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怎么办?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强调的是,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要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上不能确定完工进度或完工量,税收上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合理核定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并依此确认相应的劳务收入。而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劳务,因税收上现在还没有特别规定,只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收入确认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劳务收入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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