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撕毁和解协议违法执行太嚣张


    2001年,内蒙古乌海市阿桶河煤矿股东汤超、郝润生、谭文连等人,因资金缺乏,向当地个体户吴国军分三次借款包括利息总计68.9万元。该借款未按期偿还,吴国军将汤超等人诉至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法院判决还款。

    2001年2月15日,在法院主持下,汤超和吴国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阿桶河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不予更换,但经营权暂由吴国军行使。汤超、谭文连协助吴国军参与经营管理;协议生效后,经营所得收入划入法院指定账户、账号,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工人工资及相关税费支付后,剩余收入按50%的比例分配。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支配;吴国军负责经营期间,如果汤超偿付了欠款,吴国军无条件地退出,还经营权给汤超。

    就在和解协议生效的第7天,海勃湾区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恶意评估阿桶河煤矿资产,查封、拍卖了煤矿。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钟华和执行局长巴根那将价值300万元煤矿以68.9万元抵还债务,强行超标的执行给吴国军。2001~2005年,吴国军无偿开采获利,法院暗中保护。给汤超等几个公司股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中国舆论监督网2009-5-31)
   
    根据报道,法院的行为违背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第87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是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当事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是法院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而海勃湾区法院不顾汤超和吴国军两个当事人达成的解协议,积极主动恢复执行,且当事人根本没有提出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法院违法强制执行其的用意非常明显,利益的驱动。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规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而海勃湾区法院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情况下,私自启动执行,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就好比没有原告和起诉状,法院就做出了裁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从海勃湾区法院私自主动恢复执行开始,一直到做出查封煤矿、拍卖等做出的以物抵债裁定,整个过程存在严重违法。

    不仅如此,海勃湾区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公然拆解煤矿资产,恶意评估、查封和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是对法律的粗暴践踏,是对公正司法的严重破坏。煤矿股东汤超、郝润生、谭文连等人成了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牺牲品,他们幸苦创办的企业也被毁于一旦。

    海勃湾区法院违法执行造成阿桶河煤矿机关股东巨额损失一案历经10多年,此案在上级多次监督下仍未得到依法解决。时间一年年地过去,案情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人们在越来越悬乎的戏说法官,最终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从社会和谐角度讲,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减少矛盾冲突,法院促其和解,应成为执行工作的侧重点。俗话说:“解铃还需系铃人”,只要当事人双方和解执行,握手言和,解决了矛盾,法院对社会和谐也是做了贡献。而海勃湾区法院却违背法律,宁可违法也要撕毁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用意是什么?汤超对法院违法行为表示抗议,他就法院“违法执行”向各级监督机关呼吁!

    人们常说,如果说法律是公民寻求公正的最后防线,依法执行就是最后防线的底线,底线一旦被不法行为突破,我们的社会便毫无公正可言。而海勃湾区法院及执行人员在此案中,涉嫌办“人情案”、“关系案”、“渎职枉法”、“玩忽职守”,接受当事人一方办事费,与申请执行人串通起来违法执行,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例。

    透过这起违法执行案,感到波澜起伏极具戏剧性,就是因为有这么多风云变幻的波折,汤超等人“死也要把海勃湾区法院那些违法执行法官控告到底”。他在申诉控告过程中尝尽了酸甜苦辣,为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他矢志不渝,执着的精神已被人们广为传送。

    对于民事执行中的“难”和“乱”问题,党中央先后下发文件。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1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和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求“人民检察院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针对少数法官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何昕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查处违法违纪法官干警不护短、不手软,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坚决有案必查、严惩不贷。

     在今年两会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说:“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极少数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腐化堕落,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案留给我们的教训,由于现行法律赋予执行主体的权力过大而集中,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官执法随意性很大。特别在民事裁判的执行中,执行乱问题比较突出。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处理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致使被执行人得知自己的权益受损也无门告状,民事行政执行成为脱离监督制约的空白地带。
 
    专家认为,对于查封扣押资产,从法理实践中,法官要把握好一个度,就是上下不能超得太多。从本案来看,海勃湾区法院在查封扣押中竟然超出案底数额几倍,显然超过了这个度。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要申请查封,首先申请方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一旦给对方造成损失,申请人要依法作出赔偿。海勃湾区法院显然没有真正履行,做到秉公执法,法院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多年来,汤超等人坚持不懈地四处申诉控告,要求对海勃湾区法院的执行违法查处,并提出总计10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违纪法官,何时能够达成心愿?他对此充满信心。

    相关文章

    内蒙乌海:法院执行错案9年不纠正 致民企损失千万元

    http://www.weiquancn.com/article/show.asp?id=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