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言论自由”来谈“民众媒体监督”和“反腐倡廉”


从“言论自由”来谈“民众媒体监督”和“反腐倡廉”

(个人声明:本文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除本网站之外,其他任何网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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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到很多媒体都在谈论和报道如何防止腐败,如何防止腐败生成的土壤和环境,以及如何良好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在此,由于本人多年参与社会责任方面工作以及对社会责任的研究,有点探讨的想法,希望本文能对未来的决策提供一些参考和研究,由于时间匆忙,不妥的地方请多多包涵。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就离不开如何正确理解“言论自由”,这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列举了一些例子来进行阐述民众和媒体舆论监督对反腐倡廉的作用,同时也让我们正确理解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言论自由”,看看“言论自由”是不是想说就说,想在哪里讲就可以在哪里讲,是不是有限制的“言论自由”就不自由,“言论自由”得到保障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

  我们先从宪法的角度来看看言论自由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或者书面以及著作表达自己各种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是最基本的表达权。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言论是公民表达思想和见解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重要工具,它还是连接人民群众、形成人民意志的重要手段。所以,从某种程度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民主化、和谐化的程度。

  宪法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第一条,就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其他政治权利如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教育自由、学习自由都建立在言论自由受保障的前提下。宪法为什么保护我们的言论自由的最直接的回答可能基于一个简单的回答:因为人们都长了“嘴巴”,除了用来吃饭之外,还用来说话和交流。

  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承担言论、说话的义务,很少说话而喜欢"沉默寡言"也没有违反宪法。在宪法层面上的言论自由,给公民赋予了一种“选择自由”,即公民可以选择公开言论,也可以选择不公开言论,从个性角度来说,可以选择"快言快语",也可以选择沉默寡言。

  任何人对自己言论自由的选择,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在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之内,比如,公民说话还是不说话、言论还是不言论,这就是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在我国宪法上也已明确规定,宪法对其权利具有"宣示"的性质,在宪法上言论自由的"宣示"下,建设一个开放的、信息交流充分的社会,建立一个舆论监督的社会,还是建设一个封闭的、信息闭塞的社会,在落实和保障宪法权利、宪法实施过程中,通过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引导、确立符合宪法精神的立法原则,以及对言论自由中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冲突价值进行选择的结果。

  在谈论言论自由同舆论监督和反腐倡廉之前,我们先来看看美国“言论自由”的一些例子。

  从美国的实施的“言论自由”, 让人不可思会议的是“为什么反战母亲会被捕?”,“为什么美国官员反对某些言论,比如恐怖主义言论?”,“为什么拍了一张美军运送士兵遗体的照片发表会被解雇,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在看完本文之后,就可以明白其中的道理何在,是不是符合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 

  我们再来看看言论自由的标准,言论自由是针对官员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监督官员,所以与其说是官员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还不如说是老百姓监督官员的标准。

  下面我们来看看在处理和面对“言论自由”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之一是:只说绝对,目的是想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

  众所周知,世界上几乎没有什么东西是绝对的,我们更不需要动不动就讨论世界上的东西就是绝对的,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人们常说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限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因为“事物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

  举个例子来看看,我们不能用“世界上所有白色的东西都不是绝对百分之百反光”来证明世界上没有百分百反光的东西来否定任何白色的东西,如果来证明,难道说因为黑色和白色的东西都不是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说黑和白都是一码事吗?因为吸光和反光都是相对的,没有百分之百这种绝对的,如果用绝对的这种说法,是想让人潜意识里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达到混淆是非的目的,这就好比说因为有警察的世界一样有犯罪,以暗示警察对付犯罪没有多大的用处,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么警察一样荒唐。这个例子说明,言论自由的相对性的一面,一方面具有限制性,另外一方面具有自由性,不能把言论自由的限制性绝对化和把言论自由的自由性绝对化,因为二者都是有条件的,都是在宪法法律范围之内的限制和自由,下面我们从不同的事例中得到阐述。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之二是:就拿“言论自由”当成造谣,诽谤加以限制,这是对言论自由的一个误解。

  其实言论自由应该是有标准的:是针对普通个人(普通个人:普通百姓,声明:此处的说法并非歧视,想说的是普通人有别于官员和公众人物,也并不是说官员和公众人物就是特殊人,并非歧视。)的诽谤和漫骂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大家必须注意,这也说明言论自由具有相对性。

