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 “六必治”商标在牙膏上的使用建议书》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为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尊言,更好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撤销“六必治”商标在牙膏上的使用

  近日,建议人李选辉发现“六必治”商标使用在牙膏商品上涉嫌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表明国家在商标规范管理中,也在积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借助商标误导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因此,建议人希望能引起重视这一存在的不容忽视的行为,故建议撤销“六必治”商标在牙膏上的使用,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撤销“六必治”商标在牙膏上使用的理由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十条第七款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天津(天津商标注册)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必治”系列牙膏其“六必治”商标名称顾名思议,必能治六种疾病,且在语气上是带有绝对化肯定。以商标的形式蕴意其功能,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退一步讲,六必治就算是必定能治六种病症,从其包装上却不能找到能肯定治疗六种疾病的确切证据,仅随称有六大功能,且这六大功能仅说明牙周炎、牙龈炎、牙肿痛等有着某种疾病关联,与六必治商标所蕴意根本不一致。牙膏并非药品,宣传这些也是无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人认为“六必治”的商标用在牙膏上首先应是涉嫌夸大宣传,俗语就是吹牛皮。其次是商标名称“六必治”含义与所明示六大功能不对等。一个用语绝对肯定,另一个蕴义却是与其不相匹配,实属不妥。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消极条件中的绝对禁止理由内容。明确具有绝对禁止理由内容的标志永远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注:商标法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八条绝对禁止的理由内容,其中第七款就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牙膏仅为日化用品具清洁口腔的作用,针对目前市场上大量销售的蓝天集团所生产的“六必治”牙膏,涉嫌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涉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中规定绝对禁止的理由内容,即第七款“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综上,这一客观存在的行为,建议人认为应该引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视,应该考虑撤销“六必治”这样的商标用在日常清洁口腔的日用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