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单项选择: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亟待构建信托责任
《中外管理》2009年7月
国巨资本国际控股集团总裁、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执行董事、首席经济学家 孙飞博士
杭萧钢构案的信息披露事件引发股票市场的轩然大波,值得我们对中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科学发展观视角下的深度反思。股票市场信息披露亟待构建信托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亟待完善,所有上市公司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工作,切实规范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错误重现。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从法律层面讲,从杭萧钢构事件到上市公司高管参加各种会议上的信口开河,再到今天宏源证券对李克军事件的信披处理再一次揭示了中国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乏力的现象。作为信用为本的股票市场,必须要法制化,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逐步实现法治方式。
信息披露制度反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股票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徇各方得奖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其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上市公司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中国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缺陷:权责不清、力度不足、执法不力
(1)、监管职能层次不清,责权不明,有权无责,监管者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屐行职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2)、执法不力,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足,执法依据牵强,处罚决定主要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判词说服力不强;其次是执法方式不当,不能作到事先预警,把违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面、科学、有效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确保股票市场的公开与透明,实现信息对称。信息不畅通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整体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为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逐渐减少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与规范。在信息披露实践中,首先要完善企业会计制度;其次,为防止上市公司经营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盈利预测质量,应规范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建立和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2)、构建信誉机制。信誉是指在交易双方中,信息优势方对信息劣势方做出的一种保证和承诺。在股票市场上,主要指上市公司高管对投资者做出的不滥用资金的保证和承诺。如果上市公司高管的信誉很高,即使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投资者也会相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是高的,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影响,减少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但是,建立信誉机制,不能仅靠上市公司的自圆其说,还必须依靠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中介的评估和监督。
(3)、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是市场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取同一信息。对于市场的质疑,不妨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让上市公司自证清白。而且,要防范甚至杜绝重大信息被泄漏,必须严厉监管,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对胆敢以身试法者实施严惩。
(4)、实施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适度管制“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则必须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适度管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结合,是两者在实现股票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适度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去一直致力于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垄断问题,如今又开始着力解决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问题。从此意义上看,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过程。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最合理的度。
中国股票市场极度缺乏“信托责任”
何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为管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拥有财产或资金、股权等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行运用、管理、处分、服务的行为。虽说没有签署信托合同,但股票市场的相关主体已经构成了信托行为,上市公司也应该具备了信托的义务。一味损害投资者利益,那就是其信托责任、社会责任的根本缺失。
目前,中国股票市场的信托责任意识基本没有,或者说是十分淡漠的。中国的《信托法》出台不到八年,信托理念尚未形成,绝大多数人群对其认识处于闻所未闻的状态。因此,要使中国股票市场成为完善、规范的市场,仍需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只有上市公司时刻秉承信托责任理念,投资者对信托的认识了如指掌,信托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对不负信托责任的上市公司坚决摘牌,届时,上市公司的责任才能落实于实处,整个中国的股票市场、股票市场才能全面快速、优质、科学发展。
中国股票市场亟待构建信托责任,只有如此,也才会有全面、科学、有效、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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