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双薪制”之后的税收筹划


 

取消“双薪制”之后的税收筹划

企业发放双薪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即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现在这种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区已经不常用了。 另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它一般用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等来衡量。 

近年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陆续实行了“双薪制”,即发放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个人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属于任职受雇的奖励性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意味着第十三个月或第十四个月的工资将与第十二个月合并计算,这对于收入较高的单位来说,职工税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规避这部分税负的方法比较简单,这就是将双薪改为年终奖金,按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