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岂能“防卫过当”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新进展。巴东县检察院目前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见6月7日《重庆晚报》)
倍受公众关注的,闹的沸沸扬扬的邓玉娇案,近又传新况。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巴东县检察机关以邓玉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看到巴东县检察院对邓玉娇的起诉罪名,笔者有二个疑惑不解。
一,邓玉娇既正当防卫,又何来故意伤害?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适用范围:(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必须是显示存在的。从以上三个方面都说明邓玉娇是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条文对这两个概念解释非常清楚。但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不但有悖于法律条文,而且于法于理都不通。
二,邓玉娇“故意伤害”前提何在?邓玉娇一介弱女子,虽然在酒店打工,但她是在后厅做事,是三个男子到后厅调戏她,面对三个壮健男人的不法侵害,难道本能反抗都有罪?难道只有任其摆布才是正确的?这“故意伤害”之说从何说起?再则,面对三个男人三番五次性侵害,一个弱女子在激愤之时,正当防卫的尺度岂又能把握的那样准确?公务人员违规到不该去的场所闹事,主动找邓玉娇寻欢是事实,弱女子被侵害自卫,却被控“故意伤害罪”!这样任意臆断法律,还有王法吗?巴东县检察院对邓玉娇的起诉罪名,不但与法律不符,而且该起诉罪名且自相矛盾。
如果巴东县检察院为了对一个饱暖思淫欲的公务员的生命“负责”,如果为了保全公务员的“面子”,本案充其量不过可以定邓玉娇一个“防卫过当”罪。因为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用“防卫过当”罪更为准确,用“故意伤害”罪显然与事实不符。况且一个服务员怎么会去故意伤害一个顾客,邓玉娇显然是不会主动找受害人行凶的。
法不外乎情,因此,我们希望司法机关对邓玉骄法外施仁,不要让受害者在心灵受到重创之下,再遭受雪上加霜之刑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七日
“故意伤害”岂能“防卫过当”
评论
3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