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种创新模式


  核心提示

  环保部门由于行政权限、技术手段、人员配备等限制,对于涉及环境的各方面掌控、调度往往力不从心。“河长制”有效地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基本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河长的主要责任是:组织编制并领导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深入开展。“河长制”由江苏省无锡市首创。这一机制是在太湖蓝藻暴发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自加压力的举措,所针对的是无锡市水污染严重、河道长时间没有清淤整治、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等现象。

  因河制宜,一河一策,攻坚克难、标本兼治。

  江苏省积极探索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举措,率先在太湖流域建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的“河长制”,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落到实处。2008年,为推进太湖水污染防治,江苏省决定在太湖流域推广无锡首创的“河长制”,15条主要入湖河流已全面实行“双河长制”。每条河流分别由省政府领导和省有关厅局负责人担任省级层面的河长,地方层面的河长由河流流经的各市、县政府负责人担任。江苏省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市、县、镇、村四级“河长”管理体系,这些自上而下、大大小小的“河长”实现了对区域内河流的“无缝覆盖”,强化了对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的责任。苏州市全面推进“河长制”,出台《苏州市河(湖)水质断面控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试行)》,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与断面水质情况挂钩的办法,对纳入国家和省太湖流域“十一五”目标考核、小康社会水域功能区和重要水体的90个功能区水质控制断面开展责任制考核,明确断面水质改善目标。环境监测部门每半月开展一次监测。苏州市环保局每月上旬将水质断面的监测结果上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通报各相关责任人。通过实施“河长制”,各地治水积极性大大提高。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全市86个断面72个达标,达标率为83.7%,同比提高16.3个百分点;太湖流域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为78.3%,同比提高34.8个百分点。江阴市的河流、水质断面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并出台《“河长制”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百分考核,其中河道段面水质占20分,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占80分,水质一月一考,措施落实情况每季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使各级党政领导切实承担起限期改善水质的责任。2009年,江苏将加大治理淮河力度,将太湖治理经验逐步向淮河流域推广。全面推广“河长制”,对淮河流域重点河流,由市、县(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推动治污工作深入开展。

  “河长制”是通过深化治理机制的改革创新

  “河长制”完善了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体制,落实了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工作思路、管理方式、组织形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现有组织架构来看,纵向从省委书记、省长开始,“系在一根绳上”的还有市委书记、市长、区委书记、区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大大小小担任全省或全市各级“河长”的干部人数近几千名;横向从省委、省政府开始,发改、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城管、工商、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各具使命,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这个制度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力量,弥补了一直以来“多头治水”的弊端,使治水网络密而不漏,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有部门、有专人负责。无论是对于流域还是区域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治水“生态链”使每个部门都不敢玩忽职守,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行政效能。

  随着“河长制”的层层推进,社会力量也被带动起来。沿河、沿湖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力求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来帮助企业生存和发展。事实上,各地区没有一家敢在治水大业上“拖后腿”,标本兼治,不玩花架子成为各地干部的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