  A、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美国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企业或机构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甚至有过激的言论,比如谩骂和侮辱等等,这就不难看出,各种讽刺漫画为什么出现在媒体和报刊杂志上。

  以美国为例,看看美国法律规定: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在我国也是一样,比如某个明星今天又同谁同居啦,某个官员今天又醉酒驾车违反交通规则,或无故殴打群众等,其丑照、隐私被曝光等等,都不属于言论自由限制的范围。

  因为如果批评和评论、监督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一句话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当成造谣,或当成诽谤,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敢还怎样有效的监督官员呢?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的评论我们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及公众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么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么能在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呢?当然有些官员在被骂急了的时候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即使是百姓真的说错话,官员也不能获得赔偿,法庭最多也就是仅仅是对官员正正名而已,批评者还可以照样批评,所以现在明白你几乎找不到这种行政官员或者明星打这种“名誉权”官司的,如果硬要错误地裁决,实际上是对言论自由的误解,也是对舆论监督的误解,说的严重一点,是对言论自由的错误判断和限制。 

  B、言论自由是针对个人,也就是说,个人骂普通人群体,如果骂的是一个群体,比如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河南人,不务正业的游民,或者哪个学校的老师们,这些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以群体为单位评论各种社会现象,这些人虽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群体进行评论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够评论我们的社会呢?比如批评说:“某小孩的学校老师都是只知道收钱,是不会教书的垃圾”那个学校就因此说损害了他们的学校老师的“名誉权”,要和该批评人打官司,大家说要是这样,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人们又怎么能够通过言论的评论参与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如何提供舆论监督呢?任何评论行政官员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应该是言无禁忌的。

  C、必须造成实际损害,再举一个例子,在美国有种专门造谣和吹牛的报纸,因为其营业和注册都符合美国法律,该报纸专门用来供人们茶余饭后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须有的新闻,比如布什被拉登强奸了呀,萨达姆还没有死,那个被抓的萨达姆是假的呀,等等无奇不有,曾经发生过对一个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进行调侃的报道,这个教授后来提起民事诉讼,结果是,因为这种报纸本身就是专门造假的报纸,没有人把他当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实际的损害,当然也就没有获得“名誉权”和“隐私权”赔偿。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斗嘴和骂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这是为什么呢?现在我们不难理解,这是因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一般单位的调解就应该得到有效解决,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根本犯不着为这种事去费神和浪费社会资源。

  D、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只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讼,行政官员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行政官员的言论是自由的。又拿美国来说,也就是说即使美国行政官员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正名,前面我们已经说了,他也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纳税人的钱去为自己打官司正名。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之三是:不理解言论自由同“社会保密的原则”。 

  现代社会对保密的原则是:行政官员在某些领域范围内,有责任保住自己的机密,但是作为监督行政官员的老百姓和媒体没有这个保密的责任的。当然这里还是有个前提,就是这些人或者组织没有和行政官员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只有那些与行政官员签署了保密协议的行政雇员(军人也属于行政雇员),这样的人才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行政官员规定为机密的内容保密,当然现在企业的保密制度基本完善,就是同特殊岗位员工,也就是涉及企业机密的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保密期限,并在保密期限内补偿适当的保密费用。

  这条不仅适合于行政官员和行政雇员(包括军人)之间,也同时适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员工之间,其实看看国外的公司和中国的外企就知道,经常公司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时间等,并支付保密费,没有这个,员工就是泄露了什么秘密,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力起诉该员工泄密的,比如前几年微软的李开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软就是拿公司和李开富当年签署的保密协议打的官司,没有这个保密协议,法院连受理都成问题,也可以说不会受理。 

