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7亿判无期的理由:1+3=1


曾经的天隆仓、香巴拉大酒店,都与近日来轰动全省的原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洪生涉嫌贪腐案有关。王洪生在位期间,先后以单位或个人,或亲友的名义投资,成立“中威”“中盛”等十多个公司,投资运作,涉案价值高达4.7亿元。

2009年4月27日,经认真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洪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涉案总价值4.7亿元,依此,分别判处王洪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6年,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月3日《山西新闻网》)

该文并没有交代王洪生四项罪名所涉及的金额分别有多大,但就“涉案价值高达4.7亿元”而言,随便一项罪名的涉案金额恐怕都不会太少。以现有法律分析,太原市中级法院这种“1+3=1”的判决结果,在表面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根据《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就有: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王洪生所涉的四项罪名看,可以判处比无期徒刑更高刑的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两项。那么,王洪生只要在这两项罪名中没有达到死刑的量刑标准,最高也就只能按照所犯的“挪用公款罪”单项罪名被最终判处无期徒刑;再进一步讲,即使王洪生在此四项罪名之外还犯有其他多项罪名,只要单项罪名不至于被判处死刑,他最终仍将只获无期徒刑。

由于有了这样的微妙关系,王洪生各项罪名的涉案金额或许就有“调整”的可能了,尤其这“贪污罪”、“受贿罪”有时候和“挪用公款罪”还真的不是太好区分。

目前“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这就极有可能导致,一些贪污、受贿的款项,会变成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公款。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曾引起民众极大的关注,更多的声音认为应该取消这项罪名;习水公务人员性侵幼女案,使“嫖宿幼女案”的荒唐浮出水面。

中国作为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数罪并罚”中对死刑的定义无疑是准确的,因为“死刑”即“极刑”。但“数罪并罚”将单项罪量刑为“无期徒刑”的也给予同等待遇,就显得毫无道理了。

因此,王洪生案中“1+3=1”现象,也是中国法律的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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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一国企老总贪污受贿4.7亿被判无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