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中国农史研究中,中外学者们根据自己研究的实际使用了不同的范式、理论,成果丰硕。持革命范式的经济决定论者笔下的近代中国农村呈现一片衰败景象,危机四伏,革命迫在眉睫;主张现代化研究范式的学者们提出了诸如停滞论、高水平均衡陷阱论、过密化论等理论,展现了一个处于结构性或制度性锁定状态的中国乡村社会;增长论者则坚持认为,近代中国农村有着相对自由的经济选择和较为广泛的经济机会。这些研究大部分具有以概念为研究前提的不足,对社会经济仅作某种概念化解释,好比数量经济学钟情于经济模型一般,过滤掉了历史真实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目前对民国农业的研究较为零散,大致集中在民国农业近代化的思想源流、乡村制度、乡村建设、农业教育、租赋改革、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缺乏对农业制度近代化的整体性研究。而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农业近代代化的制度需求和供给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的把握这一时期农业经济发展的实质。
一、近代化的农业制度框架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是为了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制约体系。显然有关农业的法律和政府组织规则都被涵盖在制度的范畴里。
在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业是否达到近代化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而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使近代中国农业经济获得根本性的发展,况且小农经济的超稳定结构也不能够产生出近代化的农业制度体系。于是,基于经济发展的期望就使得改变旧农业制度的需求迫切起来。因为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而能在任何适当的时空内进行重大的农业投入,都显得极不可能。
近代中国农业制度变迁的主要供给者是历届政府,因为政府在制度变迁方面有着暴力优势,该优势使国家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绝对地位——政府暴力潜能的不同表现则决定了制度安排究竟倾向于保护哪一集团或阶级的利益。1912-1937年间的几届政府出于争取民众对其合法性支持的考虑,在中央—地方架构了近代化的农业管理体系,对这种制度变迁效率大小的研究,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一)近代化的农业法律体系 就正式的制度安排来说,1912-1937年的成果是丰富的。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慎重农事致内务部令》,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农业,明确规定:农业为“国本所关”。正值农时,对农民要严加保护,缺乏农具者,公田由地方公款,私田由各田主设法资助,俟秋后计算取偿。各有司当知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1](34-35)。由于,建国日短,来不及制定更多的法规和细则,许多政策尚未实行。
1914年3月,北京政府颁布了《国有荒地承垦条例令》(29条);4月,颁布了《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令》(8条),随后分别作了修正和细化[2](509-514,2-7)。这些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国农业商品化的发展。1912-1919年,中国的农垦公司达100家,资本总额为1245万元[3]。1909-1929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迅速扩大,油菜籽种植面积由占耕地总面积的15%上升到27%;植棉面积由11%增加到18%。形成了山东青岛、安徽凤阳等专门的经济作物种植区,如河南许昌有24-40%的耕地都种植烟叶[4](187-190)。
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宣言规定:“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要在政治上引导组织农民,打倒障碍农业发展的军阀、买办、污吏、土豪,制定农民保护法;在经济上禁绝高利贷,明定最高租额和最低谷价,取消苛杂及额外征收、预征和无地粮钱[5](475-486)。随后颁布《广东土地登记条例》、《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佃农保护法》[6]。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制定的《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强调:应特别注意发展农业,开展农民教育,提倡农业合作,成立农民银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1934年1月,国民党四中全会通过《确定今后物质建设及心理建设根本方针案》,对《实业四年计划》进行补充,要求以各种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以政府之力推进农产品销售,复兴经济中心区农村经济;改订赋税捐纳制度,保证工农事业的发展。
