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应注意啥?


 信息公开和问责制度应注意啥?——《法制日报》专题访谈

82日,笔者应《法制日报》编辑唐仲江先生之邀,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方面的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5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将迈向一个信息公开的时代。200971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学者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经历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的发展历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级政府在依法履职中,主动公开大量信息并受理众多群众申请。仅以各级政府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为例,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三个层次2008年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总数大大超过了历年,达到1587场,大量权威信息及时准确地发布,受到了国内外公众包括媒体的肯定和好评。例如这部法规刚刚出台就经历了重大突发事件——汶川大地震的严峻考验,以及在新疆“7·5”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公开信息,有效地稳定了民心和社会秩序。这些典型的事件,折射了政府信息公开理念正在发生转变:从“瞒报谎报”、“捂盖子”到及时、公开、准确。

但一年来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和食品安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也暴露了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未能严格依法、依规办事,隐瞒真实信息、阻碍群众知情权,例如湖北石首“6·17”事件,河北省元氏县县长处置城管乱收费不力事件等。虽然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已受到了问责处理,但这些事件表明有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为了掩盖决策失误,故意不向群众提供信息,或只提供粗浅的、无效的信息,甚至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为由而不对外公开信息。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打算以信息公开制度和问责制度作一个专题访谈。在价值中国网上看到您的文章“三问‘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写得非常深刻和精辟,觉得您来做这个访谈非常适合。

李吉明:谢谢!

记者: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多元化时代,政府信息在多元化的渠道之下,也面临与其他信息的竞争。政府部门应该怎样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和话语权,赢得民众的信任,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

李吉明:有分析认为,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兴起,已大大降低了信息公开的成本,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并不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真正的阻力来自政府观念层面。有调查表明,尽管一些地方早就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但很多条款都停留在纸面上。原因就在于人治代替了法条,不少政府机关乃至官员仍将政府信息视为私有财产,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完全凭一已好恶,甚至必须由一把手之类的领导点头把关。更有甚者,不少的政府网站并未承担起发布政府信息的本职,而是异化成大量转抄媒体报道的二报纸,或变身为赢利性的商业网站,角色严重错位。我们上网查询一下就可以发现,不少区县级的政府网站数月乃至数年不予更新,成为死网”“睡网,甚至根本无法打开。可以说,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造成公民信任危机,甚至认为是在做“表面文章”的根源所在。

为此,政府信息公开要赢得民众的信任,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就不能误读“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定位,就必须彻底改变以往那种过滤性公开”“控制性公开”“缩水型公开的作风,尤其是对于群众所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更应该直面应对而不是遮遮掩掩。同时,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保障知情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激活参与权、监督权等更高级民主权利。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有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构建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淋漓尽致地展现公民品格的社会氛围。只有当公民勇于捍卫自己的知情权时,才能真正形成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如果有一天,当我们蓦然回首,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乃是一个历史性的拐点,并因此形成了一个更具现代民主性、公共政治性的法制平台,成就了民主政治的光荣与梦想,或许我们也就真正理解其中所包含的深刻深意了!

记者:《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中提到政府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也应受到相应的问责,请问问责制度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吉明:政府滥用职权也好,政府不作为也好,其实归根到底还是“人”的问题,再深入一点,无非就是谁来代表政府的问题,所以我以为它并不是一个跑出“领导干部问责”以外而单列的一个问题。

对于问责制度的出台,我想这对于改善党的形象,增强人民对执政者的信心,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的。长期以来,相当一部分的领导干部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诸多“潜规则”中漠视党的宗旨,罔顾国家利益,罔顾人民的重托,利用手中的权力,或投机钻营,或损公肥私,或贪赃枉法,权力成了他们谋取个人私利的重要手段。这些干部的所作所为,疏离了干群关系,侵蚀了国家的健康机体,损害了党的形象,留下了一连串严重后果。所以,《规定》的问世乃是对 “问责制”的进一步完善,是通过严格完善周密的制度将更多的官员纳入了民主的监督范围,让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说,在《暂行规定》的震慑之下,官任一方,吏治一片,“没有明确责任”的现象将会逐步消除;特别是各地的行政首长,在接受政府和人民委任的同时,各种责任、压力将空前明确。

