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人大代表案:这3000万我们本来出得起


梅州放走人大代表石育清案:这3000万我们本来出得起
作者:黄振迪

 


    日前,看到新华网报道:《挪用巨款潜逃的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一旦被抓即依法批捕》。报道说,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涉嫌侵吞3000多万元资金,“由于当地检察院未及时批捕而趁机潜逃”。直到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下发了《关于石育清涉嫌经济犯罪一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对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

    看到这则报道,我顾不上细看,就大声叫了声好!我之所以叫好,主要是认为虽然传说中,这位人大代表侵吞了3000万。但是,我认为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就是花上3000万,3000亿都是值得的。


一、人大代表其实非常好抓


    我听说过一个故事:一次几个保安抓贼,费尽千辛万苦,贼倒真给他们抓着了,结果这贼突然掏出一张人大代表证出来,他说:“我是人大代表,你无权抓我”。结果,当时公安也赶来了,一听此言,还真个把他给放了。

    那么,他们到底做得对不对?

    我且卖个关子,把我们的相关法律给列一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人大代表的职务保护是这样的:

    1.现行《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2.现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学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就列到这里。肯定不完全,不过,大体上也应可说明问题了。

    总体说,我们的相关的法律还真多,不过,多了就弄得复杂了。其实概括起来,很简单:除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可以随便抓之外,其他人大代表在开会期间,要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就得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则得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现行犯被拘留,则不受此限,一律只需要通知本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人大即可。

    这里面,有几点值得注意:只要你说是抓的“现行”即可不需批准,也可拘留,只要“通知”一下就行了。另外,即使不是抓的现行,只要不是“逮捕”或“刑事审判”,你想抓,也可以不经谁许可就抓。

    我们看了法律就知,其实人大代表随时都可以抓,抓了只须“通知”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即可,当然你不能说是“通知”,而应说是“报告”。再一个就是,不管是不是“现行”,你都需要讲成“现行“,这应该不是难事吧?

    现在,我们再回头来看我讲的”故事“,可能就不需要我来作什么分析了——保安是法盲,甚至连公安都是法盲!

    人家不是”现行犯“,赖都赖着当“现行”呢。你既然真的抓了“现行”,当知道人家是人大代表的时候,怎么就这么当即就给放了呢?

    法律不是说得清清楚楚吗?抓了就抓了,你只需“通知”一下就行了,怎么就给放了呢?


二、抓人大代表的注意事项


   
    人大代表抓是好抓。不过,还有几个注意事项得说说。

    第一,你抓了人大代表,不管是不是现行,你都得说是“现行”。不然,就得依法让人家先许可才行。

    第二,你抓了“现行”后,去“通知”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时候,可千万不要说成是去“通知”,而应说是去“报告”。不然,你就不是依法行政了。

    第三,在抓人大代表之事前,你去找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批准,如他们不肯,而你还是想抓回去。你还不得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俩词,比如用“双规”什么的,人家拿你也没办法。

    有了这几点,你想抓就抓,当然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还可以向我请教。我只要有时间,也会告诉你。只是你要谦虚点就是了。


三、人大代表为何那么好抓?


    人大代表为何那么好抓?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当然,你也不要说这是当前的一党执政的政治生态使然。6月8日(2009),《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阐述了当今的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多次强调的观点:“中国绝不搞多党制”。文章的标题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政党制度——为什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而不能搞西方的多党制》。文章特别强调,多党制其实没一党执政多党合作好。

    当然,这是题外话了。不过,涉及到当今的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所以也一起说说。

    再回到主题:这人大代表怎么就那么没有保障,想抓就抓,一点都不难呢?

    这绝不是象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所讲的是什么“西方”的玩艺,而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传家宝”。

    我还得讲个故事:

    前国家领导核心袁世凯就做过这么一档子事。袁核心自当上了临时大总统后,一直想着当正式的大总统。1913年10月6日,按照我国法律,当时的大总统也是需要当时的“人大”选举产生的。而且,按照我国法律,候选人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

    结果,第一轮投票,袁世凯得471票,尚缺99票,又进行第二轮投票,结果袁世凯得497票,离当选仍差63票。

    这时,时间已过正午了。当时的”人大代表“要求回家吃饭,可袁核心不同意,就派大批军警到会监视,并派一千多名便衣军警自称公民团”包围当时的“人大”。

    但是,当时的人大代表并不明就里。只见“公民团”把住前后门,大呼:“今天不选出我们中意的大总统,就休想出院”!

    这时,人大代表定睛一看,不看不知道,一看真还吓一跳:那哪是什么“公民团”?

    这1000多号公民团,虽外穿便衣,但军裤、皮靴和短枪赫然可见。当时的人大代表见了这一节,顿时吓得个半死。于是,在第三轮就袁世凯和黎元洪二人决选时,袁以507票“当选”了。

    可笑的是,当袁核心“当选”后,公民团也振臂高呼着与“满清”和后世完全一样的口号——只是把“皇帝”和“主席”换成了一个新名词:“大总统万岁”!

