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40)之一


 

解析物权法(40之一

 

第二编 

 

第四章  一般规定

陈绪国

 

 

【原文】〖所有权权能〗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析】〖所有权权能结构

本条款,涉及物权法一个最重要概念:所有权。所有权权能结构,包括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权能结构,由四大权能组成,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种完整的权能结构,只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才能享有。

 

◎〖所有权的性质

一、所有权权能

1.所有权权能生效的前提

大陆法系对于所有权权能的项目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对于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有统一的规定,其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依法”之类的关键词。

关于所有权权能与“依法”之类的联结,《物权法(草案)·所有权的有关外国立法例》一书中有祥细介绍:(本文参照有关资料有大幅度增删改动)

1)概括规定(注:本文定为一项权能)

处分权+“依法”式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的所有人,以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的权利为限,可以随意处分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动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权限时,应遵从关于动物保护的特别规定。”此处的“法律”和“特别规定”,与一项权能相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2)两项权能的规定

处分权+使用权+“依法”式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指,以完全绝对的方式,享有与处分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除外。” 此处的二项权能和“法律或条例”,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使用权+处分权+“依法”式

《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处分的权利。” 此处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项权能和权利、义务与法律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3)三项权能的规定

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依法”式

《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的权利,但法律或条例禁止的除外。” 此处的“法令的范围内”和“法律或条例禁止”,三项权能与法令、法律、条例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4)四项权能的规定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依法”式

中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此处的“依法”,包括了依据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与政策,四项权能与这些“法”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中国《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此处的“依法”,包括了依据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与政策,四项权能与这些“法”对应,是所有权生效的要件。

民法通则从债权法角度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嵌入关键词“依法”二字。所谓财产权,就是指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所谓财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关于所有权的指定范围,民法通则比物权法广泛一些。

物权法从物权角度规定了物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嵌入关键词“依法”二字。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就是指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但一般地不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物权法的所有权概念似乎与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概念是一样的,这主要表现在四项权能完全一样,“依法”的关键词也完全一样。问题在于,民法通则将财产所有权与契约自由权、债权甚至和人权、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扩大了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物权法的所有权,与契约自由权、债权关联不大,基本不涉及人权、知识产权,实际上应用范围小于民法通则。但是,物权法关于其他物权的保护,远远多于民法通则关于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利的保护。

“所有权权能+依法”的所有权模式,是文明社会由“所有权绝对论”迈向“所有权限制论”的新起点,人类社会为此奋斗了几个世纪。实践证明,这是完全正确的选择。有了“依法”二字,所有权既得到合理限制,又得到合理保护。否则,所有权就很有可能成为有瘕疵的特权、专权、霸权,成为害群之马。

2.所有权的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通说认为,它包括了积极的权能和消极的权能两个方面。消极的权能,是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的局域内,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的“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的那样,称之为“排他权”,也称之为“排他的自主权”。积极的权能,总体上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几项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权能。这些权能,一旦被激活,就显得非常活泼。激活到一定程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十分频繁,并影响到形形色色物权人的日常工作与日常生活,动产所有权的活泼程度犹如过江之鲫。

法学家们比较关注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因为积极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重要标志。物权法中除了恒定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外,还有变态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远比我们原先想象的复杂。

以下来解析一下所有权的四大权能。

1)占有权

占有,是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是对于标的物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是所有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个重要标志。物权人要成为所有权人,首先必须将标的物据为已有,才能对此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实际管领或者控制,才能发挥物的效用。

有的国家没有将占有一项写在所有权条款中,但并不排除占有权的效用。一般而论,物的所有,就包括了占有。

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两大类。所有权人自己的财物自己占有,此为自主占有;非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人的财物变更为自己占有,此为他主占有。所有权人的占有,与他物权人的占有,有着本质的区别。

占有权,就是物权人对于物管领权、控制权。占有权,可以分为一级占有权、二级占有权、三级占有权、四级占有权等等。

一级占有权,就是所有权人自主的管领权或者控制权,非动态、非变态的所有权下的占有权,就是所有权人的直接占有权。

二级至N级占有权,实际上是物权动态或者变态下的占用权,就是他物权人占用他人的物的权利。二级占有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三级占有权,就是用益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四级占有权,就是一般使用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五级占有权,就是享用权人占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