众所周知,以往的“问责”往往是上“问下“责”,是政府“问”部门“责”。 而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对行政行为全程监管的问责制度,也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它将对公务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形成制度化的全程监督和全面监督,在监督过程发现问责对象存在问题即可对其进行惩处。每一次问责对问责对象而言都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对其他潜在的失责渎职者亦是一种严肃警示,同时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可以说,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与推行,推动我国政府进一步走向“制度反腐”,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刚性”保障;它也将使监督主体在行使问责权力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从而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如何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对接?这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

李吉明: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因此,只有政府信息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官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问责才有实质性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将导致政府权力进一步受到约束,注定不能单纯冀望于政府官员的行政良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也曾说过;“而世界范围内,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愿意主动受到这种约束的。”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机关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正常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滥用权力,贪污腐败,失信于民,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这些都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背道而驰,也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了巨大伤害。而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逐渐加大,广大群众法制意识、参政意识、维权意识也就会不断地增强。由此,“问责”才会在全民监督、公众参与的社会氛围中获得“及时、公正、彻底”的实际效果!

记者:在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政府官员应秉持什么样的观念,采取哪些措施,遵循什么样的工作原则才能实现执政为民、“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李吉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任务,但同时又是需要讲究策略和细节的。从执政为民和“三个至上” 的角度来说,每位党员干部必须要拿出勇于负责,敢于负责,乐于负责的作风来。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始终坚持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想百姓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要看成大事、要事、急事来抓并争取急早给予解决。

     突发性群体事件虽然由于采取集结力量的态势,冲击力强,影响面大,处置起来比较棘手。但不管怎么说都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因此,应对群体性事件既要注重从加强责任落实入手积极做好事前预防,又要注重兑现承诺和政策,认真做好事后回访,更要坚持依理依法,机动灵活地控制事发现场,严防矛盾激化、冲突升级和事态扩大。只要我们能够做到敢于面对群众、善于稳定群众情绪,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化解,迅速弄清事件起因、分类处置、灵活施策,坚持分清是非、坚持按政策秉公处理,相信群众会在“人民利益至上”的稳妥处置中受到感召与震撼的。

    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应遵循什么样的工作原则,由于我不是专业人士,所以不能随意妄言,因而只能借用一些他人的一些经验来谈:

   一是“信访不懈怠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之所以会“突发”,其前提是“事主”的信访受不到足够的重视,甚至遭遇“截访”、“劫访”,信访者处处受到刁难和打击,因此做好信访工作可以将矛盾化解于始发阶段,可以大大减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二是“定性要准确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往往是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弱势群体”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不能把群体事件预定为“闹事”。

三是“领导要出面原则”。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后主要领导应该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掌握真实、准确的信息,与事件的“主体”进行平等对话、诚意协商和沟通,明确提出对对话的“主体”不打击报复,承诺不“秋后算帐”,只有这样才能迅速化解事件。

四是“屁股要坐正原则”。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政府应该是事件的仲裁者,而不是事件的对立方,因而要将屁股坐正,不能无原则地坐到“有钱人”一方,不能有意无意地与“有钱人”结成“利益联盟”,不能为了领导的政绩工程继续采取“高压政策”,继续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五是“警力不使用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使用警力对付“突发性群体事件”(除事件中发生严重的打、砸、抡、烧行为),这样既表明政府的诚意,又表明了政府方的自信,更为重要的是不会使矛盾激化。

  六是“责任要追究原则”。“突发性群体事件”平息后要认真进行反思,对在信访阶段渎职、失职的官员,对那些因官商勾结损害民众利益的腐败官员,对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热中于政绩工程的官员,一定要实施责任追究,对媒体要公开处理信息,平息民怨,只有这样才能警钟起到治本的效果。

    总体上来说,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密切干群关系,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执政为民、“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李吉明200982日于河南新乡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