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的指示(意见)是违法行为


吉林省委政法委“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

的指示(意见)是违法行为

 

吉林海天判决书上写道:4、案件提起:20061121日下午3时许,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张玉贵总队长召集吉长两地公安机关召开会议,传达省委政法委的意见,从稳定大局出发,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明确此案有吉林市公安部门主办,长春公安协办。会后我局立即对此案立案侦查,同时开展抓捕、扣押资产等工作。海天案件侦办工作全面启动。

可以看出对于吉林海天案省委政法委一开始就超出法律权限已经定性吉林海天是“非法集资”并且“严厉打击”。省委政法委有权限可以命令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但是,没有权力、没有权限“严厉打击海天非法集资”。省委政法委对整体“非法集资”有权限命令下属机关“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职能,但是,对个案“非法集资”没有权限命令下属机关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职能;省委政法委对个案“非法集资”有权限提出意见严查,没有权限对个案提出“严厉打击”意见,省委政法委对个案“非法集资”提出“严厉打击”的意见本身已经违反法律,已经骑在法律之上。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出法律权限定性判决,只有法院有权力判决定性,只有法院庭审判决才有权力,才能生效的。吉林海天案件法院没有最终判决,省委政法委没有“严厉打击吉林海天”的权力,省委政法委这一指令(意见)已经违反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天非法集资的立案是省委政法委提出的,海天非法集资立案本身就带有违法性(严厉打击吉林海天),所以,就导致了海天侦查到海天庭审整个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导致了海天庭审程序混乱和判决的不公,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1) 2006年11月22日,吉林省公安厅强行停产了吉林海天新龙化工厂 

2) 吉林省公安厅违法强行停产过程中死了无辜的工人陈生(强行停产过程中陈生中毒,经侦不及时抢救反而向上级打电话救不救,失去了宝贵的抢救时间) 

3) 2007年2月16日,吉林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了违法的已定性的《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

4) 利用全省舆论工具和全国网站造谣叔十二碳硫醇是实验室产品

5) 利用全省舆论工具和全国网站造谣海天工厂是道具

6) 利用全省舆论工具和全国网站造谣海天股票上市骗局

7) 利用全省舆论工具和全国网站造谣王希田有一亿多的赌博

8)  强压手段逼供收集了《海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调查表》法律证据

9)  造谣海天融资金额是5亿、10亿、14亿、20亿、18.亿8、7亿、8.6亿、近8亿、6亿、8.6亿(一审判决)(按时间顺序排列)

10) 吉林省公安厅超长期的羁留海天嫌疑人员

11) 吉林省公安厅超次数的移送吉林海天案件(8次)

12) 吉林省检察院超次数的退回起诉意见书

13) 在吉林省长春市多个法院里,不审主犯王希田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的判刑了海天股东和普通投资者(22名)

14) 原定于20081110日在吉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的海天案,省里的一个电话就取消了

15) 2008年12月1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实际上延长审限近5个月

16) 2009年5月11日~5月14日(原定5天,只审4天),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庭审是极不公平的庭审,在这里根本找不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只能看到经侦、公诉人和法院的表里为奸,更能看到用纸条操控法庭的权力

17) 在法庭上公诉人杨旭公然造谣栽赃,明明死在违法违规的经侦停产过程中死亡的陈生嫁祸于海天。杨旭公诉说,陈生死在试车生产过程中,把时间提前了一年(违法停产时间:2006年11月22日;海天试车时间:2005年末)

18) 吉林省公安经侦在侦查过程中数不清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

我们国家的权力至上,权力泛滥没有制约,法律不健全,权力钻孔并有可操控性。我们在吉林海天案件上列举了公权力所犯的这么多违法和不合法的事例,但是,法律对这些太渺小、无能为力。正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吉林公权力钻孔并有可操控性,在法律面前吉林公权力和弱小海天百姓待遇是天壤之别的。海天一审庭审内外存在很多不公平、不公正,我们最怕二审也如此!

我们海天人最最强烈地要求尽快进行二审!

因为海天一审庭审过程和判决太不公,海天人最最强烈地要求二审在异地进行!

 

                           200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