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税执法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地方税法制工作日趋完善,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税收执法环境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我们也必须正视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非常严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

      一、税收管理不到位和不规范的情况依然十分严重。一是欠税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办理延期纳税手续,欠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地方长期挂帐,未采取催缴等相关措施。企业有偿还欠税能力,而未采取措施收缴。二是日常征管、税收检查中明显存在遗漏税种的现象。有的有营业税没有城建税,有的有房产税没有土地使用税,有的高收入者没有个人所得税。三是个别单位征管资料与征管软件的数据严重脱节。

      二、执法程序不到位,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的现象依然严重。我们的税收执法资料中有的缺少必要的执法程序,有的缺少审理程序,有的缺少审批程序,还有的缺少相应的执法文书。

      另外,我们在税收执法工作中执法文书使用不当和填写不规范的现象也是比较严重的。如有的对税收违法现象数次下发同一执法文书,又不采取其他执法手段,造成执法手段软弱,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受到挑衅;有的纳税人拒签送达回执,执法人员束手无策,自己签字自己见证,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受到侵害;有的检查通知、执法文书或送达回执中漏填重要项目,甚至有的送达回执连送达时间都没有,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征管和稽查资料证据链不齐和证据不全的现象不容忽视。作为证据使用的稽查资料在证据链上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有的稽查资料在其所附的资料中根本无法核实税款的计算依据;有的对纳税人实施了行政处罚,但在其资料中无法找到违章违法证据的附件。这些案件纵然当时处理得再漂亮,也经不起历史的考验,距办铁案的要求相差甚远。

      四、个别地方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导致行政执法权力滥用。行政执法资格一般分为执法单位主体资格和行政首长审批资格,这些都是通过法律或法规确定的,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否则是违法。在我们行政执法的实践中,一是个别地方出现了分局或稽查办案,县局出决定的现象,执法主体混乱。二是执法文书管理不规范。盖了公章和局长私章的空白执法文书随意领取,先斩后奏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三是将执法审批权随意分解,个别地方搞层层下放。名义是提高效率,实则是加大了执法风险,隐患无穷。

      就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如何防范执法风险,建议:

      一、努力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增强对税收法律依据的理解

      税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不是一部单独的法律,而是法律体系。税务行政执法如果离开其他相关法律来理解带“税”字的法律,税法是很难贯彻到位的。建议我们不但要认真学好税收法律法规,还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新时期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必然要求。

      二、学会参照司法实践判断税务执法活动的正确性

      建议在税收检查执法过程中,我们除了要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多看税收方面的案例之外,还应该多注意了解民事、刑事方面的案例。

      三、正确对待税务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

      税收法律体系对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是很具体,如何把握征纳双方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乎地税的社会形象和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建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

      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从严把握:首先,必须解决好行政效能问题,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特别是领导干部在责任面前必须做到敢于干事不推诿,勇于担当不逃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执法审批权。其次,必须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多层面多渠道搞好法制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想干事、会干事,能执法、执好法的能人,让他们经济上有想头,政治上有奔头。再次,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搞好税收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最大化地防范执法风险。同时,要不折不扣地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健全防范机制,尽可能地防止执法违法行为发生和执法无意过错情况的发生。

      对纳税人的义务从宽把握:必须为纳税人解决好履行义务的环境问题。要下大力气着重解决税源控管、纳税评估、纳税辅导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进行税务执法时,必须分清相对人的行为是无意还是恶意,区别对待、区别处理,不能搞一概而论,伤害纳税人纳税积极性和对税法的遵从度。

      四、正确理解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

      盲目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出现风险的情况,已不是新闻了。特别是《公务员法》出台后,潜在的风险尤为突出。因此,建议我们在执行上级和地方政府的涉税文件时,必须三思而行。是法律的,应与上位法比对;是法规的,应与法律比对。基本原则是:部门法服从宪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规服从法律,规章服从法规。对那些已经出台的税收文件应当认真研究其合法性和时效性,以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的涉税文件,出台前要税务部门会签的,要坚决把好会签关,防止违规条款出现;不经税务部门会签的,文件一经出台,要立即书面请示政府要求废止违规条款,并在10日内书面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同时,对文件涉及的税收项目,要全面做好税收管理工作,不得因文件出台而不作为,执法犯法。

  五、认真好抓好执法中的细节

   细节并不一定就决定成败,但成败关键就在于细节。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方面的细节极易忽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文书缺失、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漏项和证据不全等;在审批过程中,领导签字简单化,不写法律依据,不批数量金额等;在执法文书送达过程中,纳税人拒签,自己签字见证或不了了之。这些细节都可能导致税务行政决定的无效,导致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败诉。建议各单位要按照市局的规范要求,把这些细节问题量化成硬指标,认真地抓一下,防范于未然,并与奖惩挂钩,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