1926年,国民党中央正式确定“二五减租”,从中央到地方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把农业改革纳入法制轨道。次年3月,又发布《对农民宣言》[5](396-399);随即颁布了《土地征收法》(1928年7月)、《保障佃农改良租佃暂行办法》(1929年)、《业佃纠纷仲裁法草案》(1929年8月)、《土地法》(1930年)、《租佃暂行条例草案》(1933年1月);1936年3月,国民政府实行《土地法施行法》;1937年,公布了新的《土地法》[7](122-216)。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大部分因为执行不力而成为一纸空文,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理想从未实现。
这一时期颁定的法律制度,主观上期待革除传统农业中的各种弊病,改善农村土地关系,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然而,这些看似设计完美的制度缺乏一个坚强有力的实施机制,本应充当实施主体的国家无力或者无意承当这一责任。以国民党政府为例可以发现,占据国家统治阶层的军阀、将领、政客、商人、地主和高利贷者,要么与土地利益纠结在一起,要么不急于开展任何可能会危及他们经济利益和地位的制度改革,因此该政府就不会真心实意的执行那些书面上的制度安排。至此,普通农民们的命运似乎已不存在比其父祖辈稍好一点的任何希望了。
(二)近代化的农业管理体系 在这里不是着重于考察政府的农业组织,而是指导这些组织构成的法规的一般性、稳定性和开放性。尽管在这不足26年的时间内,政权更迭频繁、朝令夕改的现象从未休止,但是基本的农业管理体系还是得以建立,并成为促进农业经济增长的必要推动力。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伊始,要求各省速建实业司,隶属实业部,以资领导、推动经济发展,该部及各省司工作的重要方面之一就是农业[1](8-9)。
1913年,张謇任农林、工商部总长,拟定该部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农商总长管理农林、水产、畜牧、工商矿事务、监管所辖官署。农商部下设与农业有关的农林司、鱼牧司。⑴农林司内分四科职掌农、林、耕地、水利、农会、农林业各团体、气候之测验等事项。⑵鱼牧司内分三科职掌水产、渔业、渔业团体、改良、种畜检疫及一切关于水产、牧畜事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为实业厅系农商部直属机关,但多受地方政治势力干扰影响,县级设实业所或局。截止1919年,农商部历办农垦机构11个,各省市共办28项有关农林事业的机构[2](544-550)。由于战争、经费奇缺、人才匮乏,农商部除颁布相关法令、兴办农业教育、创设农业基金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外,其他方面虽建树不大,但仍显现出国家农业管理制度向近代化转变的趋势。
1930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的工商、农矿两部合为实业部,下设林垦署、农业司、合作司、渔牧司等部门。其中农业司的职能较北京政府时期增加了农业、田租、农村经济三个调查事项,体现了农业管理制度化的趋势。省级为实业厅,市为社会局,县级为建设局[8](508-526)。尽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名称变更,但职掌大体一致。这些机构在农产改良、水利建设、统制等方面均有一定成绩。值得肯定的是,这一时期的国家农业管理制度具有很好的连续性。
另外,政务委员会直辖的全国稻麦改进监督委员会;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内政部还负责与农业有关的土地和水利等事项[9]。1938年,实业部改为经济部,内设农业司,实际上主管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建设的还有名目繁多的专业机构: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有农业处、植棉统制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农村建设委员会、水利委员会、土地委员会等;在建设委员会内设有农业设计委员会;在行政院下设“农村复兴委员会”和农本局。农本局由实业部联合国内各银行共同组织的以调整农产品结构、活跃农村金融、推动农村发展为宗旨。事实上该局具有垄断全国农产品运销、仓储、发行农业债券、发放农贷、组织合作金库、议定农产品车船运价等权利。农本局在统一全国农业市场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但也存在统制过死的弊端。
就民国农业制度安排而言,的确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缺乏必要的开放性,因为政府的管理者鲜有真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制度改进的,其中大部分人有着留洋的深厚教育背景,唯独不了解近代中国农村的实际,由此,政府的农业制度不具备开放性的姿态,制度僵化的危险愈演愈烈。其结果是围绕土地占有权、农村高利贷和递减的税制等严重问题,农民很容易被动员起来去推翻一个看不到希望的社会制度。