  同样道理,凡是没有和行政官员自愿签署保密协议的老百姓或者民间组织或者媒体和公司都没有为行政官员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得简单一点,对于老百姓,老百姓既不是行政官员的人也不是雇员,又没有拿行政官员一分钱或一份工资,凭什么要替你保密,有的百姓和媒体的猜测,刚好与行政官员的机密类似,也不能算是泄密,下面有一个例子可以看看,都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何况行政官员是老百姓选请的,行政官员应该知道自己是在为老百姓办事和服务,而不应该看成是来专门管老百姓的,观念要转变,是来为人民服务的,有些机密信息不让老百姓知道是可以的,万一老百姓或者记者从小道或正面获得了,作为为人民服务的行政官员是不能追究民众和媒体的责任的,保密是行政官员的责任,老百姓没有替行政官员保密的义务,行政官员接受舆论监督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社会保密原则的。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到疑问,我们经常在电视和媒体中看到,什么解密、揭密呀,我们不难明白美国政府为什么要把某些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干什么?比如二战的太平洋战争解密,中央电视台也开辟了“解密”栏目,关于这点其实很好理解,首先这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内部制定的机密条令,这种条令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因为他仅仅在美国政府内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只在行政部门内部有效的条令,说得通俗点就是行政官员内部纪律),行政官员自己制定的规矩是不适用于民间自由的老百姓和媒体的。至于美国政府怎么保密,那就只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伊拉克战场上的有些记者报道的内容要通过军方审查后,才能发表了,后来看报了解到,其实这些记者是自愿和军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协议内容就包括记者到军队内部进行采访和所有要对外发表的信息,都必须通过军方先审查,当然作为回报,军方会为该记者开放一些军事行动,甚至提供战斗车辆让其跟随军队到前线方便采访。否则军方可以不允许记者到军队中采访,为了获得这样的采访机会,有很多记者都是愿意签署这样的保密合同的,当然这也不排除某些不怕危险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上去采访,没有和军方签署任何保密协议的,那这个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和阻止的,因为美国军方没有同其签订保密协议和条款,应该属于军方自己监管失误造成,不能起诉其泄露机密内容,比如中东的“半岛电视台”就不时爆出爆料,如拉登的录音,美军在伊拉克侮辱囚犯,美军在伊拉克的劣迹等等,现在就知道为什么美军不能起诉半岛电视台泄露其"机密",而只能用解释和证实来面对公众。

  同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个把美军运送死亡士兵遗体的照片,发到报纸上的飞机运输公司员工会被解雇,因为和美军合作运输军事物资和人员的飞机运输公司是和美国军方签署的有保密合同的,不能泄露任何运送的东西的任何信息给外界,当然这个公司和他的员工也是签署的有这样的保密协议的,所以发表照片的那个事情,飞机公司员工被解雇其实还算好的了,因为她这就是违反了保密合同的行为,幸好该照片的信息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会吃官司,飞机公司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记者或媒体没有义务向行政官员提供其获得的信息(包括行政官员的机密信息)的消息来源,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监督行政官员的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民众也是一样的道理,在道义上,受访者好不容易冒着风险接受了你的采访,你还要出卖被采访者,这也太让记者在道义上为难了。制度的原理就是“法治”“依法办事”“严格正确执法”,这就是言论自由的最好最大保障,也是对行政官员的最好监督,包括媒体和百姓的舆论监督。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可能大的保障媒体和老百姓监督行政官员的权力,大家想一想,作为大家办事的行政官员有权力瞒着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为机密,如果还不大大加强民间的监督,这个就极有可能有官员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蜕变,造成腐败,或提供腐败生存的土壤,成为乱花纳税人的钱的寄生虫,由为人民服务的官员演变成腐败官员。至于美国行政官员自己要怎样找出泄密的源头,他只能自己想办法。或者加强自己的内部保密工作。 

  再看美国的一个小故事,当年有一个原子弹的爱好者,自己写了一本书叫做如何制造原子弹的文章,想在报纸杂志上连载,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内容,就到法院起诉,这案子在当年闹的非同小可,因为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弹,连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该怎么办,可见美国人在遇到紧急的新问题的时候脑袋也会犯糊涂,后来就开始打官司,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官员方的检察官说被告泄密,法官问泄密了什么内容,官员回答,泄密的内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诉你,法官又问,能不能在他的书里指出来,是那一页,那一行?官员说,这也是机密,法官又问,那么你们为什么说原告泄密了机密,政府方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机密,大家看看这个案子还怎么审?最后这个案子不了了之。这说明什么呢?说明的道理跟上面的一样,说明百姓的言论内容同行政官员的机密相吻合,也不能说成是百姓社会泄密,而是行政官员要加强和检查自己的保密工作和责任。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之四是:把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当成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场所就能随便说,这里想说的是,言论自由是相对的,看看后边的阐述就明白一些。

