规则,更要立足国情,承担与中国发展中国家水平和能力相一致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承担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义务。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有三条,一是在新科技的发明与创造方面,做中国的领头雁;二是在管理和走出去方面,做排头兵;三是在壮大企业科技与经济实力方面,做世界一流企业。这三条很难做到,但必须是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的战略目标。其理由是:
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占有中国最丰富自然和社会资源。
2、 在全社会各类企业中,占有最高社会正当性政治资源和司法保护资源。
3、 独占政府背景的潜在资源。
4、 独占垄断保护的实在资源。
5、 具有强大的社会发展基础条件。
6、 具有丰厚的经济基础。
7、 具有经营的历史积淀。
8、 集聚了社会精英人才。
9、 享受便捷的金融服务。
10、              得到全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与信任等。
第二、承担中国经济社会稳定的责任。
因为,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占有上述十大优越条件,所以,它天然地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稳定负担一定的责任。其主要责任有:
1、在全社会经济处于通货膨胀阶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维持原产(商)品售价,最低标准是要配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在能力范围内不得逆向而行。
2、在全社会经济处于通货紧缩阶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维持原产(商)品售价,最低标准是要配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方向,在能力范围内不得逆向而行。
3、在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内或更长时间内,国内和国际商品价格波动比较大时,要以丰补歉,做到略有盈余,以社会平稳运行为最高利益,并诚实向政府和全国人民报告。
超出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列举出自己的义务项目。
4、对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涉及全社会资源性、战略性产品,要做出长期战略研究与安排,把国家安全与稳定和企业发展安全与稳定,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尤其是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
5、在国家和中华民族处于危急关头,企业本身的利益退居二线;战时状态下,要二者兼顾;对外代表全民族利益,争取国家利益与形象不致受损;是国内高档次企业的代表;社会良知与社会责任形象良好。总之,在任何时候,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得与外国企业的行为同行。
第三、   解决中国社会遗留历史问题的责任。
社会主义中国建立已经60周年,在这60年里,前30年为了快速增强国力,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全民都出了历史性贡献,也留下了一些重大经济难题。一是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社保欠帐较多;二是“三农”仍处于落后状态;三是城市居民住房困难大,加上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快,解决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在解决上述三大社会历史遗留问题时,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尤其是垄断性央企,应该承担起更多道义上的责任。因此,国家应立法,用一部分国有资本收益解决这些问题。
1、央企,拿出税后利润的20%用于补充国家全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部分,直至补足为止。
2、央企,拿出税后利润的5%,用于补充国家优惠“三农”政策的实施。
3、省市国企,拿出税后利润的25%,用于补充城市居民中贫困人口的住房补贴。
4、国有房地产企业,主要从事廉租房的建设,廉租房经营业收支以平衡为原则。同时从事的商品房建设所获税后利润,70%上交财政作为廉租房建设投资,其他30%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5、县属国企税后利润的50%上交县政府,用于“三农”支出。
 
三、社会责任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们过去认为:企业通过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达到唯一目标是盈利。这是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的认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入,让我们认识到:企业盈利的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统一于企业社会责任目标,服务于企业发展目标。履行社会责任应充分认识到经济目标与非经济目标之间的平衡与相互促进作用,尊重企业现实,不能强调一方而罔顾其他。
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既是力所能及的,又是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取得消费信赖的需要。社会责任是多方面,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理念就可以体现出来,不仅仅是给慈善事业捐款、捐物。
目前,我们不能要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户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股份制企业,完全可以正面提出全社会民众的心理期待与国家要求。
1、通过国有企业的示范行为,向“责任企业”道路上引导,提高全社会法人经济组织的素质。包括在中国注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外国注册但在中国有其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2、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的、明确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缓解国有垄断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合理性不足矛盾,另一方面,为国家经济安全需要,集中必须的社会优质资源,找到理论根据。
3、探索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下,公共资源垄断经营,垄断利润为全民共享的新途径。
4、探索非垄断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行为的改善途径,改变以盈利为唯一目的所带来的非道德效应。
5、培养法人社会责任意识,提高社会法人素质,进而提高全民道德品质。为和谐社会创造道德环境与基础条件。一个充满唯利是途的社会,不可能成为世界强大国家。
 
 
                                             2009年9月15日
                                                  
作者简介:柴福洪, , 19575-- , 湖北蕲春人,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教授,高职教育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研究方向:高职教育、公共经济。
    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方式:电话:0713-8348688 传真:0713-8345265
   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桃园街109邮编:43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