就表面而言,1912-1937年间的几届政府都在力图刷新农业制度,但是从乡村社会关系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上进行评估时,很多已有的研究表明这一时期农业的增长十分缓慢,1931-1937年的人均产值与1914-1918年大致相同,年产量的增长略小于1%,而且这个增长还是来自于耕地面积的扩大。这是因为,相对于金融、交通、关税自主、工业发展和教育等领域取得的种种成就,政府明显忽视了农业问题的紧迫性——土地问题和农民生活困境。军阀对民生漠不关心,国民党在进入统治层后也迅速的淡化了改组初期的社会意识。
从深层次上看,这些制度安排在促进农业增长上的无效率是因为整个制度结构中制度配置的不合理:农业制度所依赖的政府体系领导软弱、国家政治分裂和战争频繁,故在这几十年中农业部门的发展始终无法得到有效地支持。
二、农业经济数字化管理制度的初设
近代化的农业法制和管理制度,只是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制度结构,其效率的实现还要借助于近代农业制度结构中相关制度的完善。而传统的经济管理方式,往往使制度安排者和对象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鸿沟——政策与实际之间脱节。于是,实现农业数字化管理的需求成为中国农业近代化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此时,中国农业调查统计制度的出现和逐步完善,提高了农业管理领域的效率。
1907年,清政府宪政编查馆设统计局,农工商部设统计处,完成两次《农商统计表》。尽管这些统计数据十分简略,却是中国使用数字方法反映农业生产情况的发端。北京政府承袭清末旧制,中央各机关都设有规模不大的统计机构。1913年,农商部专设统计科。1914—1924年,统计科先后完成《农商统计表》9次,对农家户数与田亩面积、农家户别耕地的多少、农产品、桑田与茶田面积、蚕茧、蚕丝、茶、荒地、农佃灾歉和农会等方面进行了纪录。但是,较为全面准确的年份仅有1914年和1918年。此后,中国政局动荡,使得全国性的农业普查中断。
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统计处,曾计划做一次全国性农业普查,但因经费不足而放弃。仅在江苏省江宁县做过调查一次;其他调查均采用通信调查方法,涉及各省农户及耕地、重要农作物耕作面积及产量、佃农分布状况、试验农产预测、小麦播种时期研究、租率调查等方面,并将调查经过刊布于立法院所办《统计月报》上。
1931年,国民政府主计处成立,立法院统计处并入该处下属统计局。主计处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农业统计事业在制度化、规范化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1932年,统计局主办的《统计月报》(1-2月合刊)农业专号,将1924—1929年,25省1781县(全国28省1935县)的稻麦杂粮种植面积、产量及产值的统计结果刊载。中国农民银行经济研究处编印有《中农月刊》[10]。1932年,实业部统计长办公处成立,创办《实业统计》双月刊,载有各种农业统计;1930年,铁道部发表《各新线沿线经济调查报告书》;1931年,实业部中央农业试验所成立,该所农业经济科举办农家经济、米价、农村经济调查,调查结果刊登在《农情报告》上;农村复兴委员会在全国各县进行农业抽样调查;各省、市建设厅、社会局定期举办有关农田、灌溉、产销、农村金融的调查;此外学术团体、商行、轮船公司、个人也根据其业务需要和已收集的资料,对农业做出较为准确地评估。尽管这些调查所使用的统计方法和内容的侧重不同,但它们都基本上采用了经济统计和社会调查的一般原理和方法,为政府适时调整农业政策促进农业近代化提供了有效参考[11]。
三、双重努力下的近代乡村制度供给
20世纪初,中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渐分解,经济的变革必然产生建立近代乡村制度的需求。在整个近代农业制度结构中近代乡村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在农业近代化进程中具有基础性的功能。因此,向农村输入近代化因素,提高乡村的近代化水平,成为一场参与广泛而影响久远的制度设计潮流。
就政府是制度变迁供给主体这一点来看,历届政府所作出的努力和改革层面各不相同。北京政府时期,乡村制度近代化的设计主要依靠学者和社会活动家们进行自下而上的试点改革方式来实现,并直接促成了乡村建设运动。
(一)民间模式 1920年,晏阳初提出“乡村建设”理念,创办“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并选择河北定县进行以识字教育为中心的乡村建设实验。1927年以后,乡村建设逐渐成为一种潮流。20世纪30年代,出现了以梁漱溟为首的山东邹平乡村建设实验区;中华职业教育社所进行的江苏徐公桥等实验区;江苏省立教育学院所从事的各实验区;金陵大学农学院所举办的安徽乌江农业推广实验区,共计有600多个从事乡村建设工作的团体和机构,实验区总计达1000余处,其中以邹平和定县的实验区为典型[4](404-407)。
中国的乡村建设运动,振兴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对乡村政治进行制度改革,提出“村本政治”,把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作为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推行农业经济企业化和市场化建设,把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好途径;普及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为农村乃至国家的近代化建设培养新型农民,构筑社会改造的基础。尽管此时期对近代乡村制度的探索只在局部进行,但在条件容许的前提下,经过量的积累,为中国农村发生质的飞跃奠定了基础。
