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价”该如何计算?
刘正山
(本文原载《幸福经济学》一书,福建人民出版社)
人们常说:生命是无价的。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是最为宝贵的,无法计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然而,从现实情况看,人的生命是可以估价的。古今中外,都存在“命价”的计算问题。
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成文法典中,赔命价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公元前287年,罗马平民会议通过的《阿奎利亚法》规定:“如果某人非法杀死一名他人的奴隶或者 一个属于牲畜的、他人的四足动物,他将被判罚按照该物在当年的最高价值向所有主赔偿。” 中世纪欧洲,法兰克王国的《撒克利法典》中规定了各个等级的人命价格:贵族最高,自由人次之,奴隶最贱。该法典还规定,杀死女性要赔偿更高的命价,而且, 赔命价一般在一百金币以上,平民承受不起。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第2章第178节经文规定:“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 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命价”计算历史更为悠久。早在夏朝,可以“二千馔”折抵死罪(《史记·平淮书》:“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据悉,当 时,1 馔等于6两铜。那么,在夏朝,一条命可以值12000两铜。秦朝法律规定,可以用金钱等形式赎免耐、黥、迁、宫、死。《唐律疏议》规定:年龄在八十岁以 上、十岁以下或者“笃疾”,犯反逆杀人应当判处死刑的,刑部、大理寺应就其罪状和身份,报请皇帝裁决能否适用赎刑。《辽史》卷115记载,西夏的党项族明 令:“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这是“命价”一词在中国古书中最早的记载。《金史》卷1记载,女真族有这样的习俗:“杀人者,偿马牛三十”。《大明 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白银四十二两,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到了清朝,咸丰九年(1859 年),福建布政使张集馨向皇帝汇报说,福建普通人的命价为每名三十洋元。根据吴思(著有《潜规则》与《血酬定律》)的折算: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 价格是每石二点四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一千八百斤大米,不过两千元人民币。
到了现代,“命价”一词较少提及,但是,实质上的“命价”计算依然广泛存在。而且,不论中外,“命价”存在较大差异。
就当前中国的情况看,不同行业的“命价”不同。按照山西、四川等地区2004年出台的相关规定,遇难矿工死亡补偿最低标准为每位20万元。按照《国内航空 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按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 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按照这个标准,2002年7月1日被小公共汽车撞死的长春理工大学高级实验师卢耀华,其家属只能获得7.8万元的 赔偿。《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公布)规定,触电致死的死亡补偿费最多可补偿二十年。这比《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补偿年限提高了一倍。
城市与农村的“命价”也不相同。云南日报网2005年8月13日的报道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存在5:1的差异。譬如说,同一个车祸,如果是市民撞死农民,那么他只需赔偿几万元,但如果是农民撞死一位市民,他要赔偿10多万元,甚至更高。
不同的地域、同类型的事故,“命价”的计算不同。例如,不同地域的矿难,“命价”可能不同。2005年12月23日,河南轩瑞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郭家沟采矿点发生事故,导致2名民工窒息死亡。每位死者家属获得的抚养费、安葬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9.4万元。2004年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发生矿难, 每位死者家属得到了5730.6元的丧葬补助金与45844.8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矿井发生透水特大事故,每名死难的 工人家属获得赔偿4万元。又如,不同地域的交通事故,补偿数额也不相同。四川在线2005年12月26日的报道说,养父被车撞死,12岁的养子获赔 44000元(车主已先支付其丧葬费6220元)。《广州日报》2005年12月26日的报道说,儿子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被撞死,60多岁的黄婆婆得到21 万余元补偿费。再如,关于工伤死亡的补偿,根据中国新闻网2005年12月27日的报道,香港的补偿额由最低30多万至176.4万元,但澳门的补偿额则 由12万元至40万元。中国内地则比较低,例如,2000 年9月3日,三峡大坝工地3号塔带机一吊耳根部突然断裂,造成了3死31伤。3位死者家属各获得了8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工伤赔偿。
