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是经合法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风水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学术研究机构。
第二条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属自定科研课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经济责任的法人资格单位。
第三条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倡议,并经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后联合组成。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联合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全世界特别是国内和港澳地区热爱风水科学和从事风水研究与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将中华风水科学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完善风水的文化内涵,不断提高风水的科学实用价值。
其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三章任务
第五条把易学水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的研究工作,从传统的方法中解脱出来,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和散落民间宝贵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归纳、充实、完善,促进风水学术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有利于让世界各民族深入理解和掌握风水理论,接受中华民族风水科学文化思想,推动风水科学文化走向世界。
第六条理顺易学理论研究与应用之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设计院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纠正社会上对风水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周易就是风水、风水就是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风水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风水为科学文化,树立风水工作者为专家学者的新形象。
第八条积极从事风水科学文化的教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风水科学文化为目的,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
第九条通过互联网发布全球风水协会研究成果,沟通各方面资源信息,提高人类对风水科学的认识水平,把专业研究成果和科研人才推向市场,增强设计院之生命力。
第十条研究课题:以风水理论和实践应用为主体,涉及十三部类,九十六个科目,实行风水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第四章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协会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
会长兼任本会主席、副会长兼任本会副主席,对外均以主席、副主席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设顾问、名誉主席若干人,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主席研究决定。
全球风水协会下设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主席职权。
第五章 常务理事与主席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协会章程;
二、制定协会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协会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协会重大事情;
五、决定协会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制定、执行、修订协会《分配方案细则》;
七、决定协会的重组、扩张、终止;
八、协会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九、承担协会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主席的职权和义务
一、负责会务委员会(设计院)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会务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席授权一名副主席代行职权;
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
三、定期公布协会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
四、协调解决协会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
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协会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
六、有权制裁不遵守协会章程、制度的成员;
七、有权分派协会成员研究课题;
八、与会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协会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十、主席或副主席对外均以主席或副主席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
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
三、经费支出:研究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2004年4月23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华易学专家联合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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