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一审,泰格林纸集团又成关键!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09年6月5日)
因北京大唐诚信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培训师姬涛在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提供精细化管理培训服务的过程中,涉嫌侵犯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的著作权,2009年4月28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本人对大唐诚信和姬涛的起诉,2009年6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案的来龙去脉及进展是:
一、关于湖南泰格林纸集团的《精细化管理》培训项目:
2月12日9:50,本人第一次接到大唐诚信刘仁的电话,说其有一家客户要在3月中旬培训精细化管理,邀请本人去讲课,谈妥课酬7000元/天,讲两天。当天中午,本人将《精细管理工程》提纲和本人有关信息发到大唐诚信刘仁的邮箱。
2月13日11:36:21,本人收到大唐诚信刘仁发来的主题为“泰格林集团《精细化管理》调研资料!”的邮件,邮件中写到:
刘老师,您好:
附件中是关于泰格林集团的关于《精细化管理》培训项目的调研资料,发给您做为对培训内容调整做参考。
备注:泰格林集团的高层领导对此次培训也非常的重视,这次培训内容集团领导是要亲自把关的,这次麻烦刘老师多费费心了。
2月13日11:44:34本人回复大唐诚信刘仁,邮件中写到:“讲课的内容中包含以下内容。课纲不用调整了。”
2月13日11:51,本人收到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的短信:
刘老师您好,程航那边我已经解释清楚了。□□□(注:涉及商业秘密,省掉39字。)另外对于您的终端价格,我定会在第三方给以配合和保护。我已通过北京方面给您发了一些有关课程的信息,还有需要我提供的,请及时告知,我尽全力配合,使效果达到最佳。顺祝工作顺利身体健康,期待您的讲课。
2月13日14:27,本人接到大唐诚信刘仁的电话,说培训时间为2月底或3月初的两天,我说时间可以。
2月13日14:59:27,本人接到大唐诚信刘仁的电话,建议本人对讲课提纲做些调整,并发《精细管理工程》PPT。本人说:提纲不用调整,凡是内训,我都要提前一天到企业调研的,讲课的时候,将根据调研的情况,再相应调整,我一会把讲课幻灯发给你,如果泰格林纸集团不满意,可以换其他老师讲。
2月13日15:34:03,本人把为泰格林纸集团准备的《精细管理工程》PPT,发给大唐诚信刘仁。
2月14日14:35,本人收到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的短信:
刘老师您好,课件我已经拿到,您对孙怀念编的那本精细化管理操作方法与策略评价怎么样?我们要先给所有管理者发本书。
本人回复:没有看这本书,无法评价。培训时间确定了吗?
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回复:好,下周应该可以了。
本人回复:2月26日,我在华电集团讲管理创新与精细管理工程课,别撞车了。
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回复:好的。
2月27日,本人给大唐诚信刘仁打电话,问泰格林纸集团培训时间是否确定? 大唐诚信刘仁回答:泰格林纸集团还没确定培训时间。
3月4日——3月6日间,本人联系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得到的信息是: 大唐诚信已与姬涛合作,请姬涛为泰格林纸集团讲完精细化管理课了。
3月7日,本人发邮件给大唐诚信([email protected]),并抄送泰格林纸集团([email protected]),邮件中写到:
大唐诚信:
在湖南泰格林纸业的精细化管理培训的项目上,你们的做法太不诚信了。不过,也要“感谢”你们。
二、姬涛原助理张先生提供大唐诚信侵权线索:
姬涛曾于2007年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由于这次讲课中,姬涛抄袭了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中的“四细”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等核心内容,构成了侵权,本人于2009年3月2日起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
4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姬涛的助理张先生对本人说:
在泰格林纸集团的精细化管理培训项目上,我们事先不知道大唐诚信与刘老师谈好了,要是知道的话,我们就不会去的。刘仁给我们说,已经与泰格林纸集团签订协议了,并发来修改后的讲课提纲。修改后的讲课提纲是在姬老师的讲课提纲中,增加了“六精”的内容,我们一看就知道是增加了刘老师讲课的内容,所以,我们没有答应;刘仁说这是泰格林纸集团的意见,于是,姬老师就与泰格林纸集团商量,说不能讲“六精”的内容,泰格林纸集团最后同意还按姬老师以前提供的讲课提纲讲课。
