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辞职也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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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是拿不到经济补偿金的,但也不是那么绝对。

    我们研究一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个例外,那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在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只有一个条件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我们来查看一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看到这里我想聪明的劳动者已经明白我的意思了。

    如果用人单位敢于不重视劳动者权益,那么他就大错特错了。

    只要劳动者能够找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情形,就算是主动辞职也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

    这样就够了吗?!

    且慢,辞职在程序上还有些技巧。

    就算你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递交了《辞职信》离开公司,但用人单位到时候不承认收到《辞职信》,反而倒打一耙说你是由于旷工严重违纪而被辞退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时你还是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

    别急,我们还是有办法的:用挂号信或者同城快递的方式给单位送达《辞职信》,并且在快件备注栏内注明是《辞职信》,同时复印《辞职信》一份备用。

   这样,快递收据和《辞职信》复印件就可以成为用力的证据来支持你依法维权,争取经济补偿金了!

    你该知道如何去做了吧,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