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花园判决:是否公正


200211日,我国开始实施国务院339号令,也就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软件保护给予明确的界定。如今,8年快过去了,这个条例执行得怎样?就拿番茄花园修改版XP来说,它具有全新的主题、桌面、按钮、外观的设计,关闭、卸载或打开了一些原版XP的功能模块,包含了一些小工具,加快了系统运行速度,是否构成了一款新的软件作品?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大家知道,在200111月,微软为XP在美国申请了版权保护。按照国际惯例,微软的XP软件包一进入中国就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范和保护之下。在中国境内,微软从未放弃XP的版权。番茄花园修改版XP的核心代码与XP完全一致,是XP的演化版本。但是,这个修改版XP,无论其本身如何美观、高效和适用,也无论对原版XP在中国的普及、推广的贡献有多大,按照《条例》的规定,这种软件修改行为必须得到微软的正式授权,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如今,番茄花园修改版XP被判定为是原版XP的侵权物。

        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软件侵权复制品必须没收、销毁。这是停止侵权所必须做的。因此,不是把侵权人抓起来,判了刑、罚了款就算完事。为维护《条例》的法律尊严,我们必须没收、销毁一切番茄花园修改版XP的复制品,至少要公开宣告,从此以后,在我国境内,番茄花园修改版XP是非法的侵权物,应于没收、销毁。这句话连说都不敢说,那是假把式。为维护法律尊严,要让修改版XP用户明确地听见我国法律的声音,使用番茄花园修改版XP是非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XP用户的法律意识,拒绝一切侵权复制品。抓个人,罚点款,管个屁用?一阵风过去之后,一切如旧,有何意义?

         我希望,Windows 7在我国的的推广和普及不要采用(或容忍)番茄花园模式了。等番茄长大了,再动手抓人罚款。我们应该认识到,严格执行《条例》是我们自己(尤其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执行《条例》,既保护国外制造的软件,也保护国内生产的软件。如今,Windows 7快要来了,因为定价过高,你可以不买,别搞小偷小模。按照《条例》处理番茄花园事件,做得完全正确。

        有人会说,有成千上万使用修改版XP的用户,怎么销毁他们手中的这种非法软件复制品?根据《条例》第三十条,修改版XP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向权力人(微软)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这种修改版XP)。据此,可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与微软协商,制定一个“合理费用”的执行标准,比如,每个人头几块人民币,按地区划分,由当地政府买单,一揽子了结这些陈年旧事。政府花费数千万元人民币,为绿坝买单,番茄花园问题,也可以仿此办理。处理盗版问题,总是黏黏糊糊,长此以往,我国软件业必将消亡。

         说明:昨日,我在新浪科技栏目里面又看见了番茄花园修改版XP作者洪磊的模样,看上去是很可爱的小伙子,受到这种处罚,一辈子可能被毁了,很是可惜。所有修改版XP的用户都要感激他。付出一点儿“合理费用”,继续使用修改版XP,也算是对洪磊的怀念吧!但是,我不主张,修改版XP用户偷偷摸摸地改用Ubuntu(或自启动U盘),那是对微软不公平的。我和你都处在同一个软件生态圈之中,一切必须按照游戏规则(即《条例》)办事,别无他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