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取人和责权利统一相结合可根治腐败
科学取人和责权利统一体系化、制度化才能根治腐败,但全社会监督和法制保证也非常重要。
我们都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此,犯法的管理、企业精英变成“牢囚”也是罪有应得,符合奖罚分明。否则,岂不是默认“一日有功可百日杀人”的逻辑。然而从法律法规政策或成立反贪机构上去惩治腐败,只能是打击限制,不能根治。这些办法从来都是强制性的辅助性工具,而不可能是唯一或主要的工具手段。因为立法与司法操作间因人的主观、感情因素而存在相当大的偏差距离。至于高薪养廉,只是自欺欺人罢了。
根治腐败要用“责权利一致、法治监督、权力者素质人品”来综合治理。实现责权利一致和确保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就得按“生存公有发展私有规律”划分界定公私二类性质不同的社会经济体。即,凡发展私有经济体,因其具个体单元性、市场竞争性、赢利发展性、比较差异性,必须一律推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统一责权利。凡生存公有社会体,因其具公共社会性、计划协调性、福利生存性、整体均衡性,必须推行产权与控股均由“人大”代管动态监督的体制,并面向社会推行科举资格竞聘岗位契约考核法治行为的任人机制;产权监督或控股机构应通过社会事务所提取资料或向其咨询有关信息,并按考核期限安排或因需要临时组织考核专委,对行政长官、国企经营人员进行动态资格、业绩、行为等的考查。在社会经济管理遵循“生存公有发展私有规律”而完全按“计划消费市场生产”模式运作的同时,实施并规范个人或家庭财产、生产要素与需求情况以密码上(国家计划消费部门信息)网申报制度,没收来历不明财产,对渎职犯罪追求法律责任,是根治腐败的重要配套措施。
高薪虽能提高收入者的“名义守节”拒受小恩小惠,对于防止腐败却是起不到作用的;廉政风暴也只能使腐败行为一时收敛。实行高薪既要在责权利统一机制中运作,又要有上限、增幅约定、责权利挂钩配套等一系列法规规范。现在时尚年薪制,似乎年薪就是高薪。搞这种年薪制要先推行责权利统一与科学用人机制,取消一切不规范收入与待遇,防止年薪等于高薪的变相腐败。另建立举报属实提成奖也是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因腐败侵蚀的是社会或公体,其原告是全体人民。
综上,人的能力有限欲望无穷,有限能力创造出的资源财富有限,不能满足无限的欲望。因此,高薪不能养廉。科学用人机制和责权利统一是实现高薪的前提,也是根治腐败的制度要素,而法治监督只能是重要的辅助手段。人人都想当官、人人都能当的责易旁贷官无需“黄金手铐”激励。合格企业家的报酬由责权利一致保证、市场评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