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辨析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从该规定可看出适用的主体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而下文中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为“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因此理解是否一项股权转让是否应适用3号令的规定,需判断下列事项:

  1、转让方是否是3号令规定的主体?即转让方是否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含义比较明确,那么什么是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这个问题实际上与下一个问题一致,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如果转让标的被认定为企业国有产权,那么转让方一定是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2、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

  所以判断一个企业对外的股权转让是否适用3号令取决于该转让标的是否是“企业国有产权”。

  本文的基本逻辑是需要适用3号令的“企业国有产权”至少需要适用国有产权登记制度。如果一项产权根据国有产权登记的规定不需要进行企业国有资产登记,则该产权转让也不需要适用3号令。

  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国资产权[2004]125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以及《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的记载事项看需要登记的国有资产,包括:

  1、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各级政府 (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2、国有法人资本: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经与3号令中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定义比较,可见国家资本与3号令定义中的“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一致,国有法人资本与3号令定义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一致,定义中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属于立法技术中的兜底条款适用于一些极特殊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这也印证了上述本文基本逻辑的合理性。

  上述“国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中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比较明确,关键是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判断,《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中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定义是“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公司,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其中绝对控股概念也比较清楚,那么什么叫“相对控股”呢?

  可参考的文件有:

  1、公司法(第217条)中对控股股东的定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1994年11月3日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在股份制试点工作中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位应为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控股地位。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对股份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

  3、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其中因公司法为较晚颁布的法律,更具有参考意义。

  综上,可对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做一个合理的定义,即指国家(指各级政府 (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拥有该公司的股权比例虽不足50%,但因股权分散,国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影响,即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则该公司为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在判断时,如国家、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高于30%低于50%,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被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如低于30%,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被认定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另外,国有控股公司控股的公司也应被认定为“国有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