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的“利己性”的定性


作者:刘保强

 

我在《对“人性本善”的证明》里曾提到“ 毋庸置疑,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类个体而言,与生俱来的属性,无非就是利己性和利人性这两个层面的本质属性。也就是其做为一个生物所具有的天然利己性和其做为人类的一员所天然具有的利人性。然而,利己性只能是个人所具有的个性,只有利人性才是人类的共性”,但并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充分而详细的说明,也没有对个人的“利己性”做出具体的定性。现在我又仔细考虑了一下,看看能否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为了能够彻底地认识人性,显然我们不能再从想当然开始了,而是应该回到现实中,从现实中的具体的人着手,从而逐步地抽象和概括出人的共性或者说人性来。在现实中,我们首先看到的是一些具体的不同的人,如:张三、李四和王五等等。那么这些在现实中的具体的人都有些什么样的属性呢?显然,张三、李四和王五等做为生物中的一员,他们必须具有生物所天然具有的自利性才能存活下去。否则,他们谁也无法生存。这样一来,张三就天然的具有利张三性,李四就天然的具有利李四性,王五等自然也天然的具有利王五等的属性。显然,这应该就是他们所具有的最本质的属性。当我们了解到这些基本情况,我们便可以对其展开进一步地抽象和概括。

 

在我们进行抽象时,我们首先发现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他们都有着共同的基本属性和生理特征,于是我们便可以对他们进行抽象,把他们这些具有共同的基本属性和生理特征的生物统称为人。这样一来,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他们便又有了一个新的共同的名字或者说代号“人”。此时,当提到“人”时便是指他们这样一些有着共同的基本属性和生理特征的生物。于是,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他们便也分别有了一个新的身份:个人。也就是说,他们所拥有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是人这种生物里的一个个体。或者说,是一个“个人”就是他们在人这一个群体中的共同特征。

 

在了解了张三、李四和王五等的上述情况后,我们便可以进一步得出:张三具有天然的利自己个体性和天然的利人性;李四具有天然的利自己个体性和天然的利人性;王五等也具有天然的利自己个体性和天然的利人性。这是因为张三、李四和王五等他们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生物“个体”,而且还是有着共同的基本属性和生理特征的人类中的一个个体。或者我们也可以说,他们都是人类的一员,人类的利益与他们直接相关,当提到“人”这个概念时,他们都有着一份子。所以,他们自然也就具有天然的利人性。当分析到这里时,我们发现张三、李四和王五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分别都拥有着相同的天然利自己个体性和天然利人性。也就是说,每一个不同的个人都具有天然的“利己性”和“利人性”。这样一来,我们就从不同的个人身上抽象和概括出了个人的共同属性,我们将其称为“个人性”或者说“个人的本质属性”。

 

显然,当我们从不同的个人身上抽象和概括出“个人性”或者说“个人的本质属性”后,还不能算做是已经找到了人性。因为“个人”并不能完全代表“人”,“个人”所表示的只是人类的个体,而“人”所表示的却是一个由所有个人组成的集合体。“个人性”或者说“个人的本质属性”所反映出的只是个人所具有的行为特征和共同属性,还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人类整体所具有的行为特征和共同属性,所以其只能算做是人的个性或者说个人的属性,还不能算做是人的共性或者说人类的属性!下面我们来试着从我们在上面概括出的“个人性”或者说“个人的本质属性”中进一步抽象和概括出人性或者说人的本质属性。

 

   毋庸置疑,“人”是一个表示群体的类概念,人所指代的是一个由所有不同的个人组成的集合体。显然,我们所抽象和概括出来的“个人性”是不能被做为人性来理解的,只有整个人类群体所共同拥有的特征和基本属性才能被看做是人性或者说人的共性,而不应该仅仅是所有人类个体的共同属性。当我们把所有的个人都放在一起组成一个人类的集合体来考察人性时,我们发现在个人的两个本质属性中的“利己性”便被排除出去了,只有“利人性”才能成为被人类群体所共同拥有的基本属性,才能被称为是人类的共性或者说人性。这是因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利己性”本身就是针对人类个体而言,现在是要找出人类群体的属性,自然没有它的用武之地。况且“利己性”对于不同的个人而言,虽然也有着相同的名称,但却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在一个群体中的不同的个人也不可能会有相同的利己性,所以利己性只能是人的个性,而不可能成为人的共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每一个人类个体所与生俱来的“利己性”和“利人性”这两个层面的本质属性只是我们每个个人都具有的“个人性” 只有“利人性”才是我们人类所共同拥有的本质属性——人性;“利己性”只是每个个人都具有的共同属性,是个人的属性,属于人的个性。个人的“利己性”应该被定位为是:人类个体的个体性;“利人性”才应该被定位为是:人的群体性。由于人是一个群体性概念,所以只有“利人性”才能被认为是人性。

 

说明:在起初考虑人性问题时,只是考虑到人性应该是人的“利人性”,而不应该是“利己性”,但并没有顾上考虑给“利己性”一个准确的定位。这样就为理解和交流带来了很多不便。前两天在与网友讨论时,又遇到了此问题,所以就仔细考虑了一下,来试着给它一个准确的定位。“个人性”是由本人提出的一个有别于传统观念的提法,我觉得虽然在观念上可能大家一时不好接受,但在细品之后其在逻辑上应该是完全可以说得过去的,欢迎大家一起来检验它!这个提法如果能行得通的话,它将彻底厘清人性问题!由于此文写的比较仓促,所以难免有不妥和不足的地方,欢迎大家提出质疑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