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赵秀峰/原创)

【摘要】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恩格斯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劳动关系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我们党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的重大举措,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劳动关系与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为切入点,总体把握劳动关系的现状,通过分析探索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劳动关系 和谐社会 全面小康
一、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劳动是人类区别于其他低等动物的重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恩格斯)。劳动关系是指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劳动方式、劳动组织和劳动分配形式。劳动关系是涉及人们利益和生存条件的最基本方面,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发展规律,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较充分结合实现较充分的就业,并使劳动者所得到的收入及社会保障水平与其贡献、绩效相适应,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劳动者不论从事何种劳动都应得到尊重,一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劳动权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凡具有劳动能力和愿意就业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具有平等劳动权利,享有同等劳动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多渠道就业方针,开始确立劳动者就业的主体地位;1986年国务院颁布“四项规定”并实行劳动合同制,确立了企业用人的主体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这些改革举措,明确了企业、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地位。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潜在的劳动能量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就业权益促进充分就业;有利于形成壮有所用、病有所医、贫有所助、老有所养的社会环境;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
二、我国劳动关系情况的基本状况及其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利时机。
当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新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经济社会变革使劳动关系产生了新变化并呈现出新特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实现了职工从“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所有制形式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局面;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产业结构趋向“配第——克拉克趋势”,劳动就业方式日益灵活多样,趋向第三产业;随着市场化进程劳动力供大于求,形成了“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就业结构性矛盾显现,就业岗位竞争激烈。
我国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协调的,但也存在着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和矛盾:诸如劳动合同实施不到位、工资支付不规范,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劳动条件较差,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在劳资关系方面:用人单位考虑企业经济利益多,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侵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任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侵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任意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侵犯职工的物质帮助权,拒绝为职工交纳保险费;侵犯职工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权,拒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工伤事故频发,损害职工健康;侵犯职工技能培训权利,影响了职工业务技能的提高等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发展必须以增进人的经济和社会福利为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则排斥为了追求效率而牺牲劳动者权益的做法。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劳动力过剩经济向劳动力供给相对有限经济的过渡时期,这是劳动关系向更加和谐方向调整的有利时机。在劳动力供给充分甚至存在大量剩余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易于形成雇主居于主导地位的格局,一些国家历史上的雇佣关系就是建立在“血汗工资制”基础上的,我国有的企业也存在工资人为压低、工作条件恶劣等现象,具有劳资双方冲突的性质的不和谐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条件下,劳动关系倾向于对劳动者有利,有利于形成相对和谐的劳动关系。目前我国劳动力供求正在发生趋势性变化:一方面由于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劳动力需求巨大;另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率趋于下降,预计在今后10年中仅为0.7%,低于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增长率,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民工荒”现象和劳动力成本上涨,正是这种劳动力供求格局变化的表现,将会越来越多地表现为工资的提高和工作条件的改善,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各级政府要从宏观上管理劳动关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依法行政,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和出台行政规章,促进和扩大劳动就业,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群众的劳动安全卫生,加大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扶持力度,建立政府、企业和工会的三方协商机制,完善畅通劳动争议诉求渠道,逐步改善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环境,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应加快劳动合同的立法,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集体合同是规范集体劳动关系的契约。应以工资分配、劳动定额等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为核心,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制度,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提高协商的有效性。同时,加大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厉查处拖欠工资的行为。
(三)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实现充分就业,和谐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确立就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步伐,进一步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就业环境;加强就业培训,走抓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路子;加快形成城乡一体,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继续贯彻和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只有树立就业最大化原则,保护所有劳动者的权益,创造尽可能好的就业环境,才能把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接纳到劳动力市场上来,实现事尽其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其所长, 形成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和谐劳动关系。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缓解劳资矛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尽可能地把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都纳入到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内,重点研究和解决进城农民工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先工伤、再医疗、后养老”的顺序,分类分层地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克服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技术性障碍。
(五)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律规范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和执法力度,认真纠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积极推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不断增进生产者、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的理解与合作,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赢,形成共谋发展、共创美好生活的良好局面;广大职工群众应积极参与,与用人单位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订和实施国家劳动标准,有利于引导和监督企业进行科学管理,改善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权利。应逐步健全作业场所、安全卫生、工时标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专业劳动标准,逐步形成既科学规范又能够有效落实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劳动标准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落实、职工监督、举报必查的管理工作新格局。
(六)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合法权利,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关系中职工是弱势群体,必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落脚点,必须放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要认真解决侵害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职业卫生权、社会保障权等。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切实保障在职职工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紧密团结,形成职工“爱企如家”、用人单位关怀职工、同心同德共谋发展的局面,进入劳资双赢的和谐劳动关系境界。
(七)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把按劳分配和按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结合起来,处理好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保障功能,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大力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工资决策,使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消除劳动者因户籍、身份、行业、所有制性质等外部因素不同而导致分配上的不公平。
(作者系白银有色金属职工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