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母亲的泣血呼唤:佳木斯检察院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冤案


 

一位母亲的泣血呼唤:
佳木斯检察院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办冤案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
 
我叫胡桂兰,是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受贿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被告人栾玉春的母亲。我的儿子栾玉春是原富锦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2006年,我儿栾玉春因抵制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向富锦市辖区收巨额缴税款而遭迫害报复。现将佳木斯郊区人民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佳木斯郊区郊区人民法院和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的有关情况向中央首长进行网上控告和申诉,恳请远在北京的首长在百忙之中高度关注这一严重司法腐败事件,将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启凡等人抢夺霸占去的几千万元国家税收如数追讨回来,早日挽回国家重大损失、还我儿子一个清白。
我儿栾玉春原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富锦市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2006年6月16日,他因挺身而出保卫国家税收被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事拘留。2006年7月24日,我儿子栾玉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我儿子栾玉春向有关部门控告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违法向富锦市辖区收缴税款和依法抵制这一违法行为而遭到诬陷迫害的有关情况。2006年12月16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启凡等将我儿多次抓捕、关押和非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效仿当年日本宪兵队的作法进行身心残害、逼迫他人做假证,之后以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将我儿栾玉春起诉至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
2007年6月28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郊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决我儿栾玉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做的唯一目的,是防止我儿栾玉春继续揭发控告检察院违法抢占数千万元国家税收罪行、使他永远闭嘴。我儿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焦健,李宏伟,李仁杰对我儿子栾玉春刑讯逼供;3,方正林业看守所管教刘学东,已释放原在押人员高楞镇的王希彬,被判一年半的在押人员尹凤祥能够证实我儿栾玉春被刑讯逼供,我儿栾玉春的辩护人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但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不予理睬;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违反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在每次对我儿子栾玉春进行询问时未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对询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对我儿子栾玉春所作的询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07年8月2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未对上述事实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作出(2007)佳刑二终字第十五号刑事裁定,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儿栾玉春不服上述两审判决,依法于2007年9月7日向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申请,办案人员是审判监督庭法官唐彩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然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受到李启凡等人的欺骗和操纵,自2007年9月7日接到我儿子栾玉春的申诉至今已经超过了一年零三个月,该院仍然违反法律规定,以种种借口予以推脱和制止,至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严重侵害了申诉人(我儿栾玉春)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
特别令人痛心和惋惜的是,几年来,由于受到佳木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启凡一伙人的敲诈逼迫、横征暴敛,佳木斯地区的外来投资商不堪其扰人心慌乱、而纷纷迁移逃避,当地经济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我市广大干部群众看在眼里、痛在心上。
综上所述,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据不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诉人(我儿栾玉春)的申诉作出书面答复,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恳请全国人大首长在百忙之中明察秋毫,责成黑龙江省政法委对这一冤案重新调查审理,还这一司法腐败事件的本来面目。同时,对制造这起迫害冤案的相关人员立案查处,并绳之以法。同时,对佳木斯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启凡一伙人贪赃枉法、强行收取几千万元国家税收入小金库和中饱私囊等重大问题彻查、并依法处置!
此致
 
敬礼
控告申诉人:黑龙江省富锦市苦难百姓胡桂兰
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