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物权法(26)


 

解析物权法(26

 

陈绪国

 

 

【原文】〖事实占有〗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析】〖先占先买权

本条款,赋予原占有人以获取动产所有权的优先权,原动产物权人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可以让事实占有人优先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这种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发生效力。

 

◎〖占有先行

有的学者,将此条款解释为“先行占有”,并且被写进教科书。笔者认为,本条款的重心,在于“占有先行”,即先行占有动产权利人,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有权先于他人获得该动产,这种权利,就是先占先买权。“先行占有”,只是先行获得动产的占有权,不是先行获得动产的所有权。事实上,当事人已经行使了占有权。“先行占有”,是当事人从一个占有权人平调为占有权人;“占有先行”,是当事人从一个占有权人提升为所有权人。这是内质上的差异。

何谓占有?占有,就是占据,持有的意思。占有,到底是事实,还是权利?亦或二者兼有?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有争论。本人认为,占有人与所有权人有合同、协议的公平占有,既是事实上的占有,又是具备占有权的占有;占有人与所有权人无合同、无协议的非公平占有,这是事实上的占有,不具备占有权的占有。例如,张三有一辆汽车,通过合同、协议的形式租给李四,李四就占据、持有这一辆汽车,获得了使用权。这种双方认可的占有,是无瘕疵的占有,因而,占有者从事实占有中获得了一种权利,即协议使用期内的占有权。如果张三的汽车被李四偷盗占有,只能说明李四是事实占有、有瘕疵的占有,李四不具备法定的占有权。

占有与所有,占有权与所有权容易混淆。如旧版《现代汉语词典》对于所有权的解释是:“国家、集体或个人对于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占有权。所有权是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它是生产关系上的所有制在立法上的表现。”其实,在公有制与计划经济社会里,占有权成为“类所有权”、“亚所有权”也许真的存在。但是,物权法的出台,重新定义了所有权,占有权只是所有权四大权能的一种而已。

占有先行,包含占有者先行,为什么可以获得优先权?为什么可以先于他人获得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动产占有人由事实占有自动演变为占有权人。这种占有权是有代价的占有。动产的所有权人不能够随意取消、剥夺占有者的占有权。如果要取消、剥夺其占有权,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例如张三的一辆5吨的货车,出租给李四使用,于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李四每月支付张三租金3000元。张三欲出售这辆汽车,首先应当考虑将汽车出售给李四,否则,就会影响李四营运,并且需要向李四支付大笔违约金。权衡轻重,张三将这辆5吨的汽车出售给了李四。

——根据物权法本条款规定,李四在购买这辆汽车并且在机动车辆管理所过户登记以后,李四才能取得排他性的财产所有权。在此之前,李四虽然具备了汽车的占有与占有权,具备了占有先行的资格甚至优先权,但是不具备排他性的权利。

占有先行,占有者先行,能否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优先权,是有条件的。例如,张三出租给李四的车辆,双方履行合同无争议、无瘕疵,双方一直很满意,这就没有话说了。如果李四一再拖欠张三的租金,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张三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将汽车转让给他人。在这种情形之下,张三的优先权因自己的原因而丧失。

另外二种占有,也是事实占有,但占有权不成立,占有先行不成立,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优先权也就不成立。上述已经举过一例,如盗窃犯的占有,这些都不成立。另外一种情形,譬如,张三免费借给李四一台设备使用,因为张三未收取李四的钱物,所以李四的占有,也只是事实上的占有,不具备占有权,也不具备占有先行、占有者先行,也不具备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优先权的对价条件。但是,上述两种占有人,盗窃犯能否获得平等竞买权,情况就难说;其他占有人,如借用设备的李四,虽然没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有平等竞买权。

综上所述,占有先行是“一拖四”形式:“一”是指占有人与所有权人存在合约,并且双方的经济关系是稳定而守信的,为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提供了合作的机遇,占有人在所有权人转让动产时享有优先权。“四”是指四种情形削弱或终止了先买权:一是占有人虽然与所有权人之间订立占有、使用动产物品的合同、协议,但因占有人多次不守信用,使合同不能正常,所有权人遭受了经济损失,占有人的先买权自动撤销;二是占有人的占有,与所有权人未发生对价关系,只是一般的借用或享用,存在事实占有,不存在占有权和先买权;三是盗窃他人财物的占有人,虽然也能够构成事实占有,但是明显的有瘕疵的占有,肯定不具备占有权和先买权;四是占有人对于代管物的占有,是没有使用权和占有权的占有,肯定不具备占有权和先买权。以上四种情形,是主要情形,当然还有其他不符合肯定不具备占有权和先买权的情形。

本条款的交付形式,与其他动产交付形式有所不同。一般的动产交付,是即时交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条款的交付,是先使用后交付。并且,受让人已经是事实占有人,并且充当了占有权人和先买权人。法律认定这种占有权人是合法的准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成为所有权人,其前提条件是“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排除了不当所得的可能性。

 

◎〖物的先买权

物的先买权,因事实占有而获得。占有先行是过程,获得所有权是结果。在这方面,西方物权法比中国物权法更认真。

物权法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的条款,共5条,相当单薄。而德国物权法的第一章便是“占有”,共有19条。它包括了占有的取得、占有辅助人、占有的终止、可继承性、暴力、占有人的自助、占有辅助人的自助、因占有被侵夺的请求权、因占有被妨害的请求权、侵夺人或妨害人的抗辩、占有请求权的消灭、一部占有、共同占有、占有人的追寻权、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间接占有的转移、再间接的占有、自主占有。另外,第三章第三节第五目中还有“先占”条款7条,其他各章也散布了一些,总数多达100多条有关占有的条款[1]相比之下,中国的物权法实在是太差了,很多条款令人发愣。

德国物权法第六章是“先买权”,从第1094条至1104条共11条。第1094条介绍“物的先买权”的概念。有2款,第(1)款是“土地可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对所有人享有先买的权利的方式设定负担。”这是指土地的租佃人对于土地出租人出卖土地,享有先买的权利,并且由出租人承担这一责任(负担)。第(2)款是“先买权也可以为另一土地在其时的所有人的利益而设定。[2]这可能是另外一种意思的先买权,承租土地人向出租土地者购买土地,不限于购买承租人承租的土地,也可以先买权的形式购买其他地块的土地。

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的“先买权”是动产物权的形式,比较不动产的“先买权”相对简单一些。

严格地说,本条款乃至本全节,关于动产交付、占有和先买权需要增加4倍以上的条款。因为物权法是宜细不宜粗。越细越明白,越粗越不明白。

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注释:

[1]《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221214页,第234235页及其他各页。

[2] 《德国民法典》(物权法编)第261263页。

《德国民法典》杜景林、卢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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