迄今为止,法学界常常将“所有”与“占有”或者将“占用”与“占有”混为一谈,这不知是早期翻译外文误差还是认识上的误差,也未可知。这种长期的、大范围的出错,要想改正错误却十分困难。这是第一种错误倾向。

解释占有权的另外一个错误倾向,就是有人将另类物权人将所有权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管领权也当作“占有权”。如司机为所有权人运输的货物、仓储人员为所有权人保管的货物等,司机、仓储人员所运输或者所保管的货物,就是管领权。如果司机或者仓储人员将所有权人的货物恶意据为已有,这才产生恶意的占有权。

2)使用权

所有权人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利用物的性能发挥物的效用。使用是对于物的运用与利用,以此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或者使之保值增值。

使用,分为自主使用和他主使用两大类。所有权人自己的财物自己使用,此为自主使用;非所有权人将所有权人的财物变更为自己所用,此为他主使用。所有权人的使用,与他物权人的使用,有着本质的区别。

使用权,就是物权人对于物占用权、应用权。使用权,同样地可以分为多级使用权:一级使用权、二级使用权、三级使用权、四级使用权等等。

一级使用权,就是所有权人自主的占用权或者应用权,非动态、非变态的所有权下的使用权,就是所有权人的直接使用权。

二级至N级使用权,实际上是物权动态或者变态下的使用权,就是他物权人占用或者应用他人的物的权利。二级使用权,就是用益物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三级使用权,就是用益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四级使用权,就是一般使用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五级使用权,就是享用权人占用或者应用所有权人的物的事实行为。

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一级使用权的存在比其他级别使用权更加自由而灵活,可是,大多数情形下,所有权人并不自己亲身使用其所有物,如工厂里的机器设备、农村的土地等,而是所有权人通过某种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并且,不动产、动产中的多数物甚至于让某些权利人免费享用。如工人有享用工厂机器设备的权利,农民享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权利,机关人员享有办公用品的权利,居民有享用公共道路的权利,学生有享用公共课桌课椅的权利等等。

除了免费使用权以外,其他的使用权是具有某种功利性质的作用权。这些作用权,最初是由所有权人发出信息、由使用权人接受并付诸实施。所有权人下放使用权,一种是间接获利,一种是直接获利。前一种是所有权人将自有物下放给生产者免费使用,由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这种所有权换取大量的产品所有权,并且循环往复,从而获取产品的利润,这就是所有权人的“让工人免费使用—间接获利”的模式;后一种是所有权人将自有物通过出租使用、发包使用等方式下放使用权,从而直接获取所有物的租金、利润。如果条件允许,承租人、承包人还可以将所有权人的物以自己为主人的名义再出租、再发包。再承租人(二租人)、再承包人(二包人)形成新的物权与债权关系,形成第三级使用权人。再往下,可能会形成第四级经至第N级使用权人。

第一级使用权,只有所有权人才能拥有,自己使用起来运用自如。自己的钱自己花,自己的房屋自己使用,自己的汽车自己使用,这种自由使用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财物谋利,即使下放了使用权,并不影响自己行使所有权。

3)收益权

收益,是物权人通过财物的占有、使用等途径获取经济效益。使用和利用物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是最终目的。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不下放使用权可以收益,下放使用权也可以收益,主要看物的利用方式和效用程度。

所有权人关于动产、不动产的收益途径有所不同。

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货币换动产物,或者以动产物换货币。所有权人的机器设备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而生产的产品不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动产的收益,就是指生产要素所产生的收益。生产要素指生产资料、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三大类。人作用于机器设备,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生产消费、生产交换和生产流通。其中,机器设备作用于原材料,产生了生产消费,改变了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性状,使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态,从而使合格的产品变成市场流通的商品,最后通过出售商品收益。即是在转让商品所有权之时,换取货币或者有价证券,从而获取收益。动产的收益,主要指机器设备所产生的利益。