(二)政府模式 新型的保甲制度。运行数十年的乡村自治体制并没有给乡村社会带来生机,一如其旧。日渐恶化的乡村现状不能不引起人们对乡村自治制度的不满,同时,现行的乡村制度也不能满足政府对于基层社会控制的需求。因此,国民政府将保甲制与近代化的乡村自治体制融为一体。这样既有效的利用传统保甲制度的强控制作用,也保留了乡村自治体制的权威价值。其与传统保甲制不同的近代化特征就是:保甲制被完全纳入正式的权利体系;明确了保甲长作为一级权力的地位。结果,这颇具特色的乡村制度安排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得以推广[12]。“政府主导、服务型”乡村建设模式。1934年,国民党在江西开展乡村服务运动,从管、教、养、卫等方面展开工作,试图探索一条以政府为主导、服务农村为特点的改造模式:对传统农村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在乡村建设中的作用;管、教、养、卫协调发展;发挥农民在社会改造中的作用。使政府整合农村社会的能力加强,在服务区建立了农场、林场;建筑民众会场和乡村公园、修路架桥、整理街道、修水库、修抒堤、设农仓;完善乡村学校、乡村医疗设施,农村面貌为之改观。从而提高了区域农村自治能力、教育水平、农民生活和农技知识,冲击了农村宗族观念,培养了各种新式农村实用人才,为江西传统农村社会注入了近代性因素[13]。
四、近代农业经济制度的供给
(一)赋税制度的近代化 民国初年,赋税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反而成为阻滞农业近代化的沉重负担。北京政府的田赋收入多被地方截留、挪移,因此其在中央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各地田赋正额及附加的增收和强迫性的预征、摊派,对农村社会经济破坏严重,使农业近代化缺乏必要的政治保证和经济基础,造成了1920年代的农业衰败。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和地方收入标准案》,明确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整理关、盐税,废除厘金,开征统税,举办所得税、营业税等,赋税结构因此大变,形成了中央以关税、盐税、统税为支柱,地方以田赋、营业税为主的赋税结构[8](207)。标志着民国税制的进步。
但是,田赋划为地方税后,各地有需用则横征暴敛,附税一度超过正税二倍多,导致农村经济衰败失衡。1934年,国民政府实施《整理非法捐税程序》,成立地方捐税委员会,开始田赋整理。1934年2-12月,全国23省市共废除税目3000余种,废除和即将废除税款3000余万元[14](485)。并出台《整理原有田赋及制度和实行土地新税则》,拟定十一种整理办法[14](472-479)。但终因政治分裂、政局动荡,政府军费支出巨大等因素,田赋整理的努力最终失败。另一重要的农业税制改革就是“二五减租”,其目的在于解决清末以来日益严重的土地租佃问题。在减租过程中政府为保证改革的实施和深化,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省也颁布了针对二五减租的相关法规。在实施中,由于利益集团阻挠,举措滞后等原因仅浙江省取得一定成效。1932年后,减租完全陷入停顿状态,减租令终成空文。
以上这些新制度安排,本应具有的激励经济活动主体——农民的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反而让农民对政府的合法性产生严重质疑。
(二)金融制度的近代化 20世纪以来,持续的农村金融枯竭一直是一个困扰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寻求建立近代农业金融制度的需求由此产生。
1912年,北洋政府始设农业金融机构劝业银行,公布劝业银行条例。1918年,中国农工银行创立,以农工融资振兴工农业为工作中心。1928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正式开农业金融之先河,专营低息贷款,调剂农业金融。1935年,江苏省农民银行放款2475万元,用于种籽、肥料、机油、原料、畜本、农具、蚕本、茧本、救旱;担保方式为信用放款、田单契押款、动产押款、耕牛押款;放款对象以合作社为主,月息不过一分,期限一年,对合作事业的发展贡献很大。同期,浙江出现了以低息放款于合作社,再转放款于农民的中国农工银行杭州分行,以及各县农民银行和借贷所,月息最高一分,偿期半年至三年。
1933年,中国农民银行成立,为农业金融的中央机关。规定农业放款不少于总额的60%,放款对象以合作社为主,动产抵押给信用合作社月息一分,合作社对社员月息一分一厘,非社员一分二厘,最高偿还期五年。1935年,中国农民银行放款3984.6万元。中国银行由农业放款委员会主管农村金融,业务集中在农产抵押放款、农民小额贷款、合作社放款三项,1935年底,放款区达9省80县,合作社2814所,农家12.6万户。1933年,上海银行成立农贷部,1935年放款达608余万元,分布10省72县,承贷合作社及仓库900余所。1935年,中华农业合作贷款银团开办,1936年发放农贷250万元。1935年,交通部邮政储蓄金汇业局试办农产押款,每户以2000元为限[7](356-364)。截止1936年,全国共成立农业银行32家,虽大多名不副实,但对活跃农村金融起到重要的作用。另外,国民政府的废两改元与币制改革,对农业经济也有促进意义。
