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具体的列支标准,只要是企业发生的合理性的劳保支出可据实列支。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3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第15条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因此,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是: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对发放的现金形式的劳保支出,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非因工作需要的劳保用品,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