  不知道这是汉语的语言丰富性呢,还是语言表达不准确,人们经常容易混淆这样的概念,之所以会出这样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场所其实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真正属于“公共的”场所,比如街道,广场,开放的公园等等。属于这这类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会搞错。第二类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准公共场所”,它仅仅是公众能够活动的但是并“不归属于公共的”比如候车室,电影院,这些场所虽然公众能够活动,但是其实他仅仅是某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场所而已,它的归属权属于某个公司,在这些场所经营者当然有权力制定某些规章制度来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这就好比说你开了一个餐馆,某个卖报纸的人却没有经过你的允许,天天到你的餐馆里面吆喝你或你的顾客买报纸,还美其名曰吆喝是他的言论自由。你现在可以明白,这个说法是荒谬的,因为这个所谓的公众场所并不是属于公共的,而是你或者你的公司买或租下来的属于你或者你的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这些地方如果因为他人的言论不符合经营者要求,在这些公共场所,经营者现场是可以制止其人的言论,甚至行为的,所以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飞机里面某人喊“劫机”是犯法的(即使他并没有劫机),由于飞机是高空飞行工具的特殊性,该言论威胁到所有乘客的安全,已造成实际损害。

  属于“准公共场所”的地方还包括某些属于政府的办公场所,比如政府办公地点,法院等,这些地方也属于准公共场所,甚至只有经过政府允许或批准才能进入,这是正确的,道理也很简单,这是政府工作人员专门办公的地方。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美国那个“反战母亲”会被逮捕,因为你可以在政府办公楼外天天喊,但是你不能闯到政府办公地点里面喊,反战母亲就是闯过白宫前面的篱笆进入政府办公区域被捕的。当然他另外还有几次被捕是因为闯入“私人地点”,比如闯入布什家的农场,这个没有经过业主本人同意,这当然也是犯法的,再比如某个人不能强行进入某个公司大门内一样,必须要厂房人员允许才可以进入,在我国也有“私闯民宅”违法的规定,也就是没有经过业主允许,擅自进入其院内或家里都不可以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为这些地方属于“完全的个人”,根本不是公共场所。

  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之五是:公私不分,把很多私人空间和他人空间当做公共空间,并要求自己在那里拥有言论自由。说起来大家不要见笑,但它在我们身边确实在经常发生。

  犯这种毛病最多的是认为QQ群和私人论坛应该有言论自由,意思是说自己没有充分享受到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这些“看似公共的场所”其本质是私人的,或者说是个人拥有控制和管辖权力的,说到底他是某个个人结交朋友的地方,它和大家在家里开的派对其实是一样的,主人有让你来的权利,同时也有不喜欢你,请你离开的权利,当然这个“不喜欢”也包括不喜欢你说的话,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点象公共场所,但实质上那是私人场所,哪怕那个私人场所是临时租的也一样。

  同样的道理很多人认为报纸是公共空间可以随便说,这就是典型的你我不分,报纸的言论自由是指拥有报纸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的报纸上言论自由,并不是说你可以在别人的报纸上随便说,要是可以那样,那不就成了你强迫别人说你想说的话?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911刚发生后,很多报纸会拒绝发表太过刺激性的文章,因为发不发表这是报纸的自由,其实不止911的时候,就是在平时也是你投稿,报纸同意才能发表的,只是911的时候,事件发生的突然,很多以前可能基本同意发表的文章都得不到发表而表现的比平时突出而已。因为报纸(也包括所有属于某个组织和公司的媒体,当然也包括某些媒体开办的论坛)不是归属于“公共的”,虽然他是让公众看的(有时甚至是公众可以参与的),但本质上他是归属于某个公司、组织或个人的,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会认为既然媒体不能随便说话,也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了,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要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讲:

  首先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说话的权利,但是绝没有强迫别人说话的权利,更没有强迫别人按你的话来说的权利。

  其次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指行政官员不能控制民间言论,不管媒体要说什么,只要没有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官员是“管不着”的。这个“管不着”并不是说行政官员不能表态,行政官员是可以对某种言论发表看法,甚至谴责某种言论,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别人的嘴巴,或去查封媒体,不能去审查媒体的内容等等之类的,否则就失去媒体的良好监督。当然也不能因为内容而禁止某人或者某组织和公司的媒体的开办,比如开派对,开QQ群,开社交圈,开聊天室,印刷传单,印刷报纸(大型的传单其实就是报纸),出版书籍,开办论坛、网站,只要是没有违背宪法和法律,做到了上面这些,这就是言论自由。