1926年,国民党二大决议提倡农民合作事业。1931年,国民政府《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规定:合作社的种类为信用合作社、供给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运销合作社、利用合作社、储藏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其他合作社,凡得到正式许可的合作社可以“呈请财政主管机关酌免税捐”[7](283-292)。1934年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上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的团体;可从事农业和工业用品及产品之购销、金融互助、社会保险等事项;可以“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7](305-315),由此,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迅速发展,为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935年底,全国有农业合作社25842家,其中信用合作社16118家,占62.37%;90%的成员是自耕农和佃农,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银行提供的社外资金,以生产性放款为主要业务[7](331-332),对农村经济的复苏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35年,国民政府为了完善合作事业,使合作社运行制度化、科学化,在实业部设合作司主管全国合作行政事项;在全国经济委员会设合作事业委员会负责技术推广人员培训[7](339-346)。
农业仓库对农村金融也有活跃作用。1936年,农业仓库发展为449所,其业务主要分布在苏、鲁、鄂、皖、沪、陕、湘等省市[7](364)。近代中国各类农业金融机构的建立,对解除农村金融枯竭,激活农村经济的作用显着。
五、中国农业制度近代化供需的矛盾
1912-1937年的历届中国政府在近代化的农业制度供给中,初步实现了保护性、生产性和产权再分配。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及先天不足,这一时期中国农业制度的近代化存在着严重不足。因为,制度变迁是一个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换过程,制度能否发生作用取决于很多因素。
国家性质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根本方向。民国政府的阶级属性使其制度变迁朝向榨取其他阶级或集团收入的方向发展。关于“二五减租”和田赋整理中的农业立法不可谓不完善和充分,除浙江省成绩较为明显以外,其他各省成绩绝少,最终国民政府自废条例,停止推行;其所颁布的《土地法》和《土地施行法》,或不切实际,或大部分成为一纸空文。其原因为:国民党的一党专制,必然导致其把统治阶级利益凌驾于占社会大多数的农民利益之上;国民党为城市党,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存在不完全信息和主观主义的特点。
制度变迁需要一般性和稳定性。近代中国政治分裂,战争频繁,使设计良好的农业制度不能产生效率。制度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生产关系的调整,有效的制度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无效的制度阻碍经济发展。制度的一般性要求,制度不应在无确切理由的情况下对国民实行差别待遇,但是,1912-1937年间,纵使中央政府设计了多么完美的旨在促进农业近代化的制度,都因为各利益集团的阻挠与执行不力而落空。国民政府曾多次决心减轻农民负担,但最终都失败了,因为改革必然触动旧有的生产关系损害利益集团的权利。虽确立了农业统计调查制度,但始终没有完成全国农业普查;赋税、金融改革和统一市场的形成也因频繁的战争无法开展;而且使其中绝大多数制度建设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基层政权的腐败低效。
民国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缺乏开放性。因为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民国政府自身的既定路径,它的农业制度近代化陷入了无效率的锁定状态,缺乏适应新环境的创新行动,致使中国农业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有效率的制度支持,农业总体上呈现出一种衰落的趋势,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借助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来扭转局面。
综合地看,这近26年里对农业制度近代化的需求促成了中国农业的近代化趋势,尽管这种变迁的主要方面很不足。总之,正如大部分断代史学家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20世纪前半期中国农业发展的全部经验证明,只有制度上的改革以及由此推动的先进技术的投入,才会使中国的农业近代化问题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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