因为4月13日姬涛助理张先生提供了重要线索,而且表现了一种诚意,于是,本人让步同意和解,姬涛就其2007年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抄袭了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中的“四细”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等核心内容,向本人表示歉意,并赔偿n千元,本人撤诉。
4月14日7:39,本人发短信给大唐诚信刘仁,短信中写到:昨天在朝阳区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处理了姬涛2007年的侵权一案,也了解了你们在湖南纸业培训项目中的擅用我的课纲侵权做法。希望你们尽快妥善处理。
4月14日7:46,本人发短信给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昨天在朝阳区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处理了姬涛2007年的侵权一案,也了解了你们在湖南纸业培训项目中的擅用我的课纲侵权做法。希望你们尽快妥善处理。(刘先明给刘仁的短信,届时如许取证,请配合。)
4月14日7:46,本人转发短信给姬涛:昨天在朝阳区法院,以适当的方式处理了姬涛2007年的侵权一案,也了解了你们在湖南纸业培训项目中的擅用我的课纲侵权做法。希望你们尽快妥善处理。(我刚发给刘仁的短信,请将刘仁发给你们的提纲发我邮箱,[email protected])
4月14日12点左右,姬涛的助理张先生赶到北京西站,在软席候车室与本人见面,姬涛的助理张先生说:昨天说的那个讲课提纲,刘仁不是通过邮件发给我们的,我们没有他的邮箱,他是在QQ上与我讲的。
本人对姬涛的助理张先生说:建议你们马上与刘仁沟通一下,请大唐诚信尽快妥善处理这件事情,不然的话,我一旦掌握了侵权证据,就会起诉大唐诚信的,到时候,他们是第一被告,你们将可能是第二被告。
4月16日,本人撰写了《刘先明致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大唐诚信、姬涛的公开信》,发表在本人的博客上,并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发给大唐诚信。
4月22日,本人发短信给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经理汤先生,短信中写到:
如果方便,请将姬涛在你单位讲课中涉及“四细”、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的幻灯发我邮箱,[email protected],谢谢!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经理汤先生回复到:
您致我公司的公开信我公司都知道了。昨天我认真仔细的看了姬涛的大纲和课件,他在我公司上课没涉及您的内容。当时是我觉得您有些观点很好,希望他能讲,但是他没答应。在这件事情上,确实帮不上,这也是我之前一直没回复您的原因。
本人又短信到:大唐诚信3月2日前发给你们的姬涛的讲课大纲和幻灯中,没有“四细”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这不合常规。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经理汤先生回复到:呵呵,这个真没有,这是我最后一次给您回信。至于您在网络上给我公司造成的影响,目前并无不利,我们不会出来说什么,没这个必要。
三、6月4日一审,焦点再次落到湖南泰格林纸集团身上:
本人起诉大唐诚信、姬涛的两点是:
1、大唐诚信擅自将本人研创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六精”等内容提供给姬涛,供姬涛商业性使用,大唐诚信的侵权动机和行为,已经形成。
2、姬涛2007年9月23日为广西花红药业集团公司、2008年11月29-30日为吉林省红石林业讲课中,抄袭了本人研创的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精细管理工程》中的“四细”,这种有侵权影响的讲课,对其到湖南泰格林纸集团讲《精细化管理》,会起到一定作用。换句话说,2009年2月12日左右,大唐诚信将姬涛的《精细化管理》讲课经历和讲课大纲,提供给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其中会有部分内容涉嫌侵权。
对于本人的指控,大唐诚信刘仁辩称没有向姬涛提供《精细管理工程》中“六精”等内容;姬涛的代理张先生也当庭推翻以前说的刘仁曾通过邮件发大纲或通过qq方式修改大纲的事情。
6月4日,在法庭上,大唐诚信和姬涛一方都没有提交姬涛2月12日左右提供给湖南泰格林纸集团的《精细化管理》讲课经历和大纲,也没有提供姬涛3月初在湖南泰格林纸集团讲《精细化管理》的幻灯。
此案遇到两个证据问题:
