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经济由那些防止和逃避政府的管制、税收和监察的经济活动和由此获得的收入构成。
—— 艾德加·法伊格:《地下经济学》
本文为《环球时报》2009年7月16日时评
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虚拟货币的概念、发行商和交易商的活动范畴,以细则的形式约束了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的界限。《通知》虽然是文化部与商务部共同下发的,但事先经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会签同意。为什么需要央行的认可呢?在我看来这说明签发者充分认识到《通知》所约束的领域与金融安全直接关联。
虚拟货币最初诞生于互联网早期的论坛应用当中,它作为激发参与者热情和网站人气的措施而存在,与真实世界并没有什么联系。但在网络游戏将销售点卡和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盈利手段之后,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不知不觉当中建立了联系。网络游戏市场经过最近几年迅猛成长,带来竞争加剧的局面;开发商和营运商为争夺玩家、牟取暴利,推出了各种各样带有抽奖、博彩用途的新形式虚拟货币,其货币属性就越来越明显,对金融安全的威胁也越来越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不可小视的地下经济力量。
虚拟货币和相关的虚拟经济其实一直吸引着公众的注意力、引起广泛的争论,并且在未得到规范之前被游戏开发商和营运商不合理地加以利用。伴随网络游戏的用户群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群落,伴随互联网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已经成为最令人困惑而立法者不能选择回避的课题。评论界对《通知》的反响以批判居多,认为阻碍了网络游戏乃至整个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我看来,发展自然是社会共同的追求,但我们所期待的是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黑市泛滥的地下经济。网络游戏从诞生至今,实际上已经产生了不容小视的社会力量,认同产业的发展不等于不应当对其立法和加以约束。中国目前正在建设市场经济和互联网新经济的高速发展阶段,如果不在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划清界限,宏观经济数据体系的精确性将由于网络游戏和互联网虚拟经济的扭曲信息而受到损害。
货币本来就是一种虚拟商品,用以充当实际物品的交换媒介。因为货币的交换作用而被赋予了价值,所以无论是货币的发行还是建立在货币基础上的衍生操作,都必须受到严格监管。在货币的发行关口一旦失去控制,就会出现以物价飞涨为主要表现的恶性的通货膨胀;在货币的衍生操作阶段一旦放松监管,就会出现象去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样的被动局面和巨大损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如果可以与真实世界的货币进行双向交换,或者通过虚拟物品与真实货币进行双向交换,那么虚拟货币由此间接被赋予了价值。无论其兑换比利是多少,由于虚拟货币的“发行”仅仅受制于游戏开发和营运商的约束,几乎处于一种无法控制的零监管状态,所以这种渠道是必须被阻断的。
其实虚拟经济的管理也并非没有成功的经验。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与第三方支付服务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无论从手段还是功能上都已经日趋成熟,甚至有些领域在技术和安全性上已经走在了电子商务本身发展阶段的前面。从这些领域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看出,与网络行为或者网络虚拟社会行为相关的货币活动,最终应当被定义为真实货币的电子化交易,即以电子支付为手段的真实货币交易。
除了与货币相关的定义和界限划分,网络世界中普遍存在虚拟财产保障不力的情况,《通知》人性化地对其作出了规范。《通知》约定营运企业在核实用户身份的前提下应当提供虚拟货币的充值和转移记录,接受用户申述并配合取证。这是保障虚拟财产权益的积极举措,公开明确了虚拟社会与真实社会的关系;也是将互联网环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环境,首次对其权益的一种直接认同。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了解到《通知》制订者的用心及其积极意义。
对于互联网来说,真实货币的电子支付手段已经可以满足电子商务的要求,而且完全符合货币金融体系的管理规则。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完全没有必要与真实世界发生联系,就让它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空间中“自由兑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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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瞬雨
肤浅的思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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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撰稿:《投资与合作》《中国计算机报》《环球时报》《通信产业报》《软件工程师》等
体验城市(MirrorCity.net)技术总裁,美信(Merrinfo.com)合伙人、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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