  总之,言论自由是指你自己有自由说话的权利,而不是你有在别人的地方说话的自由。从而可见QQ群踢人、论坛删帖、媒体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广告,这些都是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而不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是,行政官员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组织不能监督自己的行为。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很多追求“极端言论自由”人经常性的犯一个致命错误,这个错误在上面的内容已经部分涉及到,就是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要给人说话的权力”(尤其在谈言论自由的时候),这句话看似正确,其实完全错误,其实这句话光字面上就前后矛盾,首先说话的权力不是某人“给”的,如果需要给,这恰恰说明此人根本没有这个权力,需要别人给他,授予他这个说话的权力,既然权力需要别人给,怎么能说这人在这里有说话权,怎么会有言论自由?所以首先要去掉“给某人......权力”的意思,改为“某人有......权力”,另外就是要加上一个地方范围 “完全的公共场所”,什么叫做完全的公共场所,前面我们已经解释过了,这样这句话就变成了:“在完全的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说话的权力”这样才正确,在“准公共场所”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

  那么在“准公共场所”这句话成立吗?答案也就是否定的了,因为在准公共场所,“言论自由”的提法根本就不正确,有时也不成立,在准公共场所,有时某人说话的权力确实就是别人给的,或者说授予的,所以应该说“在准公共场所,人说话的权力是由该场所的拥有者“授予的”。 前面说过,比如一个企业的办公室,就是一个准公共场所,“上班时间不准大声喧哗”“不准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这就是准公共场所,其言论自由的提法本身就有问题,但是在社会上,不乏其人有这样的提法,走到哪里就可以言论自由在哪里,在任何地方都讲言论自由,如果受到点限制,就自称“自己被剥脱了言论自由的权利,没有言论自由”,由此可见,这种说法就是非常愚蠢的,也是非常无知的。

  比如在公司里面,允不允许谈论跟工作无关的事情或高声喧哗,谁可以说话,是由公司的拥有人说了算,但是有一点,拥有人也必须尊重宪法和法律来行使其权利,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这说明宪法和法律是言论自由的保证,体现法治的重要性。客运公司规定驾驶员不得和旅客闲聊。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得大声喧哗,甚至规定关掉电话铃声。

  比如某组织或个人举办的会议或聚会,开办的聊天室,建立的QQ群,允不允许说什么话,谁允许说话,也是由该组织或者个人决定或者说授权的。新闻发布会哪个记者有权力提出问题,是由该新闻发布会的举办方(一般为新闻发布人自己)决定的,而不是任何记者都有权提出问题,如此我们就不难理解这是为什么,也就理解了言论自由,如果哪位记者没有在新闻发布会上有提问的机会,就说成是没有言论自由,或言论自由受限制的话,那这位记者就可能闹出笑话,显得有点无知。

  其实要理解这个问题很简单,这些“准公共场所”其实是应该属于拥有人掌控的,拥有人让不让某人说话自然应该由拥有人决定,比如商场的老板,企业的业主等,如果拥有人不愿意听,他人却要强行发言,其实是剥夺了拥有人的权力,言论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场所,和自己的媒体和组织里)人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他人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里强制发言的权力,更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里强迫你听他人发言的权力。所以说在QQ群,聊天室,会场等地方,谈自由的时候,甚至把人驱逐出去都是合理的,不能以“大家都有谈话的自由”作为借口,因为这句“言论自由就是要给人说话的权力”本来就不成立,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行政官员一样不可以在“准公共场所”强行干涉他人言论自由,或强加自己的言论于他人,同样要尊重宪法和法律,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利,当然行政官员在其为拥有者的准公共场所也同样具有掌控权的,道理同上面的一样,因此社会同样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和作用。

  现在很多人不是很正确理解“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强大的舆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有力武器,防止腐败生成的土壤和生存环境,尊重百姓和媒体的言论自由,反对极端的言论自由,不要动不动就大谈“言论自由就是要给人说话的权力”,应该直接给这些不懂得言论自由或错误行使言论自由的人一记耳光。正确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是社会所必须的,充分地理解言论自由也才可以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同时切实地为言论自由提供有力的依法保障,言论自由是社会的良药,也将推动廉政建设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体现公众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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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