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文,将纳税人安置残疾人有关所得税问题提供了实务操作依据。
此前,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安置残疾人的鼓励优惠政策,但操作中的细节问题始终没有明确,导致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不同,具体表现在:
1、有没有安置比例限制。达不到比例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2、预缴所得税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3、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可以扣除。
4、亏损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是否加计扣除。
该文件的下发,明确了前2个问题,对后2个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即原文件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方可享受优惠政策。新规定取消了该条款,因此,只要安置了残疾人并符合新文规定的其他条款就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新文件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即季度预申报时不能实行工资加计扣除,只有年终汇算清缴才可加计扣除。
对后2个问题,实质可以归为一个问题,那就是加计扣除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如何处理,各地理解不一,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2009-02-10 网站咨询栏目对纳税人的答复是:
内 容: 当企业利润总额为零时,是否还允许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无论企业是否亏损,安置符合税法规定的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均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时间: 2009-02-10 08:46:07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网站上的答复却截然相反:
标 题: 加计扣除
内 容: 请问,在新所得税法实行后,在亏损的情况下,福利企业支付的残疾人工资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好,在亏损的情况下,福利企业支付的残疾人工资不可以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 临沂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答复时间: 2009-04-09 09:20:50
可见,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仍把握不准,纳税人更不敢自以为是,需耐心等待具体文件予以明确。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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