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酒后驾车直接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酒后驾车本身就是在危害公共安全,不要以血液中含酒精量的多少而应对,也不要以出没出事故为理由,更不用说撞死多少人才定性!!!

  中国交通事故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仅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就占全球的15%,为何驾车事故频发?据专家分析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

  6月30日,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肇事,造成5死4伤。血淋淋的现场,点燃了舆论的怒火,纷纷要求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重罪。警方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明宝,而罪名是之前民众热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交通肇事罪。事情虽然算是有了一个结论,但酒后驾车是否可以做为一种醒世的标志:酒后驾车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无论责任有多大,但危害公共安全意识是前提条件。以此为纲,大力杜绝“酒后驾车”这一新型犯罪。

  最新的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简单到以轻微的罚钱和短短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来对待交通肇事罪,也难怪会导致酒后驾车的人越来越多了。都是因为交通肇事处罚太轻惹得祸,这恐怕是中国最有特色的一条了,一切都是酒后驾车处罚太低所带来的后遗症。另一条中国特色则是中国对抢银行的处罚则严重偏高,别的国家不过几年的有期徒刑,而中国是死刑。银行是“国家财产”,代表国家立法的立法者当然要重点保护“国家财产”。而酒后驾驶通常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例如近年来酒后交通肇事的受害者基本都是老百姓;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车辆都是公务用车,改革开放后则要考虑车辆购买者对内需的支持。

  张明宝肇事时严重醉酒、撞人之后不停车,还有违章等劣迹,其恶性远甚于普通肇事案。那么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合适吗?有人以为,张明宝撞倒第一人,尚属过失的交通肇事,之后继续开车撞人,则不是过失,而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危害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谓犯罪的“间接故意”,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中国政府能心为民所想、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福为民所开,就应该应人民的意愿,加大醉酒驾车的犯罪惩罚力度。

  附国内的交通安全法与国际上的惯例: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起来,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一1年,并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美国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英国初犯吊销驾照一年;重犯者吊销驾照3年,外加1000英镑罚款;如果在10年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那么就要吊销驾驶执照109年;一旦发生事故,终身不能再开车,而且还要重罚。日本:当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其供酒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