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对于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劳务收入如何确认,会计上有相关的专门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那么,对于提供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收上是否可以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强调的是,对于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要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上不能确定完工进度或完工量,税收上还是要按照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合理核定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并依此确认相应的劳务收入。而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劳务,因税收上现在还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建筑劳务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个纳税期末,即按季纳税的为季度末,其所得金额的确定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并扣除同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则不同,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来确认纳税义务时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其计税依据为预收款金额或合同约定的应收金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票开具时间应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但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建筑劳务如何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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