    而这时,有点晚,已是晚上9点钟了。。。

    现在我们在近百年之后,回忆起这一幕,也不要怪当时的人的愚昧。更不需要推托这是历史的原因。   

    其实,放之现在,即使袁核心仍然派出公民团包围人大,也不能算犯罪的——连妨碍公务都算不上。他本来就是国家领导核心,他履行的本来就是公务。说实话,就是到现在我们还真没有什么办法制止这场有点滑稽的闹剧。

    而且就是放之现在,袁核心一个个把人大代表给抓起来,也会没事:很简单,人大在开会时,人大主席团许可就行;闭会时,人大常委会许可亦可;再不行,抓个“现行”,也行啊。

    难道说,一个国家的领导核心要抓人,人大就还会不同意吗?连人大代表都不能反对政府的提案呢,他人大委员长,不“大义灭亲”,主动把人大代表给绑了、送去才是怪事了。

    再说,如果袁核心不这样,来个“双规”也行的。反正,“双规”既不是逮捕,也不是刑事审判。做得“圆范”点,向人大主席团或是常委会“报告”,就已经是滴水不漏了。

    所以说,这中国百年来,真还没多少变化,至少在对待人大代表这事上是这样。这从另一方面看,我们中国尽管朝朝代代,打打杀杀了近百年,“无量头颅无量血”之后,还真是铁打的江山万万年。


四、我为何为梅州放过人大代表叫好


    这其实是来源于一个误会。

    梅州之放过了人大代表,不过是一个“失误”:因看着金额不大,当时,想到的不过区区的123万,因此暂时不抓而疏忽了。结果呢?让人大代表石育清“疑似”带上3000万给溜了。

    所谓“失误”,就在于他并不是依法对人大代表可抓而不抓,而是一时疏忽未抓。抓人大代表,本是易于反掌的事,他们竟然没做,当然得叫“失误”了。

    而我的误会的惊喜,却是始于另一个考虑——我竟然以为他们是碍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而错失抓捕良机。

    如果按照我先前理解的逻辑,“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2009)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这不是好事一件吗?这应表扬才是啊!

    你看,尽管人大代表那么好抓,可谓想抓就抓,都不成问题。但是,他们不。他们是等到报了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他们才去抓,结果没抓到,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吗?

    如果再联想到前面的情节,就更有意义了。

    “ 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石育清”,他不抓!

    “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下发了《关于石育清涉嫌经济犯罪一案有关问题的批复》”,领导批复,这样的事,要是换了他人,早屁颠屁颠地抓去了,但是,他们还是不抓!

    而直到5月份,当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之后,他才去抓!

    本来这是多好的事啊!多么值得表扬的事啊!多少值得大书、特书的事啊!

    这是何等的精神啊,这是对我们的法律、我们的人大代表何等尊重的事啊!

    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是如此的话,他梅州市检察院,可真是自袁核心以来百年中国中,对人大代表最尊重的一方土地!


五、慌什么:区区3000万我们还出得起


    梅州放走人大代表石育清一案发生后,全国各界均十分愤慨,谴责纷纷。我估计现在这么谴责下去,可能梅州市检察院在近期发生人事变动一点都不奇怪。

    只是可惜,他们并不是想着保持人大代表这个本应很崇高的称号而不抓,而是疏忽大意,认为涉案金额并不大的原因,而不抓也!

    不然,我倒宁愿他是为了保护人大代表这个面子,而不抓致其跑了。区区3000万元,对于我们这个国家,其实是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单位。在胡温之前的自称国家领导核心时期,我们的新闻报道经常报道国外选举,动辄花费数百万、数亿元巨资,作为负面新闻津津有味地报道。

    其实,几千万、几个亿算个什么?

    我们的一个小小的官员,一个人都带好几亿跑了呢。这3000万,我们还出得起,莫说3000万,就是3000亿,我们都出得起,只要能选出一个青天的世界!只要有一天人大代表能堂堂正正地当代表!只要有一天人大代表成为一个崇高的称号!

    不过,正如现任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所说,多党制都没有一党制好,并且多次强调他和中国“绝不搞多党制”!

    如果真是这样,那我倒是赞成吴委员长的意见:还是省点钱好!那么多贪官呢,又没个有效的制度来遏制腐败,不留点钱怎么应付得过来?

 

六、这本是个多么美好的误会

 

    不过,看吴邦国是人大代表的头头。我倒想起,除了人大代表,还有哪个个人、哪个党派,能代表我们中国呢?除了人大代表,还有谁能代表我们的国家,能代表我们的人民呢?

    如果,正如我的误会那样:假如梅州市检察院仅仅是因为石育清是人大代表,因此,如我的幻想一般,只是为了坚守法律底线,而能抓不抓,那么即使这石育清是个大贪官、真的贪了3000万,或者给他加点凑足3000亿,而检察院真的看他是人大代表,不敢随便抓,结果让他给跑了,那又能算得个什么呢?

    值得啊,以区区3000万,区区3000亿,换得一个人大代表名号的尊严;如果以3000亿,换得全国人民对人大代表的尊重,多便宜的买卖啊!区区3000万,算得了什么!即使是因此放走了一个或一万个贪官,再凑足数千亿,给他们带走,又算得了什么!

    尽管这个人大代表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歹徒,而当他是人大代表的时候,没有严格的法律手续,他就真的不受逮捕!不受抓捕!

    就因为他是人大代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使他“双规”,那么我们的人大代表,我们的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的机关,一切政府都是由他授权才能合法经营的人民代表大会,就因为有人钻了空子,结果就放过他这一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一亿个犯罪份子,而是真正地树立起了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不可动摇的地位和凛然不可侵犯的权威,那我们还有什么可指责他们的呢!

    值得啊!我们应该为梅州市检察院欢呼啊!就是再给带跑了3000亿,我们都该欢呼啊!

    放走一个罪犯,而树立起的是我们人大代表的权威啊!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啊!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威啊!

    只是,可惜,这一切都是在幻想!

    ——这只是一场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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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挪用巨款潜逃的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一旦被抓即依法批捕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6/09/content_115157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