1、姬涛原助理张先生4月13日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对我说的话,以及4月14日中午在北京西客站对我说的话,我没有录音。
2、大唐诚信2月12日左右提供给湖南泰格林纸集团的姬涛《精细化管理》讲课经历和大纲,以及姬涛3月初在湖南泰格林纸集团讲《精细化管理》的幻灯。我还无从获得。
现在,指望大唐诚信、姬涛诚实承认大唐诚信曾侵权性使用本人《精细管理工程》的“六精”,以及指望大唐诚信、姬涛把2月12日左右向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提供的《精细化管理》讲课经历和大纲拿出来,看来是有难度的。
另外,4月28日上午,正当本人在北京朝阳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曾接到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的短信:刘老师你好,我知道你不会接电话,我只想问你,这样有完没完的闹下去,目的是什么。是要我们公司向你道歉还是要我们举证姬涛侵权?道歉我们不存在,举证的话我无证可举。
也就是说,把获取证据的希望放在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汤经理的身上,也是有一定难度的。
所以,现在只能把希望放在湖南泰格林纸集团董事长吴佳林的身上了,希望声称“做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公民”的吴佳林,责成本单位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以“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公民”的姿态,向北京朝阳法院提供以下资料或信息:
1、2月12日左右,湖南泰格林纸集团从大唐诚信、深圳鼎立收到的姬涛的《精细化管理》讲课经历和大纲。
2、是谁直接向姬涛提出来增加使用刘先明的《精细管理工程》的“六精”?《精细管理工程》的“六精”又是以什么方式传到姬涛那里的?
3、3月初,姬涛在为湖南泰格林纸集团讲课时,用的讲义或讲课幻灯。
北京朝阳法院如果获得了以上三个证据,我相信,此案的审判,就会变得简单、清晰、准确,就能做到:
1、不冤枉一个遵守《著作权法》的人。
2、不放跑一个违犯《著作权法》的人。
3、不让本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因湖南泰格林纸集团的精细化管理培训,而遭受侵权。
对于一些讲师抄袭我的作品,如果牵连到讲师的合作机构,我主要打击的对象是抄袭的讲师;如果牵连到客户,我主要打击的对象是培训机构和讲师。
比如:王金升抄袭我的《精细管理工程》,并发表在“培训在线”上,我开始只起诉王金升;当王金升顽抗性提出管辖异议的时候,本人才不得已先撤诉,后起诉王金升、“培训在线”。
6月4日晚,我给姬涛发短信,短信中写到:
姬涛:我把大唐诚信列为第一被告,你的律师说花红药业应另案处理。你应明白其中含义。王金升因顽抗已连累“培训在线”公开道歉。我不希望因你们顽抗,也连累泰格林。明天上午10点前,看你们的态度,否则,后果自负。
并将此短信转发给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经理汤先生。
网友们看了上述的内容,肯定有点累了,说两个有关本案的笑话,放松一下吧。
1、4月13日,姬涛当着法官和他请的律师的面,已经就其在苏州开元集团讲课中,抄袭我的《精细管理工程》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进行了道歉并赔偿了n千元,本人撤诉和解了。
6月4日,姬涛换了一位律师,该律师又对《精细管理工程》和《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的权属提出异议,竟然指控我剽窃了2003年第2期《化工质量》上的《谈质量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一文(作者: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树兵马萍)。
也许姬涛的律师事先不知道,早在2007年9月14日,李树兵就引用我的文章的内容,但没注明,构成侵权,表示了道歉。
6月5日,我给李树兵打电话,讲到此事,李树兵当即电话姬涛和北京朝阳区法院,表示不同意姬涛拿他的《谈质量管理中的“跑冒滴漏”》一文当证据,并明确说明2007年已经与我达成和解,不希望卷入本案中。
2、6月4日,姬涛的代理张先生在开庭前介绍自己时,说到:无业,因为刘先明在网上发布了一些我没讲过的话,我被公司辞掉了。
如果姬涛的原助理张先生4月13日没对我讲过相应的话,我却说张先生讲了,那我不是诬陷了张先生吗?张先生完全可以告我诬陷罪嘛!
如果姬涛的原助理张先生4月13日没对我讲过相应的话,张先生原来所在的公司凭什么辞掉他呢?姬涛为什么不继续让张先生当助理呢?
关于大唐诚信在姬涛讲课大纲中增加本人的《精细管理工程》中“六精”的事情,姬涛的代理张先生已经有三种说法了,这次关于“无业”说法,是真是假,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