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过渡性住房产品立法是否合适?


    据说《住房保障法》目前分为理论版和实践版两个版本,分别由专家组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起草。《住房保障法》共涵盖10方面内容:住房保障涵义;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原则;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标准;住房保障责任;住房保障公平性;住房公积金制度;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限价房等。
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的制订“保障性住房工作三年规划”有望近日出台。保障性住房工作三年规划是住房保障法立法工作的预热,通过这个政策,可以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住房保障产品的定性与实践反馈有所依归。
   “保障性住房工作三年规划”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内容。对于廉租房,此前已经出台“2009-2011年廉租房建设规划”。而对于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部分内容,可能不再出台“定量”的政策,而采取“定性”的政策。不再对其建设规模进行界定,而是规定公共租赁房以及经济适用房的性质,只规定政策的界限,明确保障型住房的供应对象,和进退出机制。
    问题是,经济适用房如何定性及其归属成为了这次“三年规划”的难题。而这个规划推迟出台,也与经济适用房难以定性有关。在《住房保障法》立法中,有关专家也就经济适用房政策是否要写入法律,发生争论。
    地产观察者许子枋认为:住房保障法不会将保障对象局限在城市的固定居民,因此,一个新型的住房保障名称:公共租赁房,这次悄然出现在了政府保障性住房工作三年规划当中。这能够使处于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非城市固定居住人群获得临时的居住保障。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经济适用房作为一个不符合公平与效率的过渡性住房产品,它既不能满足住房保障应该普适所有城市工作人群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冲击了正常的商品房市场,况且一个法律不是一个部门的普通条例,它的施行应该还是延续比较长时间的,因此作为过渡性产品的经济适用房,应该在住房保障法出台前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不宜写入住房保障法,而应该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之外,增设一种能与商品房接轨的住房保障产品类型,我暂且称之为经济商品房。
    (本文为个人观点,并非任何劝诱或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