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当代首创)

 

国家专有所有权

 

陈绪国

 

 

所谓国家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专控类所有权,是介于国家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一般所有权中的“第二类”国家所有权。也可以说是非国家专属所有权中的第一类国家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有专控土地资源类、专控产业资源类、专控野生动植物类、专控文物类、专控派生性物权类等五大类专有所有权。

专控土地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的农用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林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资源为国有,并享有各种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将其所有权捆绑固定,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出租、转让和抵押,但不许将专控化所有权出让、抵押。所谓“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就是指这一类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半开放、半封闭式国家专控化所有权,开放的是土地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出租、转让;封闭的是土地变更与流转时,不转让、不流转土地所有权。

专控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这是一级专控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二级专控产业资源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设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国家对于上述几类自行投资的行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管领权、控制权和保护权、发展权。

200612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显示,我国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同时,国有经济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包括设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行业。从这些行业可以看出,能源、金属、有色金属的生产与加工,基本上受国家专控范围之内。因为这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不属于国资委管辖,但也属于国有经济控制范围之内。

专控野生动植物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国家自然保护区、陆生或者水生珍稀动物、珍稀植物,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动植物名录予以重点保护。国家对于珍稀野生动植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管领权、控制权和保护权。

专控文物类国家专有所有权,包括已经为国家馆藏、登记或者地下掩埋的各种不动产或者动产文物,还包括因战争、兵燹被外国人掠夺走流落海外的各种文物。国家对于上述文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管领权、控制权和保护权。

专控派生性物权类国家专有所有权,是国家投资科研项目或者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成就的派生性动产、派生性不动产的专有所有权。此类所有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又十分微妙的作用。是半保守、半开放之类的国家所有权。保守是对于保密、专控而言,开放是面对智慧产品市场而言。

国家专属所有权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权能完全消极的一类国家所有权,并且是永久固定的、没有其他权利人并列的一类所有权。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以及空域、航道、国家的无居民岛屿这些国家所有权,无疑是国家专属所有权。

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本来应当是统一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由于过去比较思想保守,由于立法上的分歧,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笔者将这种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称之为“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土地所有权,总类上不存在国家专属所有权。因为除了国家可以拥有此类所有权之外,农村集体也同时拥有。因此,本人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总类定义为“国家专有所有权”。如果细分其种类,城市土地所有权,具备“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要件。城市土地所有权,也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权能完全消极的一类国家所有权,并且也是永久固定的、没有其他权利人并列的一类所有权。

本条款,不仅涉及到城市的土地所有权,而且涉及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所有权,是政府征收农村土地时取得的“二手”土地所有权,毕竟与“一手”的土地所有权有所区别。当然,土地的国家专有所有权是可以转化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这就另当别论。

我国学界关于国家所有权的研究不够深入,而笔者自成一家,将国家所有权分为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国家委托所有权和国家一般所有权四大类别,基本形态还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国家一般所有权这三大类。这样划分,不知可行与否?

国家专有所有权,是依据国家法定的新型物权制度,国家通过赎买法从集体或者他人手上取得所有权并且固定为自己所有,成为完全绝对的、排他的、权能完全消极的一类国家所有权,也就是“准国家专属所有权”。

所谓赎买法,就是国家以公共利益或者经济建设等名义,征收农村集体的农用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林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资源为国有,以利于合理调度和利用,大力节约土地资源,大力适应土地的城市化、工业化、交通公共化建设,大力发挥土地的集约化效用。

物权法本条款的设置,是完全正确而且非常及时的。其重要意义在于,她高瞻远瞩,引导我们将目光从小农经济社会转向现代经济社会,将农村经济主物权调整到城市经济主物权上来,开始弥补过去法律的某种缺憾,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开辟了正确的道路。

土地资源的国家专有所有权,是化小公为大公的渐进式过渡式国家所有权,可以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打基础,可以理顺城乡各种土地物权秩序,减少土地交易中的权力寻租空间,进一步保障城乡公私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指的是土地资源的国家专有所有权。是国家依法通过国家赎买法即经济补偿法获得的“二手”土地所有权,属于“后封闭式”、后发力式国家专有土地所有权。

同土地资源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一样,具有公共属性、现代属性两大主要性质。土地资源的国家专有所有权是房地产商品经济的产物,由于土地资源有整体性、立体性、自然性、区位性、城乡一体化、不可再生性、公共性等自然特征和社会特征,为了集约化、节约化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抵押、典当,土地的处分权属于国家管领或管控。

土地资源的国家专有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权的二级所有权。土地流转时,土地所有权不流转,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分离。国家通过一系列土地政策与法律,在鼓励大力发展房地产商品经济的同时,着手防范房地产投资风险,打击房地产投机活动,以期实现房地产商品经济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持续发展。

我国所有的法律仅规定“某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某某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这只不过是国家所有权的初步确认形式,需要作进一步确认。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专有所有权和国家一般所有权三者之间的质量、功能、价值、属性和利益取向是不同的,需要加以甄别,重新定位。哪些需要封闭,哪些需要开放;哪些需要固定,哪些需要流通;哪些需要专权,哪些需要放权;哪些需要采取“物权平等原则”,哪些需要采取“物权差别原则”等等,有待进一步研究,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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