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大华/文
5月31日夜,湖北省有关方面通过官媒发布两条消息,一是宣布对邓玉娇案中的两名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二是声称公安系统对邓玉娇案已经调查结案,将案子移送检察机关,声称“邓玉娇防卫过当”。这说明,巴东县、恩施州以及湖北省有关当局围绕邓案跟全国沸腾的舆情进行搏击周旋了三个星期之后,不得已而改变了态度和做法,包括不再把故意杀人的帽子强加在邓玉娇的头上,刑侦办案权已被恩施州从巴东县收回,否定了巴东县政法委和公安局先前对案件的定性,并对一直逍遥法外的黄德智进行开除党籍和治安拘留的处罚。
这一改变显然是彰显正义的全国舆情的又一次胜利,是所有关心邓玉娇命运的人民群众、新闻记者和法律界人士的胜利。然而,只要我们重新审视这两条新闻报道,便不难看出,湖北和恩施有关方面实际上并没有摆脱官官相护的泥潭。而且,他们的有关措辞在实质上试图进一步减轻漂白黄德智和邓贵大意图施暴民女的动作属性,将巴东县原来从“按倒”改为“推坐”的说法进一步改成了“拉扯推搡”,似乎当时两三个抓狂的大色狼只是在跟一个弱女子争吵而已。
黄德智在这起案件中,仅仅是触犯党纪和治安处罚法吗?他在这次惊天案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他与死鬼邓贵大当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时隔三个星期才使黄德智归案?开除党籍、治安处罚能够代替对黄德智涉嫌触犯刑法的处置吗?由于黄德智、邓贵大、邓忠佳三人在案件中的行为过程直接影响到对邓玉娇防卫自己行为的定性,人们仍然希望看到事情的真相。
如果恩施方面不再玩弄文字游戏,不再会像巴东县那样,把故意杀人的帽子强加于邓玉娇,检察机关将以什么样的罪名起诉邓玉娇,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一切善良的人们还不能高枕无忧。倘若检察院以“防卫过当”罪名向法院起诉邓玉娇,则邓玉娇将要面临高达10年的徒刑,也可能免除徒刑。根据目前官官相护的社会普遍现象,对于邓玉娇的结局,法院如何裁定此案,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2003年9月,在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了一起在许多方面可以跟邓玉娇案相比的案件。在饭店当服务员的外来打工女青年吴金艳,在同宿舍一名姑娘遭遇三名男子寻衅闹事的关头,持刀将其中一人刺伤致死。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的罪名起诉吴金艳,然而最后法院却判定她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不服,都进行了抗诉,但市中院最终决定维持原判,吴金艳被无罪释放。(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从这个网页了解北京吴金艳案的细节: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578e00100e7oj.html。)
北京吴金艳案很好地解释了什么是正当防卫。按照这个判例,邓玉娇案应该很容易定性判决,显然邓玉娇属于百分之百的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不应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的责任,应该给予释放。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发生在北京的这个案子,当事人都是平民百姓,因此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断然给予判决,得到社会的一致好评。但是,发生在湖北巴东的这起案子,由于当事人是党员、是干部,涉及到地方权钱勾结,涉及到盘根错节的人情关系,涉及到色情场所的红黑网络,总之涉及的是官员名誉、地位和利益,事情从一开始就被警方和有关部门领导人有意复杂化了,进而政治化了,全国化了,进一步激发了官民对立。
有人说,过去白毛女遭遇黄世仁、穆仁志的迫害,起码还因为她爹欠下人家债务。那么,今天邓玉娇遭遇黄德智、邓贵大的迫害,因为什么?倘若邓玉娇因被强加的“防卫过当”之名而获罪,锒铛入狱,或缓期执行,将使这位姑娘不幸的人生平白无故地添加莫须有的灾难痛苦,也许她和她的一家还会受到民事赔偿的诉讼,无论在其精神上、身体上,还是在名义上、经济上,对其本人余生、家庭和后代都将产生难以诉说的负面影响。黄德智、邓贵大等人对她所造成的创伤将是难以估量的。作为一个本分人家的农家女儿,邓玉娇招谁惹谁了,凭什么遭遇如此大难?她为了捍卫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权益、作为一个女人的贞操名义、作为一个公民的人身安全,面对两三名意欲奸淫自己的大男人、大淫棍、大恶鬼,举刀自卫,致其中一名犯罪分子中刀毙命,是可歌可泣的女子自尊、自立、自卫行为,何罪之有?定义邓玉娇防卫过当,天地不容。
不管是从专业的角度,还是从常识的角度,邓玉娇案绝不是恩施州警方所称的防卫过当,更不是巴东县警方原先所定的故意杀人,而是一起十足的特殊正当防卫案。我们希望恩施州和湖北省有关当局进一步认识改正过去三个星期围绕这个案件所犯的各种错误,更不能搞所谓的退一步、进两步伎俩,而要依法审案断案,早日判决邓玉娇无罪释放,且不承担任何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才是党政系统和司法机关为建立所谓和谐社会应该做的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