货币是万能的动产,它是物的价值的体现,能够购买各种各样的产品与服务。货币的收益,可以将它作为固定物来坐地收益,如储蓄生利息、购买债券图利息、购买股票生利益、投资或入股谋利益、炒作期货谋利益及通过其他金融衍生品来谋利益等等;货币的收益,也可以将它作为非固定物来收益,如通过购买商品现出售商品来谋利益,通过购买原材料、半成品加工来谋利益等等,结果是在消失货币所有权的前提下达到收益的目的。

不动产的收益,往往是以出租土地、房屋、商店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来收益。其标的物,一般是固定物(固基物,下同),可以在不变更、不转让和不消灭不动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而通过转让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甚至转让收益权来收益。由于不动产的功能、价值与动产有很大的不同,并且不动产是大件、固定件,不容易移走、偷窃、遗失、灭失和毁损,出租收益和承包收益就比较普遍。

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自主的收益权,包括对于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收益权,常态物的收益权和非常态物的收益权,固定物(固基物,下同)的收益权和非固定物的收益权,包括近期收益权和远期收益权,甚至包括处分物的收益权。收益权的外在体现,是货币的价值或者货物、商品的价值。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是形式上的确定。而内容上的确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

所有权人以外的收益权人,是旁系收益权人。他们以功利为目的,从所有权人方面取得物的下放的占有权、使用权,并获得下放的收益权。当所有权人收益的同时,其他权利人因该标的物而收益,遂成为双重收益或者多重收益。同样地,物权法赋予所有权人的收益权,以及其他下级权利人的收益权,是形式上的确定。而内容上的确定、收益的多寡、收益的限制等,也不是物权法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其他层次的收益权人的收益,有时候甚至大于所有权人的收益,这种情况并不奇怪,这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或者主观因素所决定的。

总之,所有权人的收益与其他权利人的收益,是物权法认可的收益,其收益权同样受物权法保护。至于各种权利人收益的多寡、收益内容的确定、收益的限制等问题,一般要依靠合同法、债权法等经济法和民法,并且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

4)处分权

处分,是权利人对其财物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为所有权人所享有、所行使。

处分物,意味着将标的物转让,或者将之变更、消灭,所有权人从此丧失所有权。处分物的目的,或者是为了获利、收益,或者是为了减少损失,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其他物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债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抵押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质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股权,或者是为了将此物权抵偿其他什么权。

总之,处分物的目的不同,意义也就不同。处分物,有正常状态的处分和非正常状态下的处分;处分权,有正常状态的处分权和非正常状态下的处分权。

正常状态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有目的的故意通过处分物来获取收益。所有权人处分的动机、计划、步骤、措施、程序、程度、结果都属正常,处分权也得体,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符合公序良俗。类似的处分可以经常性、周期性、长久性地进行。如房地产商将盖的房屋故意卖掉,企业主将产品故意卖掉,其他所有权人故意将自己的财产卖掉,股票所有权人将股票抛掉,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物抵押掉等等,这些都属于正常状态的处分。处分自己的所有权,是为了得到另外的所有权,为了得到货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的所有权。

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是指所有权人不是有目的的故意通过处分物来获取收益,而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物的损失、物权的损失,或者是为了弥补其他方面的损失而忍痛割爱,或者是有其他什么目的而处分好好的物。所有权人处分的动机、计划、步骤、措施、程序、程度、结果都属于不正常。如有的企业亏损严重,欠下银行大笔债务,忍痛割爱将厂房、机械设备都卖掉了,卖厂房、卖设备是非本意的、迫不得已的下策;如有的人吸毒、赌博,结果债台高筑,忍痛割爱将自己家里的房屋卖掉抵债,这也是非本意的、迫不得已的下策;有的人为了做实业,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银行贷款,结果生意亏本,债台高筑,忍痛割爱将自己的财产卖掉抵债,这也是非本意的、迫不得已的下策。这些都属于非正常状态的处分。处分自己的所有权,不是为了得到另外的所有权,也不是为了得到货币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的所有权,而是迫不得已而为之。

以上两种处分方式,如果连非正常状态的自主处分权也算作正常状态的处分权的话,那么,还有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

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自主自为的处分权。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非自主非自为的处分权。