在不同的国家,同类型事故的“命价”计算也不相同。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CJ6136麦道客机在机舱失火后,坠入大连附近的海域, 机上旅客和机组人员共112人全部遇难。在“5.7空难”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旅客没有购买航空人身安全意外险。根据国务院《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 偿暂行规定》,这些旅客的亲人将最多只能从航空公司得到7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是,同样是飞机失事,国外航空公司给遇难者家属的补偿相对较高。例 如,2000年,新加坡航空公司的客机在台北机场失事,导致83人死亡。事后,新加坡航空公司宣布对每位遇难者的家属提供40万美元的赔偿。
虽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国家的官方“命价”计算标准不同,但是,同一个事故中,例如前述“5.7空难”中,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职位等等的不同的人们,获得的补偿却是相同的(排除是否购买保险的因素)。
我认为,“命价”的计算不能搞“一刀切”,如果将不同的人的“命价”整齐划一,这从道理上是讲不通的。例如,科学家爱因斯坦与某个农民相比,谁的命更值 钱?你可能说,生命不能俗化,高贵的生命怎么能估价呢?而且,你可能认为,由于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是至高无上的,都是无价的,所以,一定要估价 的话,爱因斯坦与农民的“命价”应该是一样的。我认为,衡量一物价值的最好的办法,是假定失掉这件物,因为这样就可以确定由它决定的边际效用。也就是说, 看失去一件东西,可能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损失。那么,人类社会失去爱因斯坦与失去一位农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相同吗?显然不同。所谓“生命无价,人人平等 ”,这样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
人人都知道,生命一旦失去,将无法挽回。除了极少数为了后代的幸福以及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换取金钱的极端分子,没有人会为了金钱而出卖生命。不过,万一发 生了意外,所谓的“无价”的生命,就需要“估价”了。譬如说,肝癌患者,只要买得起昂贵的药物,或者能够支付一定的大价钱换肝,就可以尽享天年。那么,从 这个意义上讲,死于肝癌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所以,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 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
由于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相应地,每个人的“命价”应该是不同的。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就不可能相同。因人而异的“ 命价”,才真正体现了平等,但其前提是大家面临相对科学的算法。譬如古代贪官犯了死罪,可以用银子赎罪,但是,不同级别的官员,价格不同。一、二品贪官犯 了死罪,法定赎金是一万二千两银子。坚持“一刀切”,如果统一按照高价赎罪,那么,大多数人只好一死了之,因为,普通百姓一年收入几十两银子就算不错了。 这样一来,赎罪制度形同虚设;如果按照低价,如一千二百两银子即可赎命,就会纵容官员犯罪。清朝各省的总督巡抚,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一万两,够他们赎八 条命了。
如果抛弃“一刀切”,而考虑个体差异因素,那么如何科学计算“命价”?从本质上讲,“命价”是一种价格,跟一般资本物品的价格计算原理相同。所以,一条命 的“命价”,就是这条命的未来收入的折现值。我认为,人生就是一系列的事件,如果刻意将人的一生划分为一个个的月,每个月都会有收入(包括有形的收入、无 形的收入,工资收入和非工资收入等等),这些收入排列起来,就是一个收入川流,将所有的收入折现加总,就是这个人的资本价值,也就是这个人的“命价”。
不妨举例说明。假设张三和李四,张三年薪80000元,李四年薪90000元。二人的工作性质相同,性别相同,年龄相仿,但是,李四的工作比张三的多了 1%的“死亡机会”,在经济学眼中,这10000元便是“风险贴水”,而他的“命价”就是:10000×(1÷0.01)= 1000000(元)。
当然,我的上述分析不是教人“收买人命”,而是指出生命有潜在价格。除了极少数为了后代的“幸福”而不惜牺牲生命而换取金钱的极端分子外,没有人会为了金钱而出卖生命。不过,万一发生意外,作为“无价之宝”的生命是需要折现的。(2006年1月7日)
“命价”该如何计算?
评论
编辑推荐
97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