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组织部关于周森锋涉嫌抄袭的说法,暴露了“三不严”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09年6月26日)
关于最年轻市长周森锋在硕士期间涉嫌论文抄袭,襄樊市组织部表示,如果周森锋论文真涉嫌抄袭,其指导老师或刊发论文的杂志 社应该负相应责任。作为组织部门,他们当时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对周森锋研究生期间所做论文进行考察,而且当时引进周森锋也不是组织部一个部门能够决定的。
看了襄樊市组织部的上述说法后,我认为,襄樊市组织部的说法,暴露了“三不严”。
一、对于组织工作,缺乏严格的要求:
我在《打击抄袭,需要“六管齐下”》一文里,写到:
各单位都要做好防抄袭和反抄袭的工作。
很多人不讲诚信和道德,为了学历、职称,大肆低级抄袭或高级抄袭,因此,各单位在审评学历、职称的时候,不能仅看其是否发表论文,还应看看其发表论文是否有抄袭的可能。另外,当学历、职称评审后,如果发现有人发表的论文是抄袭的,就应该取消其相应学历和职称,同时,要追讨其因欺骗性晋升职称而获得的各种利益。
襄樊市组织部在审核周森锋资料的时候,肯定能看见周森锋所发表的论文名称,既然网友能通过网络发现周森锋涉嫌抄袭,襄樊市组织部为什么就没有条件和能力发现呢?
二、对于《著作权法》,缺乏严密的认识:
在《与姬涛有合作关系的深圳问鼎、厦门英斯捷等培训机构请看过来》一文里,我写到:
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不希望有任何人违犯各种法规和制度,但是,如果有人违犯了有关法规和制度,却不能受到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惩处的话,那是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伤害,是对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和谐秩序的一种破坏,是对所有遵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人的一种不公平。
襄樊市组织部的人说:如果周森锋论文真涉嫌抄袭,其指导老师或刊发论文的杂志社应该负相应责任。
我认为,这完全不是一个有组织观念和法制观念的人说的话。如果周森锋论文真构成了抄袭,那么,周森锋就违反了《著作权法》,周森锋就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指导老师或刊发论文的杂志社是有相应的责任,但责任的性质是不一样的,指导老师或刊发论文的杂志社主要是审稿不严的责任。
三、对于周森锋涉嫌抄袭,缺乏严肃处理的准备:
在《刘先明在200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里的生动一讲——为泰格林纸集团、大唐诚信、姬涛讲著作权》一文里,我写到:
对于官员、培训师的抄袭,我一律是要严厉打击的,绝不让有抄袭行为的官员、培训师“跑”了或“漏”了。
在《媒体及时曝光有助于消除抄袭者所带来的侵权影响》一文里,我写到:
抄袭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抄袭是不规范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抄袭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讲,是一种破坏,抄袭是社会的一种恶性毒瘤,因此,对于抄袭,必须依法予以揭批和谴责。尤其是有一些教授、培训师,抄袭他人的作品,却恬不知耻、道貌岸然地在讲台上,给别人讲“诚信”、“规范”、“职业道德”,对于这类抄袭,则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更严厉的揭批和谴责。
反观襄樊市组织部关于周森锋论文涉嫌抄袭一事的说法,只讲“指导老师或刊发论文的杂志社应该负相应责任”,却未讲到周森锋应该负什么责任,也没讲到准备如何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