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异性陪浴”与“强奸”有什么区别?



“强迫异性陪浴”与“强奸”有什么区别?

    盛大林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据6月1日《新京报》)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前有很多论者认为邓贵大和黄德智的行为具有强奸的特征,邓玉娇的行为应该不属于防卫过当。而警方还是将邓玉娇的行为定性为防卫过当。警方之所以这么定性,显然是以黄德智和邓贵大的行为“非强奸”为前提的,警方对二人行为的表述是“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浴”。

那么,“强迫异性陪浴”与“强奸”有什么区别呢?根据近年来各地警方查处的情况,所谓“异性陪浴”实际上就是一种性服务,在这种服务中,被服务的一方赤身裸体,且鲜有不发生性关系的。也就是说,“强迫异性陪浴”基本上等同于“强迫发生性行为”,而“强迫发生性行为”不就是“强奸”吗?且不说邓玉娇不是性服务者,即使是,嫖客也不能强迫呀。

警方说,案发后邓玉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邓玉娇是怎么说的呢?据《广州日报》5月26日报道,邓玉娇前代理律师夏霖曾在一份《控告书》中详细介绍了案发的经过,这些叙述当然是出自邓玉娇之口,因为在此之前夏霖曾会见过邓玉娇,并进行了一天的详谈。据报道,当时“黄德智又脱其(指邓玉娇)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几次要离开,都被拉了回来,并被推倒在沙发上,尔后“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黄邓二人的行为与强奸何异?这难道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吗?

当然,警方的侦查结论并不是最终的认定。检察机关可以修正警方的定性,法院也可以不依公诉的罪名判决。而公正裁决的前提是真相的大白。我们希望邓玉娇和其他当事人以及目击者都能出现在法庭上,并让他们都有发言的机会。只有这样,此案的判决才能让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