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他主他为的处分权,或者说是被动的处分权。大致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所有权或者自主处分权受到很大限制时的情形。如农村的城镇化建设迫使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农村个人的房屋被政府拆迁,此种情况下,处分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实际上被政府代替,农民的自主处分权变成了他主处分权。此类情形,在城市里也有。如城市居民的自有产权房屋被政府征收而拆迁,被拆迁户的处分权也被政府所代替,也很被动。

二是所有权人的财产被抵押失败以后的情形。如有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融资,向银行抵押贷款,当抵押贷款不能如期奉还以后,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所抵押物拍卖掉。此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因贷款失误而丧失了自主处分权,实际上由银行代替所有权人行使了处分权。

三是所有权人的财产被强制剥夺以后的情形。如某贪官被法院判处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该贪官的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大小物品改由法院执行局来主持拍卖。此种情况下,某贪官的财产处分权已经被法院完全代替,原所有权人(贪官)完全丧失了处分权。

以上三种情形,是主要情形,可能还有其他的情形。仅举三例,便可证实非正常状态的处分权是他主他为的处分权,或者说是被动的处分权。这是在所有权限制论或者处分权限制论背景下的另类处分与处分权。

上面第1题讲了“所有权权能生效的前提”,中心词有“依法”的关键词。“依法”的含义很广泛。

从正面讲,有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处分所有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所有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各种类型的物权,依法确认、保护和利用各种类型的请求权等等;

从侧面讲,有依法限制设立、变更、转让和处分所有权,依法限制确认、保护和利用所有权,依法限制确认、保护和利用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依法限制确认、保护和利用各种类型的物权,依法限制确认、保护和利用各种类型的请求权,依法剥夺刑事犯罪分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等。

总之,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规定,是富有弹性的,是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限制与保护同时并举。所有物权,都是相对权,不是绝对权。从这一点上来说,物权法与其他民法、经济法等财产法有很大的区别。

 

二、所有权性质

所有权是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的自物权,是物权法中具有最高权威的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动产所有权,它是功能最全面、灵活性最强、存续性最恒久的排他性自物权,因而是物权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最高级的物权。

所有权的自主性,体现在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自主占有、自主使用、自主收益和自主处分的四大自主权上,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支配与自主管领的统制权,并非简单地归结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所有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自主性,因而它是完全自主的自物权。

所有权的排他性,体现在所有权人依法自主行使其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包括排除干扰、妨害、设险、危害与侵占,排除他人对于物和物权的不法侵害。根据“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只能在一个物之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成立上下级的或者多级的所有权,也不能成立多样式的所有权;并且,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不能将两个物合并为一个物的所有权。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一旦确定,所有权的变更、转让须依所有权人自主决定,所有权的消灭亦须以尊重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利益为准则。

所有权的权能全面性,体现在所有权权能是完整的并且是运用自如的,其他物权的权能均不及所有权这么全面和运用自如。这是所有权同其他各种等级、层次的物权最大的不同点。所有权人可以对于标的物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掌控,可以行使全面的所有权保护请求权。

所有权的灵活性,即标的物的灵活性。一方面,所有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亲力亲为地行使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所有权人为了发挥物的效用,或者为了谋取某种利益,可以将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度的处分权下放给下级物权人。

所有权的存续性,又称恒定性、恒久性、永久存续性,是其四大权能能够与物同生死共存亡的最稳定的物权。所有权不罹于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取得时效、所有人抛弃及其他事由而消灭外,以永久存续为其身份。故当事人不得依契约限定所有权的存续期限,否则,所有权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不是所有权,而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法律赋予所有权以种种优越的条件,所有权因而鹤立鸡群,独领风骚,在整个物权体系中具有很高的适应性、权威性。所有权是个分水岭,唯有所有权是自物权、主物权、四项权能全面的物权,其他大大小小的物权全部是他物权、从物权、四项权能不全面的物权。所有权是无处不在的主物权,而其他物权须依靠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依靠所有权的变更而变更,依靠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依靠所有权的消灭而消灭。

正确理解所有权概念,对于立法、修法、普法和执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精准的所有权概念,可以产生公平合理的物权效力,非精准的所有权概念,难以产生公平合理的物权效力,正确的选择只能是前者而不是后者,这是不言